一、本基準依規費法第十條及臺北市政府所屬機關場地使用管理辦法第六
條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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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執行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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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基準所稱臺北市身心障礙服務中心場地(以下簡稱本場地),指展
示區、展演區、廚藝教室、多功能活動區、會議室、集會室、多感官
室、體適能室,共八個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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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場地收費基準表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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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場地之使用,以促進身心障礙者社會參與為優先,並以下列活動為
限:
(一)與社會福利政策及服務推廣相關之集會、研習、演講及課程等。
(二)休閒、育樂、文化藝術及展覽。
(三)體適能室以從事體適能或運動相關之活動為優先。
(四)其他經本局核准之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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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依法登記之臺北市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或有設點於臺北
市之全國性社會福利團體、社會福利財團法人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服務
,場地使用費以七折計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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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場地收入,應依法定程序繳解市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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