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發放金額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9月6日

所有條文

本標準依臺北市重陽敬老禮金致送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四
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本自治條例第四條第一項所定重陽敬老禮金各級距之發放金額如下:
一、六十五歲以上未滿七十五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二、七十五歲以上未滿八十五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三、八十五歲以上未滿九十九歲者:以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為上限。
四、九十九歲以上者:以新臺幣一萬元為上限。
重陽敬老禮金每年度發放總金額,以預算籌編年度之前二年度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歲入歲出餘絀決算數平均值之百分之十計算之。
第一項之每年度發放金額,由社會局按當年度應發放人數,依前項發放總
金額計算並報請本府同意後公告之。

本標準所需經費,由社會局編列預算支應。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