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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優待老人、身心障礙者及陪同身心障
    礙者之監護人或必要陪伴者一人(以下簡稱陪伴者)搭乘臺北市聯營
    公車暨臺北大眾捷運系統,以宏揚敬老美德及增進身心障礙者福祉,
    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之優待對象為設籍臺北市一年(但於九十二年四月十九日前已
    設籍臺北市者,不在此限)之年滿六十五歲之老人及領有身心障礙手
    冊之身心障礙者。

三、執行分工:
  (一)本府社會局:規劃敬老卡之發行、每月彙整異動名冊、辦理老人
        乘車優待補助費用撥款及查核、督導發放單位辦理發放票證及有
        關協調聯繫與諮詢等事宜。
  (二)本府民政局:協助本府社會局督導發放單位辦理發放票卡與諮詢
        等事宜。
  (三)臺北市各區公所:受理申請、查驗證件、票卡驗收、發放票卡、
        身分總清查與諮詢等事宜,並得轉請里辦公處協助相關事宜。
  (四)里辦公處:協助發放票卡及每年定期之總清查。
  (五)本府交通局:會同社會局規劃愛心卡及愛心陪伴卡發行與諮詢事
        宜、督導協調臺北智慧卡票證公司發行票卡相關事宜、負責身心
        障礙者及其陪伴者補助費用辦理撥款。
  (六)臺北智慧卡票證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票證公司):負責印製
        記名票卡、建檔造冊、票卡補發作業、建置及維護系統相關事宜
        。

四、作業程序
  (一)發放單位(臺北市各區公所、里辦公處)
        1.受理申請、查驗證件、票卡驗收、票卡發放、核對統計實領人
          數、未發放票卡之保管。
        2.定期將申請書整理、造冊送交本府社會局轉票證公司。
  (二)製卡單位(票證公司)
        1.印製申請書
        2.製作記名票卡、建置及維護系統相關事宜
        3.定期將製作完成之票卡及名冊送交各區公所。
        4.每月依本府社會局提供之異動資料,更新展期資料。
        5.處理票卡相關問題,包括逾期未辦理展期之補救作業、票卡補
          發作業、退卡作業、票卡掛失作業等。
        6.接受本府相關單位及使用者查詢票卡相關問題。
        7.每月根據電腦計次使用數依補助單位分別提供報表予本府社會
          局與本府交通局。

五、票卡使用原則
  (一)老人或身心障礙者搭乘聯營公車及捷運需隨身攜帶身分證及身心
        障礙手冊供身分查核。
  (二)免費次數不累計:敬老卡及愛心卡於公車部分依規定每月有固定
        免費優待六十次,免費次數不累計至次月,每月均重新起算,超
        過免費部分由自行加值之電子錢包內按優待票價扣款。
  (三)具有加值功能:「悠遊卡」可重複加值使用,可以下列方式進行
        加值,以增加電子錢包可使用額度。
        1.人工加值:請於貼有「  」標誌之便利超商或各捷運站旅客詢
          問處或其他指定地點辦理加值。
        2.自動加值:請於各捷運站及貼有「  」標誌之停車場自動加值
          機辦理加值。
  (四)具有查詢功能:持卡人可利用區公所、貼有「  」標誌之便利超
        商查詢機查詢票卡可用金額及捷運車站之票卡查詢機查詢可用金
        額及剩餘次數。
  (五)愛心陪伴票卡:愛心陪伴票卡限於陪同身心障礙者搭乘時使用,
        先使用愛心卡,再緊接著使用愛心陪伴卡方能享有半價優待,單
        獨使用以一般全票計。
  (六)臺北市停管處公有路外停車場及臺北大眾捷運系統附設轉乘停車
        場部分:優待及計費方式依各停車場公告之相關規定及「臺北IC
        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規定辦理。
  (七)適用轉乘優惠原則:得比照一般卡享有轉乘優惠,轉乘優惠額度
        及轉乘優惠方式依當時適用條件另訂之。
  (八)需辦理展期作業:敬老卡及愛心卡有效期限為六個月,持卡人需
        於六個月內持卡至貼有「  」標誌之便利超商或區公所辦理展期
        作業,每次展期有效期限為六個月;逾期未辦理展期者,票卡將
        無法再繼續使用。
  (九)逾期未辦理展期之補救程序:若逾期未辦理展期致票卡無法使用
        ,需送至票證公司重新辦理展期。
  (十)身心障礙者如未依規定重新辦理鑑定而致票卡失效者,需重新申
        請製卡並自付製卡費。
  (十一)身分總清查:每年需接受身分確認,逾期未辦理者,該票卡無
          法再辦理展期。
  (十二)逾期未辦理總清查之補救程序:因逾期未辦理總清查致票卡無
          法展期者,需親自至區公所辦理補清查後,並持區公所出具身
          分證明文件至票證公司辦理。
  (十三)票卡失效:因辦理展期或身分總清查後確認身分已不符補助資
          格時,該票卡完全失效並且亦無法回復成一般功能之卡片繼續
          使用。
  (十四)票卡補發作業:
          1.污損:因故致使票卡版面損壞無法辨識者,應至區公所填寫
            補發申請書申請換發,並繳交製卡費、掛號郵資等費用,並
            繳回污損之票卡。
          2.損壞:
           (1)人為損壞:
              a.因人為因素致票卡損壞者,請至戶籍所在地區公所填寫
                補發申請單、更換新卡。
              b.繳交製卡費、掛號郵資等費用,並繳回損壞之票卡。
           (2)自然損壞:
              a.因非人為因素致票卡損壞者,由票證公司更換新卡。
              b.勿需繳交任何費用,但應繳回損壞之票卡。
          3.補發所需文件:
           (1)敬老卡:填寫補發申請書並附彩色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
              三張。
           (2)愛心卡:填寫補發申請書並附彩色二吋正面半身照片一式
              三張。
           (3)愛心陪伴卡:填寫補發申請書並附彩色二吋正面半身照片
              一式三張。(每位身心障礙者限申請一張愛心陪伴卡)
          4.製卡天數:十四天
  (十五)退卡作業:
          1.退卡地點:捷運車站旅客詢問處、票證公司或其他指定服務
            地點。
          2.退卡:敬老卡及愛心卡持卡人因遷出、死亡或身分不符等原
            因需辦理退卡時,需由持卡人或持有授權委託書者向各捷運
            站旅客詢問處或票證公司提出申請,依「臺北IC卡票證發售
            及使用須知」辦理退費。
          3.退費:退費金額僅限於可用餘額,但不包括公車免費搭乘次
            數及製卡費,退卡人必須負擔退卡手續費及郵寄或轉帳費用
            。
  (十六)票卡掛失:票卡遺失持卡人應於發現遺失時起二十四小時內向
          票證公司辦理掛失手續。完成掛失手續前之損失風險由持卡人
          自行負擔,票卡一經掛失即失效,必須重新申請,製卡費需自
          行負擔。

六、停止公車免費次數補助
  (一)老人或身心障礙者將票卡讓與他人使用,一經查獲即停止公車免
        費次數補助三年。
  (二)持卡人票卡遺失未依限於二十四小時內辦理掛失手續而遭人冒用
        ,一經查獲即停止公車免費次數補助三年。
  (三)冒用老人及身心障礙者記名票卡除沒收票卡並登記冒用人及票卡
        持有人資料外,並依公路法、大眾捷運法等相關法規處理。

七、本要點未規定事項,悉依「臺北IC卡票證發售及使用須知」及其他有
    關法令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