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敬老證申請使用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29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揚我國傳統敬老尊賢之美德,使蔚
    成社會風氣,並為老人享受各種優待之識別,特製發臺北市敬老證。
二、申請領發:
(一)本證由本府社會局統一印製,由各區公所核發(市立扶養機構院民
      由各所屬機構核發)。
(二)凡設籍本市市民,年滿七十歲以上者,得持身分證向核發單位申請
      辦理。
(三)老人年齡之計算,自出生之日起至申請之日止,年滿七十歲以上者
      。
(四)申請人向核發單位辦理時,應檢送照片二張(一張貼冊由核發單位
      存查,一張貼於敬老證上),並繳驗國民身分證,由核發單位即時
      受理填妥驗印後核發。
三、使用範圍:
(一)持證人得在本市轄區內享受撘公車進入康樂場所,參觀文教設施優
      待及老人福利法中規定優待事項經有關機關公布實施者。
(二)外縣市居民及外籍人士,年滿七十歲以上者,可憑身分證或護照享
      受優待,優待項目及辦法依有關規定辦理。
四、本證如有遺失,得向核發單位申請補發,一年中以補發兩次為限,持
    證人戶籍在本市內更動,應持證及照片向新戶籍區公所辦理註記。
五、本證如有轉借他人使用情事,一經發現,即停止使用半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