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中低收入家庭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審核作業規定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中低收入家庭內未滿十八
    歲兒童及少年全民健康保險保險費自付額補助(以下簡稱本補助)之
    審查作業,特依兒童及少年醫療補助辦法(以下稱本辦法)規定,訂
    定本作業規定。

二、本補助案審核作業之權責分工如下: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1.本補助案之規劃、聯繫、協調及印製申請書表。
        2.本補助案資訊系統開發及資料庫管理。
        3.每年度定期資格調查之計畫、督導、考核、複核、撥款及宣導
          等事宜。
        4.申請案之複審、申復、溢領追繳及訴願行政救濟事宜。
        5.每月彙整媒體資料送中央健康保險局(以下簡稱健保局)。
        6.行政費編列及核銷等事宜。
  (二)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
        1.受理民眾申請。
        2.初審及調查。
        3.完成申請案件之建檔及初審。初審符合資格者,函復申請人;
          初審不符合資格者,函送社會局複核。
        4.查報及建檔修正中低收入家庭成員或住址變更等異動情形。
        5.每月彙整補助及停止補助者名冊送社會局。
        6.配合每年度定期資格調查。

三、申請本辦法第三條第二款規定之全民健康保險自付保險費補助(以下
    簡稱本補助)者,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申請時兒童及少年未滿十八歲。
  (二)兒童或少年設籍於本市。
  (三)兒童或少年未領有超過與本補助同性質之補助費用。
  (四)家庭總收入及家庭財產價值之部分,應分別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
        二項第二款及第六條規定。

四、申請本補助者,由兒童及少年之父母或監護人(以下簡稱申請人)檢
    具下列文件向兒童或少年戶籍所在地區公所提出申請;如有不同戶籍
    者,由申請人擇一區公所提出申請;申請人無法自行申請者,得依本
    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由照顧或服務兒童、少年之相關人員代為申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三)最近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
  (四)其他證明文件。

五、申請資料不完備者,區公所應通知申請人補正;並以申請人檢附完整
    資料之日為受理申請日。如經區公所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陳述意見或限
    期補件,逾期未陳述意見或補件者,不予受理。

六、符合本補助申請資格者,其補助生效時間之起算、其補助方式及保險
    費計算方式,依本辦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規定辦理。

七、有關家庭應計算人口範圍、家庭總收入、動產及不動產之計算方式等
    事項,依社會救助法及臺北市低收入戶調查及生活扶助作業規定之相
    關規定辦理。

八、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於一個月內主動向原申請之區
    公所申報;如屬本市內遷移者,遷出地之區公所應通報遷入地之區公
    所,遷入地之區公所應重新審查,並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
  (一)家戶內人口死亡或失蹤者。
  (二)家戶內人口戶籍異動者。
  (三)兒童或少年戶籍異動。
  (四)其他有不符第三點規定情形者。

九、受補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由區公所註銷其補助
    資格,並函送社會局,自次月起停止補助,如有溢領者,由社會局追
    回補助費:
  (一)不符合本作業規定第三點所定資格。
  (二)死亡。

十、申請人溢領本補助費時,應以現金或郵政匯票繳回社會局,社會局亦
    得按月抵扣受補助者或其戶內人口領取之相關補助或津貼至溢領金額
    繳清為止。

十一、本作業規定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