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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一)為結合本府相關局處積極作為,落實保護兒童及少年閱聽權益,
        避免暴力、色情或血腥等不當內容,經由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
        影節目帶對兒童少年產生不良影響。
  (二)為提升市府整體行政效能,使本府商業處、觀光傳播局、警察局
        及社會局有效處理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供應遊戲軟
        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及未依規定分級事件,本於權責積極主
        動查察。
  (三)對於供應兒童及少年有害其身心健康之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影
        節目帶及未依規定分級者,依法令積極裁處,以保障兒童及少年
        身心健全發展。

二、依據
  (一)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二)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
  (三)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

三、執行機關及分工
  (一)警察局:
        對民眾申訴或檢舉逾越限制級或需警察局協助調查事件進行調查
        ,將違反本措施相關法規之業者移送主管機關處理。另查獲供應
        逾越限制級遊戲軟體、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則依法移送地檢署
        偵辦。
  (二)產業發展局(商業處):
        遊戲軟體分級管理相關諮詢,執行商家稽查及接獲民眾申訴、檢
        舉違規營業事件查訪,對涉違反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業者,於
        稽查時勸導業者立即下架,並將結果記錄於商業稽查單,移送社
        會局處理。
  (三)觀光傳播局:
        執行商家稽查及接獲民眾申訴、檢舉違規營業事件查訪,對涉違
        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業者進行審查及認定,並提
        供書面評估資料,移送社會局處理。
  (四)社會局:
        1.受理民眾檢舉、申訴。
        2.對於警察局、產業發展局(商業處)及觀光傳播局所移違反遊
          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或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及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43條及第44條規定之事件,依兒
          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裁處。

四、作業程序
  (一)警察局:
        1.受理民眾檢舉逾越限制級案件或依本府各機關移請協助調查有
          逾越限制級遊戲軟體、出版品或錄影節目帶案件,依法移送地
          檢署偵辦。
        2.受理民眾逕向警察局檢舉或依本府各機關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
          兒少有害其身心健康或未依規定分級之遊戲軟體案件、出版品
          或錄影節目帶;並將查察事證移送社會局處理。
  (二)產業發展局(商業處):
        1.查察民眾逕向商業處檢舉或依社會局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兒少
          有害其身心健康或未依規定分級之遊戲軟體案件,於執行商家
          稽查時,對涉違反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業者,勸導其立即下
          架,並將查察結果載明於「商業稽查紀錄表」,移送社會局處
          理。
        2.執行商家稽查時,應主動向業者宣導限制級商品陳列及販售應
          行注意義務(即依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並於販售
          時,請其出示身分證件並詳加核對證件照片與本人是否相符)
          ,發現涉有違反遊戲軟體分級管理辦法業者,應於「商業稽查
          紀錄表」中載明,並移送社會局處理。
  (三)觀光傳播局:
        1.查察民眾逕向觀光傳播局檢舉或依社會局請求協助調查有供應
          兒少有害其身心健康或未依規定分級之出版品、錄影節目帶案
          件,執行商家稽查,對涉違反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
          法業者進行審查及認定,並提供書面評估資料,移送社會局處
          理。
        2.執行商家稽查時,應主動向業者宣導限制級商品陳列及販售應
          行注意義務(即依出版品及錄影節目帶分級管理辦法規定辦理
          ,並於販售時,請其出示身分證件並詳加核對證件照片與本人
          是否相符)。
  (四)社會局:
        1.受理民眾檢舉、申訴有違法供應兒少有害其身心健康或未依規
          定分級之遊戲軟體、出版品或錄影節目帶案件。
        2.對於民眾申訴、檢舉或經由本府警察局、商業處及觀光傳播局
          移處之違法案件進行行政處分。
  (五)本措施依行政罰法相關規定辦理:
        1.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應將涉
          及刑事部份移送該管司法機關。司法機關就刑事案件為不起訴
          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
          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撤銷緩刑之裁判確定,或撤銷緩
          起訴處分後經判決有罪確定者,應通知原移送之行政機關,該
          機關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2.一行為違反數個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而應處罰者,依法定罰鍰最
          高規定之主管機關依該規定裁處。
        3.數行為違反同一或不同行政法上義務之規定者,分別由各該法
          令之主管機關分別處罰之。
  (六)檢附作業程序流程圖(附圖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