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為協助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於社區中無謀生能力、其家庭功能不彰而
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
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
作業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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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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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三款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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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申請資格及補助期間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年滿十五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家庭者。
2.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須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者,得補助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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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補助項目:
(一)生活費。
(二)房租押金補助。
(三)教育費用。
(四)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應備文件、補助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
,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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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審查方式、經費請撥及督導考核
(一)審查方式:
依社工員評估並檢送相關資料,本局進行書面審核。
(二)已接受其他本局同性質相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三)受補助者如有溢領補助費用時,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期限,一次
繳回溢領補助費用,本局亦得自受補助者本人領取之相關補助
或津貼,按月抵扣溢領補助費用至抵扣完為止。
(四)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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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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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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