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弱勢少年自立生活經濟扶助作業須知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

所有條文

一、目的:
    為協助結束安置無法返家或於社區中無謀生能力、其家庭功能不彰而
    被迫在外自立生活之少年,提升其生活穩定性及自立生活能力,同時
    輔以個案管理服務工作,建立良好的自我能力及社會關係,特訂定本
    作業須知。

二、本須知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稱本局)。

三、依據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第七款、第十三款及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施行細則第七條。

四、申請資格及補助期間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如少年為本局監護者不受戶籍限制),年滿十五歲
          以上未滿十八歲且經社工員評估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結束安置無法順利返回家庭者。
          2.因家庭功能不彰致無法返家須在外自立生活者。
    (二)申請期間及補助期間:
          每年提出申請,核予當年度補助。但補助期間年滿十八歲就讀
          高級中等學校或大專院校者,得補助至大專院校畢業為止。

五、補助項目:
    (一)生活費。
    (二)房租押金補助。
    (三)教育費用。
    (四)個人成長與社會參與。
    各項補助辦理細項、補助內容、應備文件、補助標準及核銷注意事項
    ,由本局每年公告之。

六、審查方式、經費請撥及督導考核
    (一)審查方式:
          依社工員評估並檢送相關資料,本局進行書面審核。
    (二)已接受其他本局同性質相關補助者,不得再申請本補助。
    (三)受補助者如有溢領補助費用時,應依本局書面通知期限,一次
          繳回溢領補助費用,本局亦得自受補助者本人領取之相關補助
          或津貼,按月抵扣溢領補助費用至抵扣完為止。
    (四)受補助者應本誠信原則對所提資料內容之真實性負責,如有不
          實,應負相關責任。

七、本須知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八、本須知所需書表格式由本局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