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有靈骨堂(塔)申請使用及管理須知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1月14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公有靈骨堂(塔)之申請使用及管理,特訂定
    本須知。

二、申請公有靈骨堂(塔)寄存骨灰(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火葬許可證、墓地管理單位出具之遷葬或洗骨證明
        ,或經立案原寄存寺廟出具之骨灰(骸)寄存遷出證明。國外運
        回之骨灰(骸),應檢附有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或火葬許可證向
        墓政管理單位申請。
  (二)經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依編號順序選定靈骨堂(塔)之層次及
        位置,填具申請書,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費用後,應於一個月內
        將骨灰(骸)交由管理人驗存,並由管理人填發寄存證(卡),
        逾期視同棄權。
  (三)骨灰(骸)之寄存,如中途領回者,應檢附原寄存證(卡)向墓
        政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原寄存之位置由墓政管理單位收回另行處
        理。

三、靈骨堂(塔)之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骨灰(骸)應嚴密封妥,以重衛生。
  (二)骨灰(骸)之關係人進入靈骨堂(塔)內祭拜時,應向管理人登
        記,不得私自進出。
  (三)祭品應在指定位置擺設祭品,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
  (四)焚化冥紙、燃香燭、放鞭砲應在指定位置行之。
  (五)靈骨堂(塔)內外應保持清潔,各項設施不得隨意破壞,如有損
        壞者,應予賠償。
  (六)靈骨堂(塔)非經許可不得參觀。

四、靈骨堂(塔)使用申請流程表如左:

      臺北市公有靈骨堂(塔)使用申請流程表
            ┌─────────┐      ┌──┐
      ┌──┤申      請      人│      │通館│
      │    └────┬────┘      │知服│
      │              │                │申務│
      │    ┌────┴────┬──→│請中│
      │    │公 墓 管 理 單 位 ├─┐  │人心│
      │    └────┬────┘  │  │向繳│
    ┌┴┐            │            │  │殯費│
    │隨│  ┌────┴────┐  │  │儀  │
    │到│  │申 請 人選定 位 置│  │  └──┘
    │隨│  └────┬────┘  │  ┌──┐
    │辦│            │            │  │逕寄│
    └┬┘  ┌────┴────┐  │  │送存│
      │    │申 請人填具申請 書│  │  │靈  │
      │    └────┬────┘  │  │骨  │
      │              │            │  │塔  │
      │    ┌────┴────┐  │  └──┘
      └──│核            判  ├─┘
            └─────────┘

五、公有靈骨堂(塔)寄存費用基準另定之。
    ┌───────────────────────┐
    │臺北市公有靈骨堂(塔)寄存費用基準表          │
    ├─────┬─────────┬───────┤
    │類      別│                  │              │
    ├─────┼──────┬──┼───────┤
    │大型骨罈  │一0、000│00│設有封閉式之納│
    ├─────┼──────┼──┤骨(灰)櫃者,│
    │小型骨罈  │  八、000│00│比照大型骨(灰│
    ├─────┼──────┼──┤)罈(箱)收費│
    │大型骨灰箱│  二、000│00│標準收繳。    │
    ├─────┼──────┼──┤              │
    │中型骨灰箱│  一、五00│00│              │
    ├─────┼──────┼──┤              │
    │小型骨灰箱│  一、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