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為辦理本市公有靈骨堂(塔)之申請使用及管理,特訂定
本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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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請公有靈骨堂(塔)寄存骨灰(骸)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申請人應檢附火葬許可證、墓地管理單位出具之遷葬或洗骨證明
,或經立案原寄存寺廟出具之骨灰(骸)寄存遷出證明。國外運
回之骨灰(骸),應檢附有海關單位之通關證明或火葬許可證向
墓政管理單位申請。
(二)經受理申請後,申請人應依編號順序選定靈骨堂(塔)之層次及
位置,填具申請書,經核准並依規定繳納費用後,應於一個月內
將骨灰(骸)交由管理人驗存,並由管理人填發寄存證(卡),
逾期視同棄權。
(三)骨灰(骸)之寄存,如中途領回者,應檢附原寄存證(卡)向墓
政管理單位申請辦理,原寄存之位置由墓政管理單位收回另行處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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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靈骨堂(塔)之管理依左列規定:
(一)骨灰(骸)應嚴密封妥,以重衛生。
(二)骨灰(骸)之關係人進入靈骨堂(塔)內祭拜時,應向管理人登
記,不得私自進出。
(三)祭品應在指定位置擺設祭品,祭品及廢棄物不得隨地棄置。
(四)焚化冥紙、燃香燭、放鞭砲應在指定位置行之。
(五)靈骨堂(塔)內外應保持清潔,各項設施不得隨意破壞,如有損
壞者,應予賠償。
(六)靈骨堂(塔)非經許可不得參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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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靈骨堂(塔)使用申請流程表如左:
臺北市公有靈骨堂(塔)使用申請流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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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 請 人│ │通館│
│ └────┬────┘ │知服│
│ │ │申務│
│ ┌────┴────┬──→│請中│
│ │公 墓 管 理 單 位 ├─┐ │人心│
│ └────┬────┘ │ │向繳│
┌┴┐ │ │ │殯費│
│隨│ ┌────┴────┐ │ │儀 │
│到│ │申 請 人選定 位 置│ │ └──┘
│隨│ └────┬────┘ │ ┌──┐
│辦│ │ │ │逕寄│
└┬┘ ┌────┴────┐ │ │送存│
│ │申 請人填具申請 書│ │ │靈 │
│ └────┬────┘ │ │骨 │
│ │ │ │塔 │
│ ┌────┴────┐ │ └──┘
└──│核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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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有靈骨堂(塔)寄存費用基準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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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公有靈骨堂(塔)寄存費用基準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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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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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型骨罈 │一0、000│00│設有封閉式之納│
├─────┼──────┼──┤骨(灰)櫃者,│
│小型骨罈 │ 八、000│00│比照大型骨(灰│
├─────┼──────┼──┤)罈(箱)收費│
│大型骨灰箱│ 二、000│00│標準收繳。 │
├─────┼──────┼──┤ │
│中型骨灰箱│ 一、五00│00│ │
├─────┼──────┼──┤ │
│小型骨灰箱│ 一、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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