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
),特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
須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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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於保護區之寺廟宗祠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經
本府核准者得設置靈骨(灰)塔(堂)。(其建築之建蔽率及高度以
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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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靈骨(灰)塔(堂),應檢具申請書及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
向本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提出申請,並報經本府社會局
核准後始得設置。
┌──────┬──────────┬─────┐
│項 目│內 容 說 明│備 註│
├──────┼──────────┼─────┤
│(一)設置地點│1.設置地點周圍一千公│ │
│ 位置圖 │ 尺內重要設施及工廠│ │
│ │ 、礦場、河川、住宅│ │
│ │ 、學校、醫院、幼稚│ │
│ │ 園、托兒所或其他公│ │
│ │ 共場所(標明比例不│ │
│ │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
│ │ 。 │ │
├──────┼──────────┼─────┤
│(二)設置範圍│2.標示方位 │以地政單位│
│ 之地籍圖│ 比例尺以五百分之一│核發之地籍│
│ │ 或一千分之一為單位│圖謄本(描│
│ │ ,標明地號方位。 │繪)為原則│
│ │ │。 │
├──────┼──────────┼─────┤
│(三)設置圖說│應配置左列設施: │1.以六百分│
│ │1.對外通道(寬度不得│ 之一比例│
│ │ 小於六公尺)。 │ 尺之地形│
│ │2.公共衛生設備。 │ 測量圖繪│
│ │3.供排水系統。 │ 製。 │
│ │4.靈骨(灰)塔(堂)│2.設置於山│
│ │ 標示及指標。 │ 坡地,配│
│ │5.停車場。 │ 置圖之等│
│ │6.綠化美化設施。 │ 高線間距│
│ │ │ 不得大於│
│ │ │ 一公尺。│
│ │ │3.所標示之│
│ │ │ 綠化空地│
│ │ │ 面積與設│
│ │ │ 置範圍總│
│ │ │ 面積之比│
│ │ │ 例不得小│
│ │ │ 於十分之│
│ │ │ 二。 │
├──────┼──────────┼─────┤
│(四)經費管理│1.計畫說明書(註明經│ │
│ │ 費來源)。 │ │
│ │2.各項經費預算。 │ │
├──────┼──────────┼─────┤
│(五)管理辦法│1.包括靈骨(灰)塔(│ │
│ 及收費標│ 堂)之管理與維護事│ │
│ 準 │ 項,並符合墳墓設置│ │
│ │ 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
│ │ 則等有關規定。 │ │
│ │2.收費標準。 │ │
├──────┼──────────┼─────┤
│(六)土地權利│1.以地政單位核發之土│向土地所在│
│ 證明書或│ 地登記謄本為準。 │區公所申請│
│ 使用同意│2.土地使用同意書。 │核發。 │
│ 書 │3.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 │
│ │ 終止租約證明書(以│ │
│ │ 地目「田」或「旱」│ │
│ │ 為限)。 │ │
├──────┼──────────┼─────┤
│(七)地籍謄本│謄本內如記載他項權利│ │
│ │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 │
│ │同意書。 │ │
├──────┼──────────┼─────┤
│(八)土地使用│ │向本府工務│
│ 分區證明│ │局申請核發│
│ 書 │ │。 │
├──────┼──────────┼─────┤
│(九)土地複丈│以設置地點所屬之地政│ │
│ 成果圖 │事務所鑑界後核發之成│ │
│ │果圖正本為準。 │ │
├──────┼──────────┼─────┤
│(十)寺廟、宗│ │ │
│ 祠主管機│ │ │
│ 關許可興│ │ │
│ 建證明文│ │ │
│ 件 │ │ │
├──────┼──────────┼─────┤
│(十一)水土保│如附範例 │ │
│ 持計畫 │ │ │
├──────┼──────────┼─────┤
│(十二)環境影│ │ │
│ 響說明 │ │ │
└──────┴──────────┴─────┘
|
四、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係申請設置之法定必備文件,需俟殯葬處會同
有關單位會勘,認定合於條件,再通知申請人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發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補送殯葬處,申請文件方為齊備。
|
五、靈骨(灰)塔(堂)經核准設置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
期未施工者,撤銷其核准。
|
六、靈骨(灰)塔(堂)依核准之配置圖說施工完竣後,應檢附使用執照
及現場照片報請殯葬處核轉本府社會局准予核備後,始得啟用。並於
每年年底將管理情形(含寄存量、收費情形)報送殯葬處轉報本府社
會局查核。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申請處理流程表
┌────┐ ┌──────────┐
│不合規定│ │必要時得會請工務局就│
│者原件退├──┐│設置地點是否符合土地│
┌┤還 │ ││相關法令表示意見 │
│└────┘ │└┬─────────┘
│ │ │
┌┴─┐┌──┬┐┌┴─┼┐┌─────┬┐
│申請││殯葬│││殯葬│││殯葬管理處││
│人檢││管理│││管理│││將申請計畫││
│具各││處第│││處主│││、有關文件││
│項需││四課│││辦課│││影本各乙份││
│用書││掛號│││(第│││連同會勘通││
│表及││登記│││一課│││知送交建設││
┌─┤文件├┤分文│├┤)初│├┤局等有關單│├┐
│ │ ││ │││核所│││位,請各就│││
│ │ ││ │││送申│││主管範圍先│││
│ │ ││ │││請書│││有檢討,並│││
│ │ ││ │││表及│││至設置地點│││
│ │ ││ │││文件│││共同會勘,│││
│ │ ││ │││ │││另通知申請│││
│ │ ││ │││ │││人到場 │││
│ └──┘└──┴┘└──┴┘└─────┴┘│
│┌──────────────────────┘
││
││┌────┬┐┌─────┬┐┌───┬┐
│││殯葬管理│││殯葬管理處│││無妨礙││
│││處將會勘│││依據各單位│││都市計││
│││記錄函請│││意見加以審│││畫證明││
│││各會勘單│││查,合於條│││書送達││
│││位表示意│││件者通知申│││後,殯││
│└┤見後再予│├┤請人向工務│├┤葬管理│├┐
│ │彙整文件│││局申請核發│││處將全│││
│ │審查表並│││無妨礙都市│││案報請│││
│ │請各相關│││計畫證明書│││臺北市│││
│ │單位簽章│││,領取後報│││政府社│││
│ │擲還 │││送殯葬管理│││會局審│││
│ │ │││處 │││核 │││
│ └────┴┘└───┬─┴┘└───┴┘│
│ ┌─────┐ │ │
│ │不合規定者│ │ │
└───┤原件退還 ├──┘ │
└─────┘ │
┌──────────────────────┘
│┌───┬┐┌────┬┐┌─┬┐┌──┬┐
││臺北市│││臺北市政│││局│││秘書││
││政府社│││府社會局│││ │││室打││
││會局秘│││主辦科(│││ │││字、││
││書室掛│││第五科)│││長│││驗印││
││號登記│││將全案複│││ │││、發││
└┤分文 │├┤審陳判並│├┤ │├┤文、│├┐
│ │││擬稿必要│││判│││歸檔│││
│ │││時應會請│││ │││ │││
│ │││有關單位│││ │││ │││
│ │││表示意見│││行│││ │││
└───┴┘└────┴┘└─┴┘└──┴┘│
│
┌──────────────────────┘
│┌────────┐
││一、合於規定准予│
└┤ 設置。 │
│二、不合規定駁回│
│ 。 │
└────────┘
處理流程公文處理日數訂定原則說明:
一、殯葬管理處掛號、初核書表:處理天數按一般公文正常處理時間訂定
。
二、會勘:因需於一週前將會勘通知寄達各單位,並預留調整會勘時間,
故訂定十日。
三、會勘紀錄、文件審查表函請各單位表示意見、簽章:
請各單位以最速件處理,以科(課)長決行所需天數訂定。
四、通知申請人報送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因需審查並經發文程序故訂
定二日。
五、殯葬管理處報請社會局核定至發文函復申請人:處理天數按一般公文
處理時間訂定。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申請設置地點會勘紀錄
一、申請案名稱:
二、會勘時間:
三、會勘地點:
四、主持人: 紀錄:
五、會勘單位代表:
社會局
殯葬管理處
建設局
工務局
地政處(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環境保護局
民政局
申請人
六、會勘單位意見:
┌──────┬──────┬────────┐
│單 位│會 勘 意 見│備 註│
├──────┼──────┼────────┤
│ │ │請就設置地點坡度│
│建 設 局│ │及水土保持、屬農│
│ │ │業用地等有關方面│
│ │ │表示意見。 │
├──────┼──────┼────────┤
│ │ │請就設置地點是否│
│ │ │符合土地相關法令│
│工 務 局│ │表示意見(都市計│
│ │ │畫法、臺北市土地│
│ │ │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 │)等。 │
├──────┼──────┼────────┤
│地 政 處│ │請就設置地點與申│
│(所在地之地│ │請人檢附之有關地│
│政事務所) │ │籍資料是否相符表│
│ │ │示意見。 │
├──────┼──────┼────────┤
│臺 北 自 來│ │ │
│水 事 業 處│ │ │
├──────┼──────┼────────┤
│ │ │請就申請人檢附之│
│環 境保護 局│ │環境影響說明表示│
│ │ │意見。 │
├──────┼──────┼────────┤
│民 政 局│ │ │
└──────┴──────┴────────┘
七、會勘結論: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文件審查項目表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通訊地址: 電話:
三、申請設置地段地號、筆號及面積(請附簡圖)
四、審查項目及審查內容(申請人應檢具審查項目文件一式三份)
┌────┬──────┬───┬──┬──┬─┐
│ │ │審 查│審查│審查│備│
│審查項目│審 查 內 容│ │ │人簽│ │
│ │ │單 位│結果│章 │考│
├────┼──────┼───┼──┼──┼─┤
│(一)設置│1.設置地點周│殯葬管│ │ │ │
│地點位置│ 圍一千公尺│理處 │ │ │ │
│圖。 │ 內重要設施│ │ │ │ │
│ │ 及工廠、礦│ │ │ │ │
│ │ 場、河川、│ │ │ │ │
│ │ 住宅、學校│ │ │ │ │
│ │ 、醫院、幼│ │ │ │ │
│ │ 稚園、托兒│ │ │ │ │
│ │ 所或其他公│ │ │ │ │
│ │ 共場所(標│ │ │ │ │
│ │ 明比例不得│ │ │ │ │
│ │ 小於一萬分│ │ │ │ │
│ │ 之一)。 │ │ │ │ │
│ │2.標示方位 │殯葬管│ │ │ │
│ │ │理處 │ │ │ │
├────┼──────┼───┼──┼──┼─┤
│(二)設置│1.比例尺以五│地政處│ │ │ │
│範圍之地│ 百分之一或│ │ │ │ │
│籍圖。 │ 一千分之一│ │ │ │ │
│ │ 為單位。 │ │ │ │ │
│ │2.土地標示與│地政處│ │ │ │
│ │ 設置地點是│ │ │ │ │
│ │ 否相符以地│ │ │ │ │
│ │ 政事務所核│ │ │ │ │
│ │ 發之土地複│ │ │ │ │
│ │ 丈成果圖為│ │ │ │ │
│ │ 依據 │ │ │ │ │
│ │3.地籍圖以地│地政處│ │ │ │
│ │ 政單位核發│ │ │ │ │
│ │ 之地籍圖謄│ │ │ │ │
│ │ 本(描繪)│ │ │ │ │
│ │ 為準。 │ │ │ │ │
├────┼──────┼───┼──┼──┼─┤
│(三)配置│1.配置圖以六│工務局│ │ │ │
│圖說。 │ 百分之一比│ │ │ │ │
│ │ 例尺之地形│ │ │ │ │
│ │ 測量圖繪製│ │ │ │ │
│ │ 。 │ │ │ │ │
│ │2.等高線間距│工務局│ │ │ │
│ │ 不得大於二│ │ │ │ │
│ │ 公尺(適用│ │ │ │ │
│ │ 於山坡地)│ │ │ │ │
│ │ 。 │ │ │ │ │
│ │3.配置圖應配│殯葬管│ │ │ │
│ │ 置左列設施│理處 │ │ │ │
│ │ (請依所附│ │ │ │ │
│ │ 圖表審核)│ │ │ │ │
│ │ 。 │ │ │ │ │
│ │ (1)對外通道│ │ │ │ │
│ │ (寬度不│ │ │ │ │
│ │ 得小於六│ │ │ │ │
│ │ 公尺)。│ │ │ │ │
│ │ (2)公共衛生│ │ │ │ │
│ │ 設備。 │ │ │ │ │
│ │ (3)供排水系│ │ │ │ │
│ │ 統。 │ │ │ │ │
│ │ (4)靈骨(灰│ │ │ │ │
│ │ )塔(堂│ │ │ │ │
│ │ )標誌及│ │ │ │ │
│ │ 指標。 │ │ │ │ │
│ │ (5)停車場。│ │ │ │ │
│ │ (6)綠化美化│ │ │ │ │
│ │ 設施。 │ │ │ │ │
│ │4.所標示之綠│殯葬管│ │ │ │
│ │ 化空地面積│理處 │ │ │ │
│ │ 與設置範圍│ │ │ │ │
│ │ 總面積之比│ │ │ │ │
│ │ 例不得小於│ │ │ │ │
│ │ 十分之二。│ │ │ │ │
├────┼──────┼───┼──┼──┼─┤
│(四)經費│1.計畫說明書│殯葬管│ │ │ │
│概算。 │ (並註明經│理處 │ │ │ │
│ │ 費來源)。│ │ │ │ │
│ │2.各項經費預│殯葬管│ │ │ │
│ │ 算。 │理處 │ │ │ │
├────┼──────┼───┼──┼──┼─┤
│(五)管理│1.管理辦法內│殯葬管│ │ │ │
│辦法及收│ 容包括靈骨│理處 │ │ │ │
│費標準。│ (灰)塔(│ │ │ │ │
│ │ 堂)之管理│ │ │ │ │
│ │ 與維護事項│ │ │ │ │
│ │ 並符合墳墓│ │ │ │ │
│ │ 設置管理條│ │ │ │ │
│ │ 例及其施行│ │ │ │ │
│ │ 細則等有關│ │ │ │ │
│ │ 規定。 │ │ │ │ │
│ │2.收費標準。│ │ │ │ │
├────┼──────┼───┼──┼──┼─┤
│(六)有無│有無妨礙都市│工務局│ │ │ │
│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以土│ │ │ │ │
│計畫證明│地登記簿謄本│ │ │ │ │
│書。 │及土地使用分│ │ │ │ │
│ │區證明之正本│ │ │ │ │
│ │為準,設置地│ │ │ │ │
│ │點位置並符合│ │ │ │ │
│ │都市計畫法、│ │ │ │ │
│ │臺北市土地使│ │ │ │ │
│ │用分區管制規│ │ │ │ │
│ │則之規定。 │ │ │ │ │
├────┼──────┼───┼──┼──┼─┤
│(七)土地│1.以地政單位│殯葬管│ │ │ │
│權利證明│ 核發之土地│理處 │ │ │ │
│書或使用│ 登記謄本為│ │ │ │ │
│同意書及│ 準。 │ │ │ │ │
│地籍謄本│2.土地使用同│ │ │ │ │
│。 │ 意書。 │ │ │ │ │
│ │3.土地登記簿│ │ │ │ │
│ │ 謄本內如記│ │ │ │ │
│ │ 載他項權利│ │ │ │ │
│ │ 者應檢附他│ │ │ │ │
│ │ 項權利人之│ │ │ │ │
│ │ 同意書。 │ │ │ │ │
└────┴──────┴───┴──┴──┴─┘
填表說明:
一、審查結果欄應以文字簽註「符合」或「不符合」不得以打「ˇ」表示
。
二、凡經塗改者應加蓋校對章。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者應於備考欄敘明理由。
結論:
處長 課長 承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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