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申請須知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7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輔導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
    ),特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則暨相關法令之規定,訂定本
    須知。

二、設於保護區之寺廟宗祠符合臺北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則之規定,經
    本府核准者得設置靈骨(灰)塔(堂)。(其建築之建蔽率及高度以
    申請當時之法令規定為準)。

三、設置靈骨(灰)塔(堂),應檢具申請書及左列各項文件一式三份,
    向本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殯葬處)提出申請,並報經本府社會局
    核准後始得設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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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        目│內    容    說    明│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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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地點│1.設置地點周圍一千公│          │
│    位置圖  │  尺內重要設施及工廠│          │
│            │  、礦場、河川、住宅│          │
│            │  、學校、醫院、幼稚│          │
│            │  園、托兒所或其他公│          │
│            │  共場所(標明比例不│          │
│            │  得小於一萬分之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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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設置範圍│2.標示方位          │以地政單位│
│    之地籍圖│  比例尺以五百分之一│核發之地籍│
│            │  或一千分之一為單位│圖謄本(描│
│            │  ,標明地號方位。  │繪)為原則│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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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設置圖說│應配置左列設施:    │1.以六百分│
│            │1.對外通道(寬度不得│  之一比例│
│            │  小於六公尺)。    │  尺之地形│
│            │2.公共衛生設備。    │  測量圖繪│
│            │3.供排水系統。      │  製。    │
│            │4.靈骨(灰)塔(堂)│2.設置於山│
│            │  標示及指標。      │  坡地,配│
│            │5.停車場。          │  置圖之等│
│            │6.綠化美化設施。    │  高線間距│
│            │                    │  不得大於│
│            │                    │  一公尺。│
│            │                    │3.所標示之│
│            │                    │  綠化空地│
│            │                    │  面積與設│
│            │                    │  置範圍總│
│            │                    │  面積之比│
│            │                    │  例不得小│
│            │                    │  於十分之│
│            │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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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經費管理│1.計畫說明書(註明經│          │
│            │  費來源)。        │          │
│            │2.各項經費預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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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管理辦法│1.包括靈骨(灰)塔(│          │
│    及收費標│  堂)之管理與維護事│          │
│    準      │  項,並符合墳墓設置│          │
│            │  管理條例及其施行細│          │
│            │  則等有關規定。    │          │
│            │2.收費標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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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土地權利│1.以地政單位核發之土│向土地所在│
│    證明書或│  地登記謄本為準。  │區公所申請│
│    使用同意│2.土地使用同意書。  │核發。    │
│    書      │3.無訂立三七五租約或│          │
│            │  終止租約證明書(以│          │
│            │  地目「田」或「旱」│          │
│            │  為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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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地籍謄本│謄本內如記載他項權利│          │
│            │者應檢附他項權利人之│          │
│            │同意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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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土地使用│                    │向本府工務│
│    分區證明│                    │局申請核發│
│    書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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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土地複丈│以設置地點所屬之地政│          │
│    成果圖  │事務所鑑界後核發之成│          │
│            │果圖正本為準。      │          │
├──────┼──────────┼─────┤
│(十)寺廟、宗│                    │          │
│    祠主管機│                    │          │
│    關許可興│                    │          │
│    建證明文│                    │          │
│    件      │                    │          │
├──────┼──────────┼─────┤
│(十一)水土保│如附範例            │          │
│   持計畫   │                    │          │
├──────┼──────────┼─────┤
│(十二)環境影│                    │          │
│   響說明   │                    │          │
└──────┴──────────┴─────┘

四、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係申請設置之法定必備文件,需俟殯葬處會同
    有關單位會勘,認定合於條件,再通知申請人向本府工務局申請核發
    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補送殯葬處,申請文件方為齊備。

五、靈骨(灰)塔(堂)經核准設置者,應於核准之日起一年內施工,逾
    期未施工者,撤銷其核准。

六、靈骨(灰)塔(堂)依核准之配置圖說施工完竣後,應檢附使用執照
    及現場照片報請殯葬處核轉本府社會局准予核備後,始得啟用。並於
    每年年底將管理情形(含寄存量、收費情形)報送殯葬處轉報本府社
    會局查核。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申請處理流程表
        ┌────┐      ┌──────────┐
        │不合規定│      │必要時得會請工務局就│
        │者原件退├──┐│設置地點是否符合土地│
      ┌┤還      │    ││相關法令表示意見    │
      │└────┘    │└┬─────────┘
      │                │  │
    ┌┴─┐┌──┬┐┌┴─┼┐┌─────┬┐
    │申請││殯葬│││殯葬│││殯葬管理處││
    │人檢││管理│││管理│││將申請計畫││
    │具各││處第│││處主│││、有關文件││
    │項需││四課│││辦課│││影本各乙份││
    │用書││掛號│││(第│││連同會勘通││
    │表及││登記│││一課│││知送交建設││
┌─┤文件├┤分文│├┤)初│├┤局等有關單│├┐
│  │    ││    │││核所│││位,請各就│││
│  │    ││    │││送申│││主管範圍先│││
│  │    ││    │││請書│││有檢討,並│││
│  │    ││    │││表及│││至設置地點│││
│  │    ││    │││文件│││共同會勘,│││
│  │    ││    │││    │││另通知申請│││
│  │    ││    │││    │││人到場    │││
│  └──┘└──┴┘└──┴┘└─────┴┘│
│┌──────────────────────┘
││
││┌────┬┐┌─────┬┐┌───┬┐
│││殯葬管理│││殯葬管理處│││無妨礙││
│││處將會勘│││依據各單位│││都市計││
│││記錄函請│││意見加以審│││畫證明││
│││各會勘單│││查,合於條│││書送達││
│││位表示意│││件者通知申│││後,殯││
│└┤見後再予│├┤請人向工務│├┤葬管理│├┐
│  │彙整文件│││局申請核發│││處將全│││
│  │審查表並│││無妨礙都市│││案報請│││
│  │請各相關│││計畫證明書│││臺北市│││
│  │單位簽章│││,領取後報│││政府社│││
│  │擲還    │││送殯葬管理│││會局審│││
│  │        │││處        │││核    │││
│  └────┴┘└───┬─┴┘└───┴┘│
│      ┌─────┐    │                  │
│      │不合規定者│    │                  │
└───┤原件退還  ├──┘                  │
        └─────┘                        │
┌──────────────────────┘
│┌───┬┐┌────┬┐┌─┬┐┌──┬┐
││臺北市│││臺北市政│││局│││秘書││
││政府社│││府社會局│││  │││室打││
││會局秘│││主辦科(│││  │││字、││
││書室掛│││第五科)│││長│││驗印││
││號登記│││將全案複│││  │││、發││
└┤分文  │├┤審陳判並│├┤  │├┤文、│├┐
  │      │││擬稿必要│││判│││歸檔│││
  │      │││時應會請│││  │││    │││
  │      │││有關單位│││  │││    │││
  │      │││表示意見│││行│││    │││
  └───┴┘└────┴┘└─┴┘└──┴┘│
                                              │
┌──────────────────────┘
│┌────────┐
││一、合於規定准予│
└┤    設置。      │
  │二、不合規定駁回│
  │    。          │
  └────────┘
處理流程公文處理日數訂定原則說明:
一、殯葬管理處掛號、初核書表:處理天數按一般公文正常處理時間訂定
    。
二、會勘:因需於一週前將會勘通知寄達各單位,並預留調整會勘時間,
    故訂定十日。
三、會勘紀錄、文件審查表函請各單位表示意見、簽章:
    請各單位以最速件處理,以科(課)長決行所需天數訂定。
四、通知申請人報送無妨礙都市計畫證明書:因需審查並經發文程序故訂
    定二日。
五、殯葬管理處報請社會局核定至發文函復申請人:處理天數按一般公文
    處理時間訂定。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申請設置地點會勘紀錄
一、申請案名稱:
二、會勘時間:
三、會勘地點:
四、主持人:               紀錄:
五、會勘單位代表:
    社會局
    殯葬管理處
    建設局
    工務局
    地政處(所在地之地政事務所)
    臺北自來水事業處
    環境保護局
    民政局
    申請人
六、會勘單位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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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單        位│會 勘  意 見│備            註│
  ├──────┼──────┼────────┤
  │            │            │請就設置地點坡度│
  │建   設   局│            │及水土保持、屬農│
  │            │            │業用地等有關方面│
  │            │            │表示意見。      │
  ├──────┼──────┼────────┤
  │            │            │請就設置地點是否│
  │            │            │符合土地相關法令│
  │工   務   局│            │表示意見(都市計│
  │            │            │畫法、臺北市土地│
  │            │            │使用分區管制規則│
  │            │            │)等。          │
  ├──────┼──────┼────────┤
  │地   政   處│            │請就設置地點與申│
  │(所在地之地│            │請人檢附之有關地│
  │政事務所)  │            │籍資料是否相符表│
  │            │            │示意見。        │
  ├──────┼──────┼────────┤
  │臺 北  自 來│            │                │
  │水 事  業 處│            │                │
  ├──────┼──────┼────────┤
  │            │            │請就申請人檢附之│
  │環 境保護 局│            │環境影響說明表示│
  │            │            │意見。          │
  ├──────┼──────┼────────┤
  │民   政   局│            │                │
  └──────┴──────┴────────┘
七、會勘結論:
臺北市寺廟宗祠設置靈骨(灰)塔(堂)文件審查項目表一、申請人:
二、申請人通訊地址:          電話:
三、申請設置地段地號、筆號及面積(請附簡圖)
四、審查項目及審查內容(申請人應檢具審查項目文件一式三份)
┌────┬──────┬───┬──┬──┬─┐
│        │            │審  查│審查│審查│備│
│審查項目│審 查  內 容│      │    │人簽│  │
│        │            │單  位│結果│章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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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設置│1.設置地點周│殯葬管│    │    │  │
│地點位置│  圍一千公尺│理處  │    │    │  │
│圖。    │  內重要設施│      │    │    │  │
│        │  及工廠、礦│      │    │    │  │
│        │  場、河川、│      │    │    │  │
│        │  住宅、學校│      │    │    │  │
│        │  、醫院、幼│      │    │    │  │
│        │  稚園、托兒│      │    │    │  │
│        │  所或其他公│      │    │    │  │
│        │  共場所(標│      │    │    │  │
│        │  明比例不得│      │    │    │  │
│        │  小於一萬分│      │    │    │  │
│        │  之一)。  │      │    │    │  │
│        │2.標示方位  │殯葬管│    │    │  │
│        │            │理處  │    │    │  │
├────┼──────┼───┼──┼──┼─┤
│(二)設置│1.比例尺以五│地政處│    │    │  │
│範圍之地│  百分之一或│      │    │    │  │
│籍圖。  │  一千分之一│      │    │    │  │
│        │  為單位。  │      │    │    │  │
│        │2.土地標示與│地政處│    │    │  │
│        │  設置地點是│      │    │    │  │
│        │  否相符以地│      │    │    │  │
│        │  政事務所核│      │    │    │  │
│        │  發之土地複│      │    │    │  │
│        │  丈成果圖為│      │    │    │  │
│        │  依據      │      │    │    │  │
│        │3.地籍圖以地│地政處│    │    │  │
│        │  政單位核發│      │    │    │  │
│        │  之地籍圖謄│      │    │    │  │
│        │  本(描繪)│      │    │    │  │
│        │  為準。    │      │    │    │  │
├────┼──────┼───┼──┼──┼─┤
│(三)配置│1.配置圖以六│工務局│    │    │  │
│圖說。  │  百分之一比│      │    │    │  │
│        │  例尺之地形│      │    │    │  │
│        │  測量圖繪製│      │    │    │  │
│        │  。        │      │    │    │  │
│        │2.等高線間距│工務局│    │    │  │
│        │  不得大於二│      │    │    │  │
│        │  公尺(適用│      │    │    │  │
│        │  於山坡地)│      │    │    │  │
│        │  。        │      │    │    │  │
│        │3.配置圖應配│殯葬管│    │    │  │
│        │  置左列設施│理處  │    │    │  │
│        │  (請依所附│      │    │    │  │
│        │  圖表審核)│      │    │    │  │
│        │  。        │      │    │    │  │
│        │ (1)對外通道│      │    │    │  │
│        │    (寬度不│      │    │    │  │
│        │    得小於六│      │    │    │  │
│        │    公尺)。│      │    │    │  │
│        │ (2)公共衛生│      │    │    │  │
│        │    設備。  │      │    │    │  │
│        │ (3)供排水系│      │    │    │  │
│        │    統。    │      │    │    │  │
│        │ (4)靈骨(灰│      │    │    │  │
│        │    )塔(堂│      │    │    │  │
│        │    )標誌及│      │    │    │  │
│        │    指標。  │      │    │    │  │
│        │ (5)停車場。│      │    │    │  │
│        │ (6)綠化美化│      │    │    │  │
│        │    設施。  │      │    │    │  │
│        │4.所標示之綠│殯葬管│    │    │  │
│        │  化空地面積│理處  │    │    │  │
│        │  與設置範圍│      │    │    │  │
│        │  總面積之比│      │    │    │  │
│        │  例不得小於│      │    │    │  │
│        │  十分之二。│      │    │    │  │
├────┼──────┼───┼──┼──┼─┤
│(四)經費│1.計畫說明書│殯葬管│    │    │  │
│概算。  │  (並註明經│理處  │    │    │  │
│        │  費來源)。│      │    │    │  │
│        │2.各項經費預│殯葬管│    │    │  │
│        │  算。      │理處  │    │    │  │
├────┼──────┼───┼──┼──┼─┤
│(五)管理│1.管理辦法內│殯葬管│    │    │  │
│辦法及收│  容包括靈骨│理處  │    │    │  │
│費標準。│  (灰)塔(│      │    │    │  │
│        │  堂)之管理│      │    │    │  │
│        │  與維護事項│      │    │    │  │
│        │  並符合墳墓│      │    │    │  │
│        │  設置管理條│      │    │    │  │
│        │  例及其施行│      │    │    │  │
│        │  細則等有關│      │    │    │  │
│        │  規定。    │      │    │    │  │
│        │2.收費標準。│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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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有無│有無妨礙都市│工務局│    │    │  │
│妨礙都市│計畫證明以土│      │    │    │  │
│計畫證明│地登記簿謄本│      │    │    │  │
│書。    │及土地使用分│      │    │    │  │
│        │區證明之正本│      │    │    │  │
│        │為準,設置地│      │    │    │  │
│        │點位置並符合│      │    │    │  │
│        │都市計畫法、│      │    │    │  │
│        │臺北市土地使│      │    │    │  │
│        │用分區管制規│      │    │    │  │
│        │則之規定。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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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土地│1.以地政單位│殯葬管│    │    │  │
│權利證明│  核發之土地│理處  │    │    │  │
│書或使用│  登記謄本為│      │    │    │  │
│同意書及│  準。      │      │    │    │  │
│地籍謄本│2.土地使用同│      │    │    │  │
│。      │  意書。    │      │    │    │  │
│        │3.土地登記簿│      │    │    │  │
│        │  謄本內如記│      │    │    │  │
│        │  載他項權利│      │    │    │  │
│        │  者應檢附他│      │    │    │  │
│        │  項權利人之│      │    │    │  │
│        │  同意書。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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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審查結果欄應以文字簽註「符合」或「不符合」不得以打「ˇ」表示
    。
二、凡經塗改者應加蓋校對章。
三、審查結果「不符合」者應於備考欄敘明理由。
結論:
處長              課長            承辦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