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擴大社區規劃,健全社區組織,加強
推動社區發展,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社區,係指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核准有案之
社區。
三、權責劃分如左:
(一)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社區規劃以本府為督導機關,區公所為主
辦機關,本市暨各區社區發展委員會為審核單位。
(二)輔導社區理事會之組織、業務及財務,其業務主管單位區公所為社
會(經)課,本府為社會局。
(三)辦理社區發展觀摩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協辦單位為區公所。
四、實施內容:
(一)辦理社區規劃,擴大本市社區發展績效。
(二)加強輔導社區理事會,充份發揮社區組織功能。
(三)健全社區財務處理、健全會計徵信制度。
(四)設置社區發展工作基金,加強結合社區資源。
(五)辦理社區發展觀摩,以增進學習效果。
(六)辦理社區評鑑,以激發社區工作人員士氣。
五、擴大社區規劃之要領如左:
(一)本市社區規劃分初核(審)、覆核(審)及核定等三階段按序實施
。初核(審)由區公所及各區社區發展委員會為之,覆核(審)由
社會局及本市社區發展委員會為之,本府為核定機關。
(二)評定時,各主辦機關應就本市已發展之社區,就其歷史、地緣、人
口、資源、生態及居民意願等要件,並就其會務與活動推展狀況,
依規定分別評定之。
(三)經評定會務運作正常之社區,應維持現狀繼續發展或就現有範圍併
同鄰近社區或區域擴大規劃。
(四)實施評定時,各主辦機關就本市各地區合乎社區發展條件而尚未規
劃者,就上述要件,依規定格式各別評定後,送請本市社區發展委
員會審查並轉陳上級機關覆核。准予規劃者,應擬定中程計畫,分
年完成之。
(五)經評定辦理不善或區域規劃不當之社區,得斟酌實際狀況,依左列
規定辦理。
1.撤銷已成立之社區。
2.合併於鄰近社區,擴大規劃。
3.就原有範圍,擴大社區之區域範圍。
(六)奉核定辦理重新規劃之社區,應自接受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依左
列規定辦理。
1.由原社區理事會暨熱心人士推派九人至十三人成立籌備委員會。
2.召開籌備委員會,劃定重新規劃之社區範圍、決定社區名稱及擬定
社區理事會組織章程等。
3.重新辦理社區理事會改選。
4.繳交舊圖記並辦理新舊理事長移交。
5.申領製發新圖記及理事當選證書。
(七)自公告實施社區規劃之日起,至評定定案前,各社區發展業務主管
機關得不接受新社區成立之申請,其各應改選之社區理事會亦得暫
緩辦理。
六、積極輔導社區理事會之要領如左:
(一)社區理事會應切實依照規定,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並均須於開會七日前,將會議時間、地點連同議程及
書面資料,報請主管區公所派員列席指導,並以副本抄送社會局。
(二)社區理事會會議紀錄,應由主席及紀錄分別簽名,並於會後七日內
,並請主管區公所核備。
(三)會議之進行程序,應依照會議規範辦理。
(四)社區理事長無故連續三次不召集理事會議時,視同曠廢職務,得由
區公所指定理事一人為理長會召集人,經會議決議通過後,由理事
會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予以解任,並依規定另行選出新任理事長
,其任期至該屆理事長任期屆滿為止。
(五)社區理事應按時出席理事會議,無故不出席連續達三次者,視同曠
廢職務,由理事會決議通過後,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予以解任。
(六)社區理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由理事長指定理事一人,如無
法指定時,得由區公所指定一人,經理事會決議通過後,代理其職
務,並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備查。
(七)社區理事出缺達半數時,應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核准,並限期補
選之。
(八)社區理事會應針對社區資料及社區居民之需要與問題,選定工作項
目後,擬定年度暨其單項工作計畫,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備查。
(九)社區理事會為加強推進社區發展工作,得商請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
中心,提供技術指導會同推展。
七、健全社區財務處理之要領如左:
(一)社區理事會之會計年度,均自每年七月一日起至翌年六月三十日止
。
(二)社區理事會應於年度開始一個月前,編具年度歲入、出預算書連同
工作計畫。提經理事會通過後,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核備。
(三)政府補助款依指定用途編入年度預算,並依規定使用。
(四)社區理事會財務收入,均應掣給統一編號之正式收據,加蓋社區理
事會圖記,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印章,並留存根備查。提用
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但為實際需要,得經理事會通過,酌留周轉金交財務人員保管備
用,並得隨支隨補,於年度結算時收回之。
(五)社區理事會所設委員或小組,其財務應由該理事會統收統支,不得
另編年度經費預算。
(六)社區理事會財務收入,除周轉金外,應以該社區理事會名義存入銀
行、郵局或信用合作社,並以隨收隨存為原則。
(七)社區理事會舉行會議,其出席人員均不得支領任何費用,但理事及
工作人員為推展社區業務,得由理事會視其財力酌發車馬費。
(八)社區理事會處理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形,收支帳目並應
每三個月公告一次。
(九)社區理事會之經費支出,應取具合法單據,於每三個月編列計算書
類,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於年度終了後一個月內由理事會編具
年度歲入、出決算書連同單據,提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公告徵信,
其決算書應報請區公所核備。
(十)社區理事會帳冊及票據,應由各該理事會自行保存十年,以憑稽核
。
(十一)理事會核銷之帳目,如有不合規定者,參與核銷之理事應負全部
責任。
(十二)社區理事長不依規定擅自動支經費者,應負賠償責任。
(十三)新舊任理事長之財務交接,應於理事長就任翌日起十日內辦理完
竣,並將交接清冊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備查,交接前,應先將交
接日期,陳報區公所,請派員監交。
(十四)社區理事會財產非經理事會通過,並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核准
,不得處分。
八、設置社區發展工作基金之要領如左:
(一)社區理事會得設社區發展工作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籌募管理委
員會,由理事會推派理事三人及社區熱心人士四人至十人組成,並
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其必要支出之費用,應在社區年度預算內列
支。
(二)本基金之籌募,應依社區實際情況及需要,擬訂籌募計畫報請主管
區公所核轉社會局核准。
(三)本基金之籌募應運用社區組織力量,在社區內以自由樂捐方式為之
。
(四)本基金之籌募期間,每次以三個月為限,必要時得報請延長,但延
長期間不得超過一個月。
(五)籌募本基金應備之正式收據一式三聯,應加蓋社區理事會圖記、理
事長及經手人印章,並送區公所驗印後發還使用。
(六)本基金均應專戶存入銀行專帳處理。提用本基金及其孳息收益時,
應由理事長、總幹事及財務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
(七)動用本基金應擬訂使用計畫,提經社區理事會議通過後,提請區公
所核轉社會局核准始得動支。
(八)本基金收支及處理情形,均應每三個月公告徵信,並向理事會提出
書面報告,列入會議紀錄,報請區公所核轉社會局備查。
(九)本基金及其孳息收益之用途如左:
(1)社區公共設施建設及成果維護。
(2)社區生產福利建設。
(3)社區精神倫理建設。
(4)改善社區衛生、美化環境。
(5)社區服務及守望相助。
(6)其他有關社區發展事項。
(十)本基金帳冊及單據,應由各該理事會自行保存十年,以憑稽核。
(十一)本基金收支帳目,區公所及社會局均得派員查核。
(十二)凡社區設置本基金者,區公所應負責監督每六個月檢查一次。
(十三)本府得視社區理事會設置本基金情形,編列年度預算補助,並視
編列預算情形,逐年核定補助社區數量及金額。
(十四)設置本基金者,得由社區理事會於每年七月至九月間,依規定提
出申請書,並檢附翌年度本基金或其孳息、收益使用計畫書及其本
基金銀行存款十萬元以上證明文件,報請本府依社區實際需要,編
列年度社區基金補助預算通過後,於翌年度開始撥款補助。
(十五)個人、公司、行號或機關團體捐助基金之獎勵,依左列規定辦理
:
1.捐款五萬元至十萬元者,由區公所頒贈獎狀。
2.捐款十萬元至二十萬元者,由社會局頒贈獎狀。
3.捐款逾二十萬元者,由市長頒贈獎狀。
(十六)社區理事會得依本會要點擬訂本基金管理簡則,報請區公所核轉
社會局核准後行之。
九、辦理社區發展觀摩之要領如左:
(一)社區發展觀摩以每年辦理一次為原則。
(二)觀摩實施方式如左:
1.主題應包括健全社區理事會、推動社區發展三大建設工作及行政支
援與專業技術指導等。為配合年度施政計畫並得選定年度觀摩重點
,以利宣導。
2.透過簡報、成果展示、工作流程介紹及電化器材等方式表達觀摩主
題,其內容應包括動態之活動示範與靜態成品展示。
3.由本市社區發展小組評鑑績優社區,提供工作展示,以為他社區學
習仿效。
十、辦理社區評鑑之要領如左:
(一)年度評鑑依社區條件分甲、乙、丙三類,採初評、複評;類劃分標
準,由社會局定之;年度考核分平時考核與年終考核。
(二)初評以工作量為評鑑重點,由本市各區公所自行組成初評小組,以
區長為召集人,並得邀請民政、經建、會計,警察、清潔、衛生及
社會局社會福利服務中心等共七人組成,每區每等級初評第一名報
請社會局複評。
(三)複評以工作方法、業務成長等質的表現為評鑑重點,由社會局組成
複評小組,以社會局長為召集人,得邀請會計、人事、研考、社工
、學者及中央主管單位等有關人員共七人組成,依成績分等級各選
出最優一個社區、優等二個社區,由本府獎勵之。
(四)社區發展各級業務主管單位,應依固定格式填造各社區、各區活動
項目成果,作為加強平時與年終考核之依據。
十一、經費:
社區發展經費之來源如左:
(一)社區理事會之經費來源如左:
1.社區居民自動捐助。
2.地方公私社團機構熱心人士捐助。
3.區內受益人捐助。
4.政府補助。
5.其他收入。
(二)由社會局運用本市社會福利基金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三)由本市各區公所在單位業務計畫內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十二、獎勵:
社區發展工作人員之獎勵,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協助社區發展工作之地方熱心人士,其獎勵由社區理事會通過後報
請區公所核辦。
(二)社區理事會績優工作人員之獎勵,由區公所報請社會局核辦,按績
優事實頒發市長、局長獎狀。
(三)輔導推動社區發展工作著有績效者,有關區級工作人員之獎勵如左
:
1.最優社區:區長、承辦課長及承辦人員各記功一次。
2.優等社區:區長、承辦課長及承辦人員各嘉獎二次。
十三、其他:
(一)已規劃社區及新開發社區重劃評定報告表如附件(一)、(二)。
(二)社區理事會財務處理應用書表帳簿格式及說明如附件(三)。
(三)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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