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1月26日

所有條文

臺北市墳墓遷葬補償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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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         償        金      額 │備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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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墳墓面積乘以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每一平方公尺新臺幣六、0六│
│六、0六0元計算。但墳墓面積以十│0元係八十六年本市富德公墓│
│六平方公尺為限﹔補償金額低於新臺│內墳墓之平坎砰墓費用。    │
│幣四0、000元者以四0、000│                          │
│元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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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                                                      │
│一、本標準表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三條及臺北市殯葬│
│    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訂定之。                          │
│二、適用本標準表補償之墳墓,以合法之墳墓及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公│
│    布施行前之舊有墳墓為限。                                │
│三、本標準表所稱墳墓面積,係按覆蓋遺骨骸之主體 (墓塚) 與墓廊│
│    及墓庭部分,不包括墓園部分 。                           │
│四、不能撿骨而必須火化者,另補助搬運與火葬棺木等費用新臺幣一│
│    三、000元。                                          │
│五、墳墓內,每增加一個骨罈 (罐) 補助搬運費新臺幣二、000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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