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臺北市政府(以上簡稱本府)為補助寺廟、宗祠設置靈灰寄存場所,
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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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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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本要點補助對象如左:
一、寺廟、宗祠新建靈灰寄存場所。
二、寺廟、宗祠提供既有靈灰寄存位。
三、已有靈灰寄存位之寺廟、宗祠增置靈灰寄存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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肆、本要點補助之寺廟宗祠應具備條件如左:
一、經寺廟、宗祠主管機關依法核准有案,辦妥財團法人登記者優先,未
具財團法人資格者,則以募建者為限。
二、增置靈灰寄存場所,以附設於合法寺廟、宗祠建築範圍內者為原則。
三、新建靈灰寄存場所,應依墳墓設置管理條例及其他施行細則,都市計
畫法及其本市施行細則、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森林法與本市土地使
用分區管制規定等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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伍、申請補助須檢具左列文件書表一式三份向社會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表。
二、設置計畫(含設計圖)書。
三、由建築師簽證之經費概算書。
四、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限法人登記者)
五、申請補助事項之董事或管理委員會或信徒大會會議記錄影本。
六、補助靈灰寄存位位置圖及收費標準。
前項第(二)至(三)款於申請補助提供既有或增置靈灰寄存位者免附,
第(六)款於申請補助新建靈灰寄存場所免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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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已附設靈灰寄存場所之寺廟、宗祠提供既有或增置較低價之靈灰寄存
位,每一靈灰寄存位最高以補助新台幣二萬五千元為限。
前項受補助之寺廟、宗祠其寄存位之收費,應以扣除補助款後之金額
計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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柒、本要點補助提供既有或增置靈灰寄存位,其補助費請領手續,由寺廟
、宗祠依契約約定檢具收據及靈灰寄存場所寄存位使用證明,申請補
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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捌、本要點補助新建靈灰寄存場所範圍包括建築費及設備費,其建築費比
照公立學校造價標準予以核計,設備費比照市立靈骨堂(塔)靈灰存
放架造價標準予以核計,並由社會局勘酌實際狀況予以補助,每一補
助案最高以新台幣二千萬元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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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本要點補助新建之靈灰寄存場所收費除上限由社會局定之外,應比照
省、市公立靈骨堂(塔)收費標準訂定,並經社會局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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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新建靈灰寄存場所補助費請領手續如左:
一、申請人應依照契約約定按施工進度,分期申請補助費。
二、申請人應依照契約約定編具會計報告,連同原始憑證,送社會局審核
後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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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壹、本要點補助之寺廟宗祠,如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經通知限期改善
,逾期不改善者,其領取之補助款,應依社會局所定期限返還,逾
期未返還者,依法訴追。
一、新建靈灰寄存場所領取部分補助費,不予興建。
二、領取補助費並未提供既有或增置靈灰寄存位。
三、興建完成後不作靈灰寄存場所使用。
四、收費調整未報經社會局同意或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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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貳、申請時間為當年度本項補助預算經法定程序通過後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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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參、申請案核定後,申請人應於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內至社會局
簽訂契約,逾期未簽訂契約書,以棄權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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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肆、本要點以補助本市寺廟宗祠為主,必要時得以臺北縣合法寺廟為補
助對象,相關條件比照本要點第四點另與臺北縣政府洽商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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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伍、本要點補助經費視年度預算情況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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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陸、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社會局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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