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社區發展,增進居民福利,建設
安和融洽,團結互助之現代社會,爰依社區發展工作綱要第四條之規
定,設置臺北市社區發展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
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左:
(一)社區發展之協調、研究、諮詢又輔導事項。
(二)社區發展之策劃、推動、審議及評鑑事項。
(三)社區發展年度經費之籌劃事項。
(四)社區發展工作人員訓練之研議事項。
(五)社區發展工作之檢討改進事項。
(六)其他有關社區發展之事項。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委員二十六人,由主任委員就左
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秘書長。
(二)本府副秘書長。
(三)本府民政局局長。
(四)本府財政局局長。
(五)本府教育局局長。
(六)本府建設局局長。
(七)本府工務局局長。
(八)本府社會局局長。
(九)本府警察局局長。
(十)本府衛生局局長。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局長。
(十二)本府交通局局長。
(十三)本府主計處處長。
(十四)本府國民住宅處處長。
(十五)本府人事處處長。
(十六)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七)本府法規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八)臺北市議會議員一人。
(十九)學者專家四人。
(二十)民間相關團體代表四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
理會務,置秘書一人,幹事三人至四人,由本府社會局社區發展業務
主管科科長及其所屬主辦人員分別兼任,辦理各項業務。
五、本會每半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其決議事項簽報市長
核定後,送交各業務有關單位辦理。
六、本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如因本職異動,其委員身
分自動喪失,由主任委員另聘(派)之。
七、本會主任委員、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研究費
或交通費。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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