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松山綜合社區福利服務中心使用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73年11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松山綜合社區福利服務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之使用管理,
    除依「臺北市市有財產管理規則」辦理外,悉依本要點之規定辦理。
二、本中心房地產權及設備均歸屬臺北市政府所有。
三、管理方式:
(一)本中心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為管理機關。
(二)各單位、個人使用本中心應負責使用廳室之清潔維護,另為經常維
      護本中心之安全與清潔,得僱用具有搬運能力者二人為工友。
(三)本中心除值日人員外,不得供人留宿。
(四)本中心禁止小販進入販賣物品。
四、使用規定:
(一)本中心以提供左列各項用途:
    1.提供社會局召開各項業務會議,辦理各種活動暨臨時接待國內外專
      家及訪客之用。
    2.提供社會局松山社會福利服務中心辦公及辦理各項福利服務之用。
    3.提供設置青少年福利服務中心推展青少年福利服務工作。
    4.提供本市各社區理事會集會及辦理社區發展工作各項活動場所。
    5.提供建教合作配合舉辦國際性、學術性之社區工作研討之用。
(二)使用本中心須於五日前向社會局填具申請表,並經核准後始得使用
      。
(三)申請使用人或單位有左列情事之一者,由管理人員會同管區警察人
      員即時停止使用權,使用人不得提出任何異議,並將其違規部分移
      請有關單位依法處理。
    1.違反國家政策及政令者。
    2.違反社會善良風俗者。
    3.有安全顧慮者。
    4.違反使用規定事項者。
(四)本中心各廳室(堂)使用時間,均分為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
      十分,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晚間六時至十時。
(五)本中心大禮堂除集會外,有關文康活動須事先向有關單位申請核准
      ,並將核准文件影印本及申請使用表,送交社會局核准後方得使用
      。
(六)使用本中心之場所佈置,申請人須先徵得本中心管理人員之同意。
(七)使用本中心申請人應嚴守使用時間,以免妨礙他人使用。
(八)使用本中心申請人,應負責恢復室內整潔,如有損壞公物或設備者
      ,應即負責修復或照價賠償。
(九)本中心除廚房外,各廳、室(堂)不得設置爐灶與易燃物品,以策
      安全。
五、經費處理:
(一)本中心所需各項設備及管理維護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並得結合社會資源充實內部設備。
(二)本中心僱用工友,所需用人費由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