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為對於本市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依循適當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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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基準係考量違規方式、違規次數、是否故意等因素而訂定;其裁罰
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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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法 事 實 │法條依據│法定罰│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備│
│ │ │鍰額度│ │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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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墳墓違反│墳墓設置│處三千│第一次:處五千元(新臺幣│ │
│墳墓設置管理│管理條例│元以上│一萬五千元)罰鍰。 │ │
│條例之規定,│第二十六│一萬元│第二次(含)以上者,處一│ │
│經主管機關限│條 │以下之│萬元(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期遷葬而逾期│ │罰鍰 │。事前曾經有關機關制止卻│ │
│未遷者 │ │ │仍下葬逾期未遷者,處一萬│ │
│ │ │ │元(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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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況特殊之案件,得按本裁罰基準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其
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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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基準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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