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辦理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統一裁罰基準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對於本市違反墳墓設置管理條例案件,依循適當有效之裁處,建立
    執法之公平性減少爭議,並提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二、本基準係考量違規方式、違規次數、是否故意等因素而訂定;其裁罰
    基準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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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 法 事 實 │法條依據│法定罰│ 統  一  裁  罰  基  準 │備│
│            │        │鍰額度│                        │註│
├──────┼────┼───┼────────────┼─┤
│設置墳墓違反│墳墓設置│處三千│第一次:處五千元(新臺幣│  │
│墳墓設置管理│管理條例│元以上│一萬五千元)罰鍰。      │  │
│條例之規定,│第二十六│一萬元│第二次(含)以上者,處一│  │
│經主管機關限│條      │以下之│萬元(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期遷葬而逾期│        │罰鍰  │。事前曾經有關機關制止卻│  │
│未遷者      │        │      │仍下葬逾期未遷者,處一萬│  │
│            │        │      │元(新臺幣三萬元)罰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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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情況特殊之案件,得按本裁罰基準酌量加重或減輕處罰,但應敘明其
    加重或減輕之理由。

四、本基準自八十九年七月一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