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錄影監視系統處理利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為確保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
    理、利用之一致性,並兼顧民眾權益,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
    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
    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處或相關權責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
    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五、臺北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
    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提出需求,經本處
    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公務機關因執行法定職務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由該機關函請
    本處申請,並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並經
    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六、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臺北市議員及公務機關為原則,準用第五點
    申請規定。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檢附相關公文書影本向本處提出申請,並經本
    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七、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範
    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務。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應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如情況急迫,得於事後補
    正程序。

八、影音資料之保存,至少應保存一個月。
    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或因調查犯罪及其他違法情事,有繼續保存之
    必要,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者外,至遲應於一年內銷毀。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表,
    並經本處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九、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應由本處或所屬設施人員為之。
    本處或所屬設施人員對於所轄監視錄影設備、錄存影音資料,應善盡
    保管之責,發現系統損壞、故障等影響運作情形,應即通報修復。
    本處錄影監視系統權管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供他
    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職
    時,應即辦理交接事宜。

十、申請人依本要點第四點至第七點取得之影音資料,仍應依刑法、刑事
    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妥為運用,如有違法情形應自行
    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處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