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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捐募經費,以
  推展社會福利事業,增進市民福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臺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以儲存下列經費為限:
  一、個人或團體指定用途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捐款。
  二、社會救助金勸募所得。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本專戶設立於市庫代理銀行。

  本專戶經費之動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依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尊重捐款人意願辦理。經費之運用得
      不受年度預算限制。
  二、未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

  本專戶之孳息及已完成指定用途之賸餘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
  度預算辦理。

  捐贈本專戶之獎勵方式,由社會局定之。

  本專戶捐募經費之收支情形,應每月公告之。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