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為加強結合民間力量,有效運用捐募經費,以
推展社會福利事業,增進市民福祉,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社會局)。
|
臺北市政府結合民間資源辦理社會福利事業經費專戶(以下簡稱本專戶
)以儲存下列經費為限:
一、個人或團體指定用途辦理社會福利事業之捐款。
二、社會救助金勸募所得。
三、本專戶孳息收入。
|
本專戶設立於市庫代理銀行。
|
本專戶經費之動支,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有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之用途,且屬委託代辦或代轉性質之捐款,
依會計程序以代收代付方式,尊重捐款人意願辦理。經費之運用得
不受年度預算限制。
二、未指定對象及具體明確用途之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度預
算辦理。
|
本專戶之孳息及已完成指定用途之賸餘捐款,以收支並列方式,編列年
度預算辦理。
|
捐贈本專戶之獎勵方式,由社會局定之。
|
本專戶捐募經費之收支情形,應每月公告之。
|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