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處理利用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浩然敬老院(以下簡稱本院)為使錄影監視系統影音資料(
    以下簡稱影音資料)之管理有所依循,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影音資料之處理,指閱覽、調閱、複製、拍攝或保存;所
    稱影音資料之利用,指影音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

三、影音資料之處理、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處理
    、利用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四、影音資料之調閱,以歷史影音資料為主。
    即時影音資料之閱覽,以本院人員或相關權責之公務機關(以下簡稱
    公務機關)為執行法定職務,或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自由或財產
    上迫切之危害為限。
    臺北市議員因監督市政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除涉及刑事案件偵
    查不公開、人民隱私及其他法定應秘密事項外,應提出申請,經本院
    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書或
    機關申請函,經本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調閱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書並檢附
    身分證明文件,並經本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由代理人代為
    申請者,並應檢附委任書或法定代理權之證明文件。

五、影音資料之複製,以提供公務機關、本市議員及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為限。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書或
    機關申請函,經本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因證據保全或其他法定偵查、調查行為而有複
    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應檢附相關公文書影本,向本院提出申請,並經
    本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需要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依臺北市錄影監
    視系統設置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辦理;本市議員因監督
    市政而有複製影音資料之必要,準用第四點第三項規定辦理。
    影音資料之複製,應利用影音資料錄存系統功能加註:「僅供○○○
    ○○(議員監督市政、該公務機關或該申請人名稱)運用,為避免侵
    害隱私權,請勿再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之浮水印,並
    應於核准函內敘明「基於保障隱私權,請依相關法令規定運用影音資
    料,不得有洩密或違反相關法令之情事」。

六、法院、檢察署、警察機關或調查機關,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於必要
    範圍內申請拍攝影音資料:
    (一)依法令規定或為執行法定職權。
    (二)維護公共安全。
    (三)為免除人民生命、身體及自由迫切之危害。
    前項申請,除情況急迫,並於事後補正程序者外,應經本院機關首長
    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之。

七、影音資料管理單位,應確保影音資料之保存,於保存期間內無毀損、
    滅失之虞。
    影音資料之保存,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為維護第三人法律上權益而有
    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者外,至少應保存一個月。非依本要點或其他法
    令規定,不得將所保管之錄影監視資料任意洩漏他人。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如有申請保存影音資料之必要,應填寫申請書並
    檢附身分證明文件,經本院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後執行。

八、本院辦公處所及公共空間區域之錄影監視系統,管理單位為行政管理
    組。
    錄影監視系統及影音資料保管,應由管理單位負責規劃、操作及管理
    ,並應指定專責管理人員。
    調閱或複製影音資料,應由管理單位指定處所派員並知會政風單位為
    之。

九、本院人員對錄影監視設備、保存影音資料,應善盡保管之責,發現系
    統損壞、故障等影響運作情形,應即通報修復。
    本院錄影監視系統專責管理人員應妥善保存其系統帳號密碼,禁止提
    供他人使用及多人使用同一組帳號密碼。因業務調整、調職、停(離
    )職時,應即辦理交接或異動事宜。

十、申請人依本要點第四點至第六點取得之影音資料,仍應依刑法、刑事
    訴訟法、個人資料保護法及相關法令妥為運用,如有違法情形應自行
    負擔相關法律責任。

十一、影音資料嚴禁私自拷貝複製或任意公開散布,為避免侵害隱私權,
      不得再行複製、翻拍或為其他處理利用,並應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
      之規定,以維護當事人之隱私權益。
      本院人員未依本要點規定調取錄影監視資料,得視情節議處。

十二、本要點所定書表格式,由本院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