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育樂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7年09月1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勞工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工育樂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勞工
  局局長之命,綜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中心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營運管理、勞工諮詢及服務之規劃與執行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勞工輔導、文康活動及休閒教育訓練之規劃與執行等
      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研考、文書、檔案、印信、出納、財產、庶務、採購
      及不屬其他各課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課長、課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中心置會計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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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市 政 府 勞 工 局 勞 工 育 樂 中 心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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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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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              任 │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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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 │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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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              長 │薦  任│  三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                    │      │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                    │      │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                    │      │      │七職等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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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              員 │委  任│  五  │內一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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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辦      事      員 │委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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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書              記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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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會      計      員 │兼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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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管  理  員 │兼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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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十三 │                      │
│                            │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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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勞工局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勞工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