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案未結款項內部處理原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

所有條文

一、為規範臺北市勞資爭議法律及生活費用補助辦法(下稱本辦法)第九
    條規定之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生活費用及第三審律師費催繳(還)
    暨轉正流程,特訂定本原則。

二、本辦法補助裁判費、強制執行費、生活費用或第三審律師費之補助案
    ,於其通過補助一年後列為年度追蹤案件,並採下列方式擇一查詢:
    (一)發函受補助者告知繳還規定並限期於十五日內回復訴訟或裁決
          結果及獲償情形。
    (二)透過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勞動部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
          會網站查詢訴訟或裁決結果。
    (三)查詢受補助者是否已進行上訴審再次申請本基金補助。
    (四)受補助者已取得債權憑證者,發函受補助者並限期於十五日內
          回復強制執行結果。
    (五)函詢法院訴訟情形或強制執行結果。
    (六)函詢雇主給付情形。
    前項辦理查詢時間,原則上於每年度六月及十二月,並得視業務需要
    彈性調整。

三、前述補助案查詢後,依下列情況分別辦理:
    (一)非屬終審判決確定、強制執行終結或裁決核定者,則依第二點
          規定再列為下次查詢案件。
    (二)屬終審判決確定、強制執行終結或裁決核定者,就審判及核定
          結果暨獲償情形處理如下:
          1.終審判決確定結果為受補助者敗訴,或裁決決定為駁回受補
            助者之裁決申請並經核定者,辦理補助款項「預付費用」之
            轉正程序(轉列至「保障勞工權益計畫」)。
          2.終審判決確定結果為受補助者勝訴、強制執行終結或裁決決
            定雇主應給付受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並經核定,惟未實際獲
            償者,依第二點、第四點規定辦理。
          3.終審判決確定結果為受補助者勝訴、強制執行終結或裁決決
            定雇主應給付受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並經核定,且已獲償者
            ,則函請受補助者限期繳還。另簽辦補助款項「預付費用」
            轉為「應收帳款」。除有正當理由申請核准延長繳還期限者
            外,經限期催繳仍未依限繳還者,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
            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4.終審判決確定結果為受補助者部分勝訴部分敗訴但未實際獲
            償者,依第二點、第四點規定辦理,另就其敗訴不需繳還之
            金額,辦理補助款項「預付費用」轉正程序(轉列至「保障
            勞工權益計畫」)。
    (三)訴訟或裁決中和解者:
          1.先論究其訴訟費用或律師費是否由受補助者負擔,是否獲償
            或經法院發還,如每一審裁判費或律師費由受補助者負擔者
            ,則不因受補助者已取得和解金而要求繳還裁判費或律師費
            。如和解金額低於原案訴訟標的且和解內容未載明係給付受
            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者,受補助者無繳還生活費補助款項之
            義務。
          2.如有不需繳還補助款之情事,辦理補助款項「預付費用」之
            轉正程序(轉列至「保障勞工權益計畫」)。
          3.如有需繳還補助款之情事,則函請受補助者限期繳還。另簽
            辦補助款項「預付費用」轉為「應收帳款」。除有正當理由
            申請核准延長繳還期限者外,經限期催繳仍未依限繳還者,
            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四)經發函查詢未回復者,再列為查詢案件。
    (五)受補助者有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之情事,而遭撤銷或廢止原核
          准補助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函請受補助者限期繳還補助款。
          另簽辦撤銷或廢止之補助款項「預付費用」轉為「應收帳款」
          。除有正當理由申請核准延長繳還期限者外,經限期催繳仍未
          依限繳還者,於期限屆至翌日起加計法定利息,並依法移送強
          制執行。

四、對於受補助者函復已終審判決結果勝訴、強制執行終結或裁決決定雇
    主應給付受補助者爭議期間工資並經法院核定,惟未實際獲償者,依
    下列情況分別辦理:
    (一)已取得債權憑證者,則依第二點再列為查詢案件或依第五點辦
          理。
    (二)未取得債權憑證者,函請受補助者得依法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或說明未聲請強制執行之原因,後續則依第二點再列為查詢
          案件或依第五點辦理。

五、受補助者依前點規定提出之說明,如係屬事業單位已辦理法定歇業或
    事實歇業及其他辦理強制執行顯無實益之事由,應確實檢討已盡善良
    管理人應有之注意,依下列情況分別辦理:
    (一)專簽辦理補助款項「預付費用」之轉正程序(轉列至「保障勞
          工權益計畫」)結案。
    (二)專簽辦理「應收帳款」轉銷結案,並應於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
          列表報審計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