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10年6月7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保安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大隊長一人,襄理大隊業務。

本大隊設下列各組、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行政組:勤務實施之規劃審核、外事、戶口、法規、交通業務、刑事
    偵防、公共關係業務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等事項。
二、督察組:勤(業)務執行之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勤務、一
    般警衛、臨時勤務派遣、警備治安、警察常年教育及訓練等事項。
三、後勤組:廳舍財產管理、警用裝備、庶務、駕駛工友管理、公共安全
    及消防安全業務等事項。
四、保防組:保安、保防、社會情報、防情、協助災害防救及其他有關安
    全業務等事項。
五、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之管理與資訊、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
    各單位事項。
六、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協調、聯繫、最新治安狀況
    之通報管制、受理民眾與一一0通報案件之派遣、管制事項及組合巡
    邏警力派遣聯繫等事項。

本大隊下設中隊,中隊下設分隊,分隊下設小隊,執行警察勤務工作事項
,其所需人員由本大隊總員額內調配之。

本大隊置組長、主任、中隊長、督察員、副中隊長、警務員、分隊長、警
務佐、小隊長、警員、辦事員及書記。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主任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大隊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警察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大隊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警察局指定副大隊長代理。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大隊長。
二、副大隊長。
三、組長。
四、主任。
五、中隊長。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警察局核
定;丙表由本大隊訂定,報請警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