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之指揮、 監督及考核;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