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組織規程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以下簡稱本大隊)置大隊長,承臺北市
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警察局)局長之命綜理大隊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臺北市政府交通局之指揮、
監督及考核;置副大隊長二人,襄理大隊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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