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遊藝場業電動玩具營業查禁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2月27日

條文關聯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取締電動玩具,維護國民身心健康、社
  會安寧秩序及善良風俗,特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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