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
(一)內政部81.8.5. 臺(81)內警字第八一八0二九五號函轉行政院
秘書長81.6.15.臺八十一內字第二0六0八號函。
(二)內政部警政署81.8.13.八一警署行字第四四九三八號函。
|
二、目的:
查察通報非法行業,協助主管機關查處,以防止危害、維護公共安全
促進人民福利,確保社會安寧秩序。
|
三、查報原則:
(一)警察機關對於轄內業有違法(規)事實,應通知主管機關;違法
(規)之處理或取締由主管機關執行。
(二)警察機關於主管機關取締違法(規)行業請求警力協助維護安全
時,應即派警協助。
(三)行業查報如營業場所有涉嫌妨害風化(俗),賭博犯罪情事者,
為維護社會治安,警勤區佐警、派出所主管,分局應按左列規定
處理:
1.警勤區佐警:
(1)依規定填報「轄內行業查報單」,如未查報經上級查獲者追
究查報不力責任。
(2)應即處理取締。
(3)取締能力不足時應即陳報派出所主管查處。
2.派出所主管:
(1)督飭警勤區佐警加強查處。
(2)對於重大違法或警勤區佐警查處能力不足時應運用組合警力
,申請機動警網臨檢取締。
3.分局:
督導該管派出所加強查處,必要時專案查處。
|
四、查報對象:
(一)供公眾使用場所:
1.舞廳(備有舞女)、舞場(不備舞女)、酒家(有女侍)、酒
吧、酒廊(有女侍)、特種咖啡茶室(有女侍)、理髮廳、視
聽歌唱業( KTV) 、浴室。
2.電動玩具、撞球場、標射遊藝場。
3.歌唱演藝業。
4.釣魚場、鈞蝦場、健身房、射箭場、溜冰場、保齡球館、韻律
(舞蹈)房、 錄影節目播映業( MTV)。電影院,其他娛樂
遊藝業。
5.美容院。
6.餐飲業(小吃店、飲料店、茶藝館)。啤酒屋、飲酒店(無女
侍)。
7.娛樂餐飲業(娛樂加餐飲)。
8.百貨超市或大型購物場。
9.學前教育業(幼稚園等)。
10.補習班(音樂、舞蹈、語文、美姿、插花等)。
11.觀光飯店(含附設夜總會)、旅社、汽車旅館、旅(賓)館,
其他旅館業。
12.指壓按摩中心。
13.妓女戶(含私娼館)及特定營業。
14.托嬰、兒(輔導)中心。
15.醫院、診所(助產所等)。
16.老人、殘障休(療、扶)養中心。
17.其他供公眾使用場所。
(二)製造、分裝、儲存、販賣、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場所。
(三)違章工廠。
(四)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行業。
(五)前列各項以外之行業,如有非法事實得為查報。
|
五、查報時機:
(一)全面查報: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由內政部警政署督導
各警察局辦理全國性查報。
(二)個案查報:於全面性查報後,轄內行業、新增(停業)查報內容
變更或有其他非法事實發生時隨時查報。
|
六、查報權責:
(一)警勤區佐警:
1.行業查察,由警勤區佐警負責執行。
2.轄內有下列事項,應為查報不得錯漏。
(1)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登記之負責人、項目。
(2)實際經營行業別。
(3)有、無廣告招牌及其名稱。
(4)營業場所有無涉嫌妨害風化(俗)、賭博犯罪及其他情事。
3.執行查察時應就轄區內行業對象逐街逐家查察。
4.同一地址內如經營二家以上行業,應逐豕分別查填。
5.以所見事實查報,按查報事項填列「轄內行業查報單」(如附
表一)一式三聯、一聯報分局、一聯報派出所主管、一聯自存
行業查報簿。
6.為查報行業有無登記許可證照,得請當事人出示營利事業登記
有關證件,如拒絕出示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依法臨場檢查。
7.警勤區行業查報簿,採活頁方式,按道路門牌順序裝訂,依封
面轄內行業調查統計表(附表二)轄內行業查報單封底之順序
裝訂成冊。
8.警勤區佐警異動時,應將行業查報簿列入移交。
9.新接任警勤區佐警應於到職七日內將轄內行業全面複查,複查
期滿後如發轄內有漏查行業或查報事項內容變更未查報者,追
究新任人員查報不力責任,如複查期間發現有漏查行業,推定
前任警勤區佐警未予查報,追究前任警勤區佐警查報不力責任
,以各行業開業日期為準,劃分前後任責任。
10.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商業、建築、消防、營業等有關單位,
依行業查報單處理回復後,警勤區佐警應將回復情形,註記於
原查報單備考欄,如再發現有非法營業情事,再次依規定查報
。
(二)派出所主管:
各所主管接獲警勤區佐警查報單後,應於二日內陳報分局,不得
延宕。
(三)分局:
1.非法行業通知主管機關處理,由分局執行。
2.分局接獲派出所之行業查報單,除建立檔案資料外,如有左列
情事應即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商業建築、消防、營業等有
關法令之主管機關處理或取締。
(1)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符。
前項通知應於三日內以通報單(如附表三)通知主管單位(
如附表三之一)並副陳本局(行政科)轉治安會報列管。
3.接獲本局消防警察大隊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發現
無照違規行業通知時即就檔案資料複查,如警勤區佐警有漏查
或未報情事,應飭該轄派出所依規定查報並追究查報不力責任
。
4.各分局接獲主管機關回復後即將主管機關處理情形告派出所轉
知警勤區佐警註記於原查報單備考欄,並持續查察。
5.對於重大違法或派出所能力不足以查處場所,應調派警力支援
查處,必要時專案查處。
6.為建立個案資料,各分局對於警勤區佐警之查報單應以派出所
警勤區為單位按道路門牌順序個別建立檔案,並將非法行業通
報單原稿及主管機關回復情形與原查報單併案存檔。
(四)消防警察大隊:
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無照、違規行業,除
函請主管機關處理外,並通報該管分局複查副知本局(行政科)
如未通知者追究責任。
(五)刑警大隊:
為本市治安會報管制考核,業務承辦單位,依本局查報非法行業
業務承辦單位所提資料提治安會報。
(六)本局(行政科):
1.本局行政科為警察機關查報非法行業承辦單位,每月彙整各分
局查報及主管機關處理情形資料,並刑警大隊提治安會報。
2.對於各分局未查報或主管機關接獲通報而未依限處理,取締案
件應專案提治安會報處理。
3.分局副陳查報單以分局、派出所、警勤區為單位按道路門牌順
序,個別建立檔案,並將主管機關回復情形併案存檔,以利查
考。
|
七、督導考核:
(一)為落實本項工作應循主官(管)、督察、業務系統督導執行,以
提振工作士氣。
1.各派出所主管應督飭警勤區佐警落實查報(提勤務檢討或查勤
指示均作成紀錄)。
2.分局第一、二組應分別按地區分配排定行業查報督導分配表,
每月實施複核抽查。組長業務承辦人暨查勤區人員每月督導二
次、每次應查二個警勤區以上。
3.分局長每二個月督導轄內一次,每次應查二個警勤區。
4.本局督察室應將行業查報工作列入督導項目,各駐區督察每月
督導二個警勤區。
5.本局業務承辦位每月督導二個分局業務辦理及查報情形。
(二)督考人員督導時應填具「非法行業查報督導報告」(如附表五)
於督導後三日內送分局一組(分局、派出所督導人員)或本局行
政科(督察室督導人員)處理,並予彙整成冊,以備查考。
(三)內政部警政署不定實施專案督導抽查各級員警查報督考情形。
|
八、獎懲:
執行本案出(不)力人員之獎懲由內政部警政署參照「警察人員獎懲
標準表」另行規定辦理。
|
九、其他:
查報非法行業管考流程依「警察機關查報非法行業流程表」(如附表
四)規定辦理。
|
十、本實施要點有未盡事得隨時修正之。
附表一
┌─┬──┬───────────────┬─┐註
│警│ 地 │查 報 事 項 (均以所見事實查 │備│:
│察│ │填 ) │考│一
│局│ 址 ├─┬─┬─┬─────────┼─┤式
│ │ : │廣│營│實│經(1) □舞廳(備有│ │三
│ │ │告│利│際│ 舞女 │ │聯
│ │ │招│事│開│ (2) □舞場(不備│ │:
│ │ │牌│業│業│營 舞女 │ │第
│ │ │:│登│日│ (3) □酒家(有女│ │一
│ │ │□│記│期│ 侍) │ │聯
│ │ │有│簿│:│下(4) □酒吧、廊(│ │陳
│分│ │一│:│ │ 有女侍) │ │報
│局│ │名│□│ │ (5) □特種咖啡茶│ │分
│ │縣市│稱│無│ │列 室 │ │局
│ │ │ │;│ │ (6) □理髮廳 │ │、
│ │ │ │□│ │ (7) □視聽歌唱業│ │第
│分│ │ │有│ │行 (KTV) │ │二
│駐│ │ │一│年│ (8) □浴室 │ │聯
│︵│ │ │負│ │ (9) □電動玩具 │ │存
│派│鄉市│ │責│ │業(10)□撞球場 │ │分
│出│鎮區│ │人│ │ (11)□標射遊藝場│ │註
│︶│ │ │姓│ │︵(12)□歌廳演藝場│ │(
│所│ │ │名│ │以(13)□釣魚場 │ │派
│第│ │ │:│月│實(14)□釣蝦場 │ │出
│ │ │ │ │ │際(15)□健身房 │ │)
│警│ │ │ │ │營(16)□射箭場 │ │所
│勤│ │ │ │ │業(17)□溜冰場 │ │主
│區│ │ │ │ │事(18)□保齡球館 │ │管
│轄│村里│ │ │ │實(19)□韻律(舞蹈│ │、
│內│ │ │ │日│查 )房 │ │第
│行│ │ │ │ │填(20)□錄影節目播│ │三
│業│ │ │登├─┤, 映業(MTV │ │聯
│查│ │ │記│ │例 ) │ │存
│報│ │ │項│實│如(21)□電影院 │ │
│單│ │ │目│際│:(22)□第(1)─(4)│ │查
│ │ │ │:│停│營 、填 (7)、│ │報
│ │ 鄰 │ │ │業│利 (9)─,(2 │ │員
│ │ │ │ │日│事 1)類以外之│ │警
│主│ │ │ │期│業 其他娛樂、│ │。
│管│ │ │ │:│登 遊藝業 │ │
│:│ │ │ │ │記 23)□美容院 │ │
│ │ │ │ │ │證(24)□餐飲業(小│ │
│ │ │ │ │ │為 吃店、飲料│ │
│ │ │ │ │ │餐 店、茶藝館│ │
│ │路街│ │ │ │廳 ) │ │
│查│ │ │ │ │,(25)□啤酒屋、飲│ │
│報│ │ │ │年│ 酒店(無女│ │
│佐│ │ │ │ │實 侍) │ │
│警│ │ │ │ │際(26)□娛樂餐飲業│ │
│:│ │ │ │ │經 (娛樂加餐│ │
│ │ │ │ │ │營 飲) │ │
│ │ │ │ │ │酒(27)□百貨超市或│ │
│ │ │ │ │ │家 大型購物館│ │
│ │ │ │ │ │,(28)□學前教育業│ │
│ │ 段 │ │ │月│則 (幼稚園等│ │
│ │ │ │ │ │以 ) │ │
│ │ │ │ │ │酒(29)□補習班(音│ │
│年│ │ │ │ │家 樂、舞蹈、│ │
│ │ │ │ │ │查 語文美姿、│ │
│ │ │ │ │ │填 插花等) │ │
│ │ │ │ │ │︶(30)□觀光飯店(│ │
│ │ │ │ │ │: 含附設夜總│ │
│ │ │ │ │日│ 會) │ │
│ │ 巷 │ │ │ │ (31)□旅社 │ │
│ │ │ │ │︵│ (32)□汽車旅館 │ │
│ │ │ │ │停│ (33)□旅(賓)館│ │
│ │ │ │ │ │ (34)□第(30)─(3│ │
│ │ │ │ │ │ 3)類以外之│ │
│ │ │ │ │業│ 其他旅館業│ │
│月│ │ │ │ │ (35)□指壓按摩中│ │
│ │ │ │ │ │ 心 │ │
│ │ │ │ │時│ (36)□妓女戶(含│ │
│ │ 弄 │ │ │ │ 私娼館) │ │
│ │ │ │ │ │ (37)□托嬰、兒(│ │
│ │ │ │ │查│ 輔導)中心│ │
│ │ │ │ │ │ (38)□醫院、診所│ │
│ │ │ │ │ │ (助產所等│ │
│ │ │ │ │ │ ) │ │
│ │ │ │ │填│ (39)□老人、殘障│ │
│ │ │ │ │︶│ 休(療、扶│ │
│ │ │ │ │ │ )養中心 │ │
│ │ │ │ │ │ (40)□爆竹煙火業│ │
│ │ │ │ │ │ (41)□委託寄售及│ │
│ │ │ │ │ │ 舊貨業 │ │
│ │ │ │ │ │ (42)□汽機車修配│ │
│ │號樓│ │ │ │ 、保管業 │ │
│ │之之│ │ │ │ (43)□違章工廠 │ │
│ │ │ │ │ │ (44)□汽(柴、潤│ │
│ │ │ │ │ │ 滑、礦、煤│ │
│ │ │ │ │ │ )油 │ │
│ │ │ │ │ │ 批發零售 │ │
│ │ │ │ │ │ (45)□筒裝煤氣批│ │
│ │ │ │ │ │ 發零售 │ │
│日│ │ │ │ │ (46)□化工原料批│ │
│ │ │ │ │ │ 發零售 │ │
│ │ │ │ │ │ (47)□其他供公眾│ │
│ │ │ │ │ │ 使用或製造│ │
│ │ │ │ │ │ 、分裝、儲│ │
│ │ │ │ │ │ 存、販賣、│ │
│ │ │ │ │ │ 處理公共危│ │
│ │ │ │ │ │ 險物品及高│ │
│ │ │ │ │ │ 壓氣體場所│ │
│ │ │ │ │ │ (48)□其他得查行│ │
│ │ │ │ │ │ 業(請查填│ │
│ │ │ │ │ │ 名稱): │ │
│ │ │ │ │ ├─┬───────┤ │
│ │ │ │ │ │其│□其他 │ │
│ │ │ │ │ │他│□涉嫌犯罪賭博│ │
│ │ │ │ │ │事│ 場所 │ │
│ │ │ │ │ │實│□涉嫌妨害風化│ │
│ │ │ │ │ │ │ (俗)場所 │ │
└─┴──┴─┴─┴─┴─┴───────┴─┘
附表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通報單
┌─┬──┬──┬─────────────┬─┐
│最│ 受 │ 副 │主 旨│發│
│ │ 文 │ 本 ├─────────────┤文│
│ │ 單 │ 單 │ 一、 二、 │單│
│速│ 位 │ 位 │ 經經 □ □ □ □ 為 迅│位│
│ ├──┼──┤ 查營(一)(二)(三)(四)維 予│ │
│ │ │ 臺 │ 於 有 無 有 其 護 查│ │
│件│ │ 北 │ 本 廣 營 營 他 公 處│ │
└─┤ │ 市 │ 市 告 利 利 情 共 惠│ │
│ │ 政 │ 招 事 事 事 安 復│ │
│ │ 府 │ 牌 業 業 : 全 並│ │
│ │ 警 │ 區 , 登 登 , 副│ │
│ │ 察 │ 名 記 記 有 送│ │
│ │ 局 │ 里 稱 證 證 關 警│ │
│ │ ︵ │ : 。 而 該 察│ │
│ │ 請 │ 鄰 實 行 局│ │
│ │ 列 │ 行 際 業 (│ │
│ │ 管 │ 業 項 及 註│ │
│ │ 追 │ 有 目 商 明│ │
│ │ 蹤 │路街左 與 業 原│ │
│ │ ︶ │ 列 登 、 案│ │
├──┴──┤ 情 記 建 通│ │
│通 報 │ 事 項 築 報│ │
├─┬─┬─┤ : 目 、 日│ │
│日│文│附│ 段 不 消 期│ │
│期│號│件│ 符 防 及│ │
├─┼─┼─┤ 巷 。 、 文│ │
│ │ │ │ 營 號│ │
│ │ │ │ 弄 業 )│ │
│ │ │ │ 等 以│ │
│年│ │ │號樓 管 利│ │
│ │ │ │之之 理 治│ │
│ │ │ │ 部 安│ │
│ │ │ │ 分 會│ │
│ │ │ │ 負 , 報│ │
│ │ │ │ 責 有 檔│ │
│ │ │ │ 人 無 案│ │
│月│ │ │ : 違 紀│ │
│ │ │ │ 反 錄│ │
│ │ │ │ 貴 作│ │
│ │ │ │ 管 業│ │
│ │ │ │ 法 。│ │
│ │ │ │ 令 │ │
│ │ │ │ 請 │ │
│ │ │ │ 依 │ │
│日│ │ │ 法 │ │
└─┴─┴─┴─────────────┴─┘
附表五
┌─┬─┬─┬──────┬──┬────┐
│行│督│督│督 導 所 見 │處理│批 示│
│業│導│導│ │情形│ │
│查│單│時├──────┼──┼────┤
│報│位│間│經□□不 │ │ │
│督│:│:│與相不符 │ │ │
│導│ │年│警符符事 │ │ │
│報│ │ │勤 項 │ │ │
│告│ │ │區 如 │ │ │
│ │ │月│佐 左 │ │ │
│ │ │ │警 : │ │ │
│ │ │ │行 │ │ │
│ │ │日│業 │ │ │
│ ├─┼─┤查 │ │ │
│ │督│受│報 │ │ │
│ │導│督│單 │ │ │
│ │人│導│核 │ │ │
│ │員│單│對 │ │ │
│ │:│位│, │ │ │
│ │ │:│其 │ │ │
│ │ │ │所 │ ├────┤
│ │ │ │記 │ │業務單位│
│ │ │ │事 │ │意見 │
│ │ │ │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之背
┌─┬──┬───────────────┬──┐
│警│ 地 │查 報 事 項 (均以所見事實查 │備考│
│察│ │填 ) │ │
│局│ 址 ├─┬─┬─┬─────────┼──┤
│ │ : │廣│營│實│經(1) □舞廳(備有│其他│
│ │ │告│利│際│ 舞女 │發現│
│ │ │招│事│開│ (2) □舞場(不備│事實│
│ │ │牌│業│業│營 舞女 │□□│
│ │ │:│登│日│ (3) □酒家(有女│涉涉│
│ │ │□│記│期│ 侍) │嫌嫌│
│ │ │有│簿│:│下(4) □酒吧、廊(│妨犯│
│分│ │一│:│ │ 有女侍) │害罪│
│局│ │名│□│ │ (5) □特種咖啡茶│風賭│
│ │縣市│稱│無│ │列 室 │化博│
│ │ │ │;│ │ (6) □理髮廳 │︵場│
│ │ │ │□│ │ (7) □視聽歌唱業│俗所│
│分│ │ │有│ │行 (KTV) │︶ │
│駐│ │ │一│年│ (8) □浴室 │場 │
│︵│ │ │負│ │ (9) □電動玩具 │所 │
│派│鄉市│ │責│ │業(10)□撞球場 │□ │
│出│鎮區│ │人│ │ (11)□標射遊藝場│其 │
│︶│ │ │姓│ │︵(12)□歌廳演藝場│他 │
│所│ │ │名│ │以(13)□釣魚場 │ │
│第│ │ │:│月│實(14)□釣蝦場 │ │
│ │ │ │ │ │際(15)□健身房 │ │
│警│ │ │ │ │營(16)□射箭場 │ │
│勤│ │ │ │ │業(17)□溜冰場 │ │
│區│ │ │ │ │事(18)□保齡球館 │ │
│轄│村里│ │ │ │實(19)□韻律(舞蹈│ │
│內│ │ │ │日│查 )房 │ │
│行│ │ │ │ │填(20)□錄影節目播│ │
│業│ │ │登├─┤, 映業(MTV │ │
│查│ │ │記│ │例 ) │ │
│報│ │ │項│實│如(21)□電影院 │ │
│單│ │ │目│際│:(22)□第(1)─(4)│ │
│ │ │ │:│停│營 、填 (7)、│ │
│ │ 鄰 │ │ │業│利 (9)─,(2 │ │
│ │ │ │ │日│事 1)類以外之│ │
│主│ │ │ │期│業 其他娛樂、│ │
│管│ │ │ │:│登 遊藝業 │ │
│:│ │ │ │ │記 23)□美容院 │ │
│ │ │ │ │ │證(24)□餐飲業(小│ │
│ │ │ │ │ │為 吃店、飲料│ │
│ │ │ │ │ │餐 店、茶藝館│ │
│ │路街│ │ │ │廳 ) │ │
│查│ │ │ │ │,(25)□啤酒屋、飲│ │
│報│ │ │ │年│ 酒店(無女│ │
│佐│ │ │ │ │實 侍) │ │
│警│ │ │ │ │際(26)□娛樂餐飲業│ │
│:│ │ │ │ │經 (娛樂加餐│ │
│ │ │ │ │ │營 飲) │ │
│ │ │ │ │ │酒(27)□百貨超市或│ │
│ │ │ │ │ │家 大型購物館│ │
│ │ │ │ │ │,(28)□學前教育業│ │
│ │ 段 │ │ │月│則 (幼稚園等│ │
│ │ │ │ │ │以 ) │ │
│ │ │ │ │ │酒(29)□補習班(音│ │
│年│ │ │ │ │家 樂、舞蹈、│ │
│ │ │ │ │ │查 語文美姿、│ │
│ │ │ │ │ │填 插花等) │ │
│ │ │ │ │ │︶(30)□觀光飯店(│ │
│ │ │ │ │ │: 含附設夜總│ │
│ │ │ │ │日│ 會) │ │
│ │ 巷 │ │ │ │ (31)□旅社 │ │
│ │ │ │ │︵│ (32)□汽車旅館 │ │
│ │ │ │ │停│ (33)□旅(賓)館│ │
│ │ │ │ │ │ (34)□第(30)─(3│ │
│ │ │ │ │ │ 3)類以外之│ │
│ │ │ │ │業│ 其他旅館業│ │
│月│ │ │ │ │ (35)□指壓按摩中│ │
│ │ │ │ │ │ 心 │ │
│ │ │ │ │時│ (36)□妓女戶(含│ │
│ │ 弄 │ │ │ │ 私娼館) │ │
│ │ │ │ │ │ (37)□托嬰、兒(│ │
│ │ │ │ │查│ 輔導)中心│ │
│ │ │ │ │ │ (38)□醫院、診所│ │
│ │ │ │ │ │ (助產所等│ │
│ │ │ │ │ │ ) │ │
│ │ │ │ │填│ (39)□老人、殘障│ │
│ │ │ │ │︶│ 休(療、扶│ │
│ │ │ │ │ │ )養中心 │ │
│ │ │ │ │ │ (40)□爆竹煙火業│ │
│ │ │ │ │ │ (41)□委託寄售及│ │
│ │ │ │ │ │ 舊貨業 │ │
│ │ │ │ │ │ (42)□汽機車修配│ │
│ │號樓│ │ │ │ 、保管業 │ │
│ │之之│ │ │ │ (43)□違章工廠 │ │
│ │ │ │ │ │ (44)□汽(柴、潤│ │
│ │ │ │ │ │ 滑、礦、煤│ │
│ │ │ │ │ │ )油 │ │
│ │ │ │ │ │ 批發零售 │ │
│ │ │ │ │ │ (45)□筒裝煤氣批│ │
│ │ │ │ │ │ 發零售 │ │
│日│ │ │ │ │ (46)□化工原料批│ │
│ │ │ │ │ │ 發零售 │ │
│ │ │ │ │ │ (47)□其他供公眾│ │
│ │ │ │ │ │ 使用或製造│ │
│ │ │ │ │ │ 、分裝、儲│ │
│ │ │ │ │ │ 存、販賣、│ │
│ │ │ │ │ │ 處理公共危│ │
│ │ │ │ │ │ 險物品及高│ │
│ │ │ │ │ │ 壓氣體場所│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