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查報非法行業實施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1年09月05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內政部81.8.5. 臺(81)內警字第八一八0二九五號函轉行政院
        秘書長81.6.15.臺八十一內字第二0六0八號函。
  (二)內政部警政署81.8.13.八一警署行字第四四九三八號函。

二、目的:
    查察通報非法行業,協助主管機關查處,以防止危害、維護公共安全
    促進人民福利,確保社會安寧秩序。

三、查報原則:
  (一)警察機關對於轄內業有違法(規)事實,應通知主管機關;違法
        (規)之處理或取締由主管機關執行。
  (二)警察機關於主管機關取締違法(規)行業請求警力協助維護安全
        時,應即派警協助。
  (三)行業查報如營業場所有涉嫌妨害風化(俗),賭博犯罪情事者,
        為維護社會治安,警勤區佐警、派出所主管,分局應按左列規定
        處理:
        1.警勤區佐警:
         (1)依規定填報「轄內行業查報單」,如未查報經上級查獲者追
            究查報不力責任。
         (2)應即處理取締。
         (3)取締能力不足時應即陳報派出所主管查處。
        2.派出所主管:
         (1)督飭警勤區佐警加強查處。
         (2)對於重大違法或警勤區佐警查處能力不足時應運用組合警力
            ,申請機動警網臨檢取締。
        3.分局:
          督導該管派出所加強查處,必要時專案查處。

四、查報對象:
  (一)供公眾使用場所:
        1.舞廳(備有舞女)、舞場(不備舞女)、酒家(有女侍)、酒
          吧、酒廊(有女侍)、特種咖啡茶室(有女侍)、理髮廳、視
          聽歌唱業( KTV)  、浴室。
        2.電動玩具、撞球場、標射遊藝場。
        3.歌唱演藝業。
        4.釣魚場、鈞蝦場、健身房、射箭場、溜冰場、保齡球館、韻律
          (舞蹈)房、  錄影節目播映業( MTV)。電影院,其他娛樂
          遊藝業。
        5.美容院。
        6.餐飲業(小吃店、飲料店、茶藝館)。啤酒屋、飲酒店(無女
          侍)。
        7.娛樂餐飲業(娛樂加餐飲)。
        8.百貨超市或大型購物場。
        9.學前教育業(幼稚園等)。
       10.補習班(音樂、舞蹈、語文、美姿、插花等)。
       11.觀光飯店(含附設夜總會)、旅社、汽車旅館、旅(賓)館,
          其他旅館業。
       12.指壓按摩中心。
       13.妓女戶(含私娼館)及特定營業。
       14.托嬰、兒(輔導)中心。
       15.醫院、診所(助產所等)。
       16.老人、殘障休(療、扶)養中心。
       17.其他供公眾使用場所。
  (二)製造、分裝、儲存、販賣、處理公共危險物品或高壓氣體場所。
  (三)違章工廠。
  (四)其他經行政院核定之行業。
  (五)前列各項以外之行業,如有非法事實得為查報。

五、查報時機:
  (一)全面查報:每年六月一日起至六月三十日止由內政部警政署督導
        各警察局辦理全國性查報。
  (二)個案查報:於全面性查報後,轄內行業、新增(停業)查報內容
        變更或有其他非法事實發生時隨時查報。

六、查報權責:
  (一)警勤區佐警:
        1.行業查察,由警勤區佐警負責執行。
        2.轄內有下列事項,應為查報不得錯漏。
         (1)有、無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登記之負責人、項目。
         (2)實際經營行業別。
         (3)有、無廣告招牌及其名稱。
         (4)營業場所有無涉嫌妨害風化(俗)、賭博犯罪及其他情事。
        3.執行查察時應就轄區內行業對象逐街逐家查察。
        4.同一地址內如經營二家以上行業,應逐豕分別查填。
        5.以所見事實查報,按查報事項填列「轄內行業查報單」(如附
          表一)一式三聯、一聯報分局、一聯報派出所主管、一聯自存
          行業查報簿。
        6.為查報行業有無登記許可證照,得請當事人出示營利事業登記
          有關證件,如拒絕出示者,應通報主管機關依法臨場檢查。
        7.警勤區行業查報簿,採活頁方式,按道路門牌順序裝訂,依封
          面轄內行業調查統計表(附表二)轄內行業查報單封底之順序
          裝訂成冊。
        8.警勤區佐警異動時,應將行業查報簿列入移交。
        9.新接任警勤區佐警應於到職七日內將轄內行業全面複查,複查
          期滿後如發轄內有漏查行業或查報事項內容變更未查報者,追
          究新任人員查報不力責任,如複查期間發現有漏查行業,推定
          前任警勤區佐警未予查報,追究前任警勤區佐警查報不力責任
          ,以各行業開業日期為準,劃分前後任責任。
       10.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商業、建築、消防、營業等有關單位,
          依行業查報單處理回復後,警勤區佐警應將回復情形,註記於
          原查報單備考欄,如再發現有非法營業情事,再次依規定查報
          。
  (二)派出所主管:
        各所主管接獲警勤區佐警查報單後,應於二日內陳報分局,不得
        延宕。
  (三)分局:
        1.非法行業通知主管機關處理,由分局執行。
        2.分局接獲派出所之行業查報單,除建立檔案資料外,如有左列
          情事應即通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商業建築、消防、營業等有
          關法令之主管機關處理或取締。
         (1)無營利事業登記證。
         (2)有營利事業登記證而實際營業項目與登記項目不符。
            前項通知應於三日內以通報單(如附表三)通知主管單位(
            如附表三之一)並副陳本局(行政科)轉治安會報列管。
        3.接獲本局消防警察大隊對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發現
          無照違規行業通知時即就檔案資料複查,如警勤區佐警有漏查
          或未報情事,應飭該轄派出所依規定查報並追究查報不力責任
          。
        4.各分局接獲主管機關回復後即將主管機關處理情形告派出所轉
          知警勤區佐警註記於原查報單備考欄,並持續查察。
        5.對於重大違法或派出所能力不足以查處場所,應調派警力支援
          查處,必要時專案查處。
        6.為建立個案資料,各分局對於警勤區佐警之查報單應以派出所
          警勤區為單位按道路門牌順序個別建立檔案,並將非法行業通
          報單原稿及主管機關回復情形與原查報單併案存檔。
  (四)消防警察大隊:
        對於供公眾使用建築物消防安全檢查時發現無照、違規行業,除
        函請主管機關處理外,並通報該管分局複查副知本局(行政科)
        如未通知者追究責任。
  (五)刑警大隊:
        為本市治安會報管制考核,業務承辦單位,依本局查報非法行業
        業務承辦單位所提資料提治安會報。
  (六)本局(行政科):
        1.本局行政科為警察機關查報非法行業承辦單位,每月彙整各分
          局查報及主管機關處理情形資料,並刑警大隊提治安會報。
        2.對於各分局未查報或主管機關接獲通報而未依限處理,取締案
          件應專案提治安會報處理。
        3.分局副陳查報單以分局、派出所、警勤區為單位按道路門牌順
          序,個別建立檔案,並將主管機關回復情形併案存檔,以利查
          考。

七、督導考核:
  (一)為落實本項工作應循主官(管)、督察、業務系統督導執行,以
        提振工作士氣。
        1.各派出所主管應督飭警勤區佐警落實查報(提勤務檢討或查勤
          指示均作成紀錄)。
        2.分局第一、二組應分別按地區分配排定行業查報督導分配表,
          每月實施複核抽查。組長業務承辦人暨查勤區人員每月督導二
          次、每次應查二個警勤區以上。
        3.分局長每二個月督導轄內一次,每次應查二個警勤區。
        4.本局督察室應將行業查報工作列入督導項目,各駐區督察每月
          督導二個警勤區。
        5.本局業務承辦位每月督導二個分局業務辦理及查報情形。
  (二)督考人員督導時應填具「非法行業查報督導報告」(如附表五)
        於督導後三日內送分局一組(分局、派出所督導人員)或本局行
        政科(督察室督導人員)處理,並予彙整成冊,以備查考。
  (三)內政部警政署不定實施專案督導抽查各級員警查報督考情形。

八、獎懲:
    執行本案出(不)力人員之獎懲由內政部警政署參照「警察人員獎懲
    標準表」另行規定辦理。

九、其他:
    查報非法行業管考流程依「警察機關查報非法行業流程表」(如附表
    四)規定辦理。

十、本實施要點有未盡事得隨時修正之。

附表一
┌─┬──┬───────────────┬─┐註
│警│ 地 │查 報 事 項 (均以所見事實查  │備│:
│察│    │填 )                         │考│一
│局│ 址 ├─┬─┬─┬─────────┼─┤式
│  │ : │廣│營│實│經(1) □舞廳(備有│  │三
│  │    │告│利│際│        舞女      │  │聯
│  │    │招│事│開│  (2) □舞場(不備│  │:
│  │    │牌│業│業│營      舞女      │  │第
│  │    │:│登│日│  (3) □酒家(有女│  │一
│  │    │□│記│期│        侍)      │  │聯
│  │    │有│簿│:│下(4) □酒吧、廊(│  │陳
│分│    │一│:│  │        有女侍)  │  │報
│局│    │名│□│  │  (5) □特種咖啡茶│  │分
│  │縣市│稱│無│  │列      室        │  │局
│  │    │  │;│  │  (6) □理髮廳    │  │、
│  │    │  │□│  │  (7) □視聽歌唱業│  │第
│分│    │  │有│  │行     (KTV)    │  │二
│駐│    │  │一│年│  (8) □浴室      │  │聯
│︵│    │  │負│  │  (9) □電動玩具  │  │存
│派│鄉市│  │責│  │業(10)□撞球場    │  │分
│出│鎮區│  │人│  │  (11)□標射遊藝場│  │註
│︶│    │  │姓│  │︵(12)□歌廳演藝場│  │(
│所│    │  │名│  │以(13)□釣魚場    │  │派
│第│    │  │:│月│實(14)□釣蝦場    │  │出
│  │    │  │  │  │際(15)□健身房    │  │)
│警│    │  │  │  │營(16)□射箭場    │  │所
│勤│    │  │  │  │業(17)□溜冰場    │  │主
│區│    │  │  │  │事(18)□保齡球館  │  │管
│轄│村里│  │  │  │實(19)□韻律(舞蹈│  │、
│內│    │  │  │日│查      )房      │  │第
│行│    │  │  │  │填(20)□錄影節目播│  │三
│業│    │  │登├─┤,      映業(MTV │  │聯
│查│    │  │記│  │例      )        │  │存
│報│    │  │項│實│如(21)□電影院    │  │
│單│    │  │目│際│:(22)□第(1)─(4)│  │查
│  │    │  │:│停│營      、填 (7)、│  │報
│  │ 鄰 │  │  │業│利      (9)─,(2 │  │員
│  │    │  │  │日│事      1)類以外之│  │警
│主│    │  │  │期│業      其他娛樂、│  │。
│管│    │  │  │:│登      遊藝業    │  │
│:│    │  │  │  │記 23)□美容院    │  │
│  │    │  │  │  │證(24)□餐飲業(小│  │
│  │    │  │  │  │為      吃店、飲料│  │
│  │    │  │  │  │餐      店、茶藝館│  │
│  │路街│  │  │  │廳      )        │  │
│查│    │  │  │  │,(25)□啤酒屋、飲│  │
│報│    │  │  │年│        酒店(無女│  │
│佐│    │  │  │  │實      侍)      │  │
│警│    │  │  │  │際(26)□娛樂餐飲業│  │
│:│    │  │  │  │經      (娛樂加餐│  │
│  │    │  │  │  │營      飲)      │  │
│  │    │  │  │  │酒(27)□百貨超市或│  │
│  │    │  │  │  │家      大型購物館│  │
│  │    │  │  │  │,(28)□學前教育業│  │
│  │ 段 │  │  │月│則      (幼稚園等│  │
│  │    │  │  │  │以      )        │  │
│  │    │  │  │  │酒(29)□補習班(音│  │
│年│    │  │  │  │家      樂、舞蹈、│  │
│  │    │  │  │  │查      語文美姿、│  │
│  │    │  │  │  │填      插花等)  │  │
│  │    │  │  │  │︶(30)□觀光飯店(│  │
│  │    │  │  │  │:      含附設夜總│  │
│  │    │  │  │日│        會)      │  │
│  │ 巷 │  │  │  │  (31)□旅社      │  │
│  │    │  │  │︵│  (32)□汽車旅館  │  │
│  │    │  │  │停│  (33)□旅(賓)館│  │
│  │    │  │  │  │  (34)□第(30)─(3│  │
│  │    │  │  │  │        3)類以外之│  │
│  │    │  │  │業│        其他旅館業│  │
│月│    │  │  │  │  (35)□指壓按摩中│  │
│  │    │  │  │  │        心        │  │
│  │    │  │  │時│  (36)□妓女戶(含│  │
│  │ 弄 │  │  │  │        私娼館)  │  │
│  │    │  │  │  │  (37)□托嬰、兒(│  │
│  │    │  │  │查│        輔導)中心│  │
│  │    │  │  │  │  (38)□醫院、診所│  │
│  │    │  │  │  │        (助產所等│  │
│  │    │  │  │  │        )        │  │
│  │    │  │  │填│  (39)□老人、殘障│  │
│  │    │  │  │︶│        休(療、扶│  │
│  │    │  │  │  │         )養中心 │  │
│  │    │  │  │  │  (40)□爆竹煙火業│  │
│  │    │  │  │  │  (41)□委託寄售及│  │
│  │    │  │  │  │        舊貨業    │  │
│  │    │  │  │  │  (42)□汽機車修配│  │
│  │號樓│  │  │  │        、保管業  │  │
│  │之之│  │  │  │  (43)□違章工廠  │  │
│  │    │  │  │  │  (44)□汽(柴、潤│  │
│  │    │  │  │  │        滑、礦、煤│  │
│  │    │  │  │  │        )油      │  │
│  │    │  │  │  │        批發零售  │  │
│  │    │  │  │  │  (45)□筒裝煤氣批│  │
│  │    │  │  │  │        發零售    │  │
│日│    │  │  │  │  (46)□化工原料批│  │
│  │    │  │  │  │        發零售    │  │
│  │    │  │  │  │  (47)□其他供公眾│  │
│  │    │  │  │  │        使用或製造│  │
│  │    │  │  │  │        、分裝、儲│  │
│  │    │  │  │  │        存、販賣、│  │
│  │    │  │  │  │        處理公共危│  │
│  │    │  │  │  │        險物品及高│  │
│  │    │  │  │  │        壓氣體場所│  │
│  │    │  │  │  │  (48)□其他得查行│  │
│  │    │  │  │  │        業(請查填│  │
│  │    │  │  │  │        名稱):  │  │
│  │    │  │  │  ├─┬───────┤  │
│  │    │  │  │  │其│□其他        │  │
│  │    │  │  │  │他│□涉嫌犯罪賭博│  │
│  │    │  │  │  │事│  場所        │  │
│  │    │  │  │  │實│□涉嫌妨害風化│  │
│  │    │  │  │  │  │  (俗)場所  │  │
└─┴──┴─┴─┴─┴─┴───────┴─┘
附表三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分局通報單
┌─┬──┬──┬─────────────┬─┐
│最│ 受 │ 副 │主                      旨│發│
│  │ 文 │ 本 ├─────────────┤文│
│  │ 單 │ 單 │ 一、                二、 │單│
│速│ 位 │ 位 │ 經經 □  □  □  □ 為 迅│位│
│  ├──┼──┤ 查營(一)(二)(三)(四)維 予│  │
│  │    │ 臺 │ 於   有  無  有  其 護 查│  │
│件│    │ 北 │ 本   廣  營  營  他 公 處│  │
└─┤    │ 市 │ 市   告  利  利  情 共 惠│  │
    │    │ 政 │      招  事  事  事 安 復│  │
    │    │ 府 │      牌  業  業  : 全 並│  │
    │    │ 警 │ 區   ,  登  登     , 副│  │
    │    │ 察 │      名  記  記     有 送│  │
    │    │ 局 │ 里   稱  證  證     關 警│  │
    │    │ ︵ │      :  。  而     該 察│  │
    │    │ 請 │ 鄰           實     行 局│  │
    │    │ 列 │    行        際     業 (│  │
    │    │ 管 │    業        項     及 註│  │
    │    │ 追 │    有        目     商 明│  │
    │    │ 蹤 │路街左        與     業 原│  │
    │    │ ︶ │    列        登     、 案│  │
    ├──┴──┤    情        記     建 通│  │
    │通     報 │    事        項     築 報│  │
    ├─┬─┬─┤    :        目     、 日│  │
    │日│文│附│ 段           不     消 期│  │
    │期│號│件│              符     防 及│  │
    ├─┼─┼─┤ 巷           。     、 文│  │
    │  │  │  │                     營 號│  │
    │  │  │  │ 弄                  業 )│  │
    │  │  │  │                     等 以│  │
    │年│  │  │號樓                 管 利│  │
    │  │  │  │之之                 理 治│  │
    │  │  │  │                     部 安│  │
    │  │  │  │                     分 會│  │
    │  │  │  │ 負                  , 報│  │
    │  │  │  │ 責                  有 檔│  │
    │  │  │  │ 人                  無 案│  │
    │月│  │  │ :                  違 紀│  │
    │  │  │  │                     反 錄│  │
    │  │  │  │                     貴 作│  │
    │  │  │  │                     管 業│  │
    │  │  │  │                     法 。│  │
    │  │  │  │                     令   │  │
    │  │  │  │                     請   │  │
    │  │  │  │                     依   │  │
    │日│  │  │                     法   │  │
    └─┴─┴─┴─────────────┴─┘
附表五
┌─┬─┬─┬──────┬──┬────┐
│行│督│督│督 導 所 見 │處理│批    示│
│業│導│導│            │情形│        │
│查│單│時├──────┼──┼────┤
│報│位│間│經□□不    │    │        │
│督│:│:│與相不符    │    │        │
│導│  │年│警符符事    │    │        │
│報│  │  │勤    項    │    │        │
│告│  │  │區    如    │    │        │
│  │  │月│佐    左    │    │        │
│  │  │  │警    :    │    │        │
│  │  │  │行          │    │        │
│  │  │日│業          │    │        │
│  ├─┼─┤查          │    │        │
│  │督│受│報          │    │        │
│  │導│督│單          │    │        │
│  │人│導│核          │    │        │
│  │員│單│對          │    │        │
│  │:│位│,          │    │        │
│  │  │:│其          │    │        │
│  │  │  │所          │    ├────┤
│  │  │  │記          │    │業務單位│
│  │  │  │事          │    │意見    │
│  │  │  │實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表五之背
┌─┬──┬───────────────┬──┐
│警│ 地 │查 報 事 項 (均以所見事實查  │備考│
│察│    │填 )                         │    │
│局│ 址 ├─┬─┬─┬─────────┼──┤
│  │ : │廣│營│實│經(1) □舞廳(備有│其他│
│  │    │告│利│際│        舞女      │發現│
│  │    │招│事│開│  (2) □舞場(不備│事實│
│  │    │牌│業│業│營      舞女      │□□│
│  │    │:│登│日│  (3) □酒家(有女│涉涉│
│  │    │□│記│期│        侍)      │嫌嫌│
│  │    │有│簿│:│下(4) □酒吧、廊(│妨犯│
│分│    │一│:│  │        有女侍)  │害罪│
│局│    │名│□│  │  (5) □特種咖啡茶│風賭│
│  │縣市│稱│無│  │列      室        │化博│
│  │    │  │;│  │  (6) □理髮廳    │︵場│
│  │    │  │□│  │  (7) □視聽歌唱業│俗所│
│分│    │  │有│  │行     (KTV)    │︶  │
│駐│    │  │一│年│  (8) □浴室      │場  │
│︵│    │  │負│  │  (9) □電動玩具  │所  │
│派│鄉市│  │責│  │業(10)□撞球場    │□  │
│出│鎮區│  │人│  │  (11)□標射遊藝場│其  │
│︶│    │  │姓│  │︵(12)□歌廳演藝場│他  │
│所│    │  │名│  │以(13)□釣魚場    │    │
│第│    │  │:│月│實(14)□釣蝦場    │    │
│  │    │  │  │  │際(15)□健身房    │    │
│警│    │  │  │  │營(16)□射箭場    │    │
│勤│    │  │  │  │業(17)□溜冰場    │    │
│區│    │  │  │  │事(18)□保齡球館  │    │
│轄│村里│  │  │  │實(19)□韻律(舞蹈│    │
│內│    │  │  │日│查      )房      │    │
│行│    │  │  │  │填(20)□錄影節目播│    │
│業│    │  │登├─┤,      映業(MTV │    │
│查│    │  │記│  │例      )        │    │
│報│    │  │項│實│如(21)□電影院    │    │
│單│    │  │目│際│:(22)□第(1)─(4)│    │
│  │    │  │:│停│營      、填 (7)、│    │
│  │ 鄰 │  │  │業│利      (9)─,(2 │    │
│  │    │  │  │日│事      1)類以外之│    │
│主│    │  │  │期│業      其他娛樂、│    │
│管│    │  │  │:│登      遊藝業    │    │
│:│    │  │  │  │記 23)□美容院    │    │
│  │    │  │  │  │證(24)□餐飲業(小│    │
│  │    │  │  │  │為      吃店、飲料│    │
│  │    │  │  │  │餐      店、茶藝館│    │
│  │路街│  │  │  │廳      )        │    │
│查│    │  │  │  │,(25)□啤酒屋、飲│    │
│報│    │  │  │年│        酒店(無女│    │
│佐│    │  │  │  │實      侍)      │    │
│警│    │  │  │  │際(26)□娛樂餐飲業│    │
│:│    │  │  │  │經      (娛樂加餐│    │
│  │    │  │  │  │營      飲)      │    │
│  │    │  │  │  │酒(27)□百貨超市或│    │
│  │    │  │  │  │家      大型購物館│    │
│  │    │  │  │  │,(28)□學前教育業│    │
│  │ 段 │  │  │月│則      (幼稚園等│    │
│  │    │  │  │  │以      )        │    │
│  │    │  │  │  │酒(29)□補習班(音│    │
│年│    │  │  │  │家      樂、舞蹈、│    │
│  │    │  │  │  │查      語文美姿、│    │
│  │    │  │  │  │填      插花等)  │    │
│  │    │  │  │  │︶(30)□觀光飯店(│    │
│  │    │  │  │  │:      含附設夜總│    │
│  │    │  │  │日│        會)      │    │
│  │ 巷 │  │  │  │  (31)□旅社      │    │
│  │    │  │  │︵│  (32)□汽車旅館  │    │
│  │    │  │  │停│  (33)□旅(賓)館│    │
│  │    │  │  │  │  (34)□第(30)─(3│    │
│  │    │  │  │  │        3)類以外之│    │
│  │    │  │  │業│        其他旅館業│    │
│月│    │  │  │  │  (35)□指壓按摩中│    │
│  │    │  │  │  │        心        │    │
│  │    │  │  │時│  (36)□妓女戶(含│    │
│  │ 弄 │  │  │  │        私娼館)  │    │
│  │    │  │  │  │  (37)□托嬰、兒(│    │
│  │    │  │  │查│        輔導)中心│    │
│  │    │  │  │  │  (38)□醫院、診所│    │
│  │    │  │  │  │        (助產所等│    │
│  │    │  │  │  │        )        │    │
│  │    │  │  │填│  (39)□老人、殘障│    │
│  │    │  │  │︶│        休(療、扶│    │
│  │    │  │  │  │         )養中心 │    │
│  │    │  │  │  │  (40)□爆竹煙火業│    │
│  │    │  │  │  │  (41)□委託寄售及│    │
│  │    │  │  │  │        舊貨業    │    │
│  │    │  │  │  │  (42)□汽機車修配│    │
│  │號樓│  │  │  │        、保管業  │    │
│  │之之│  │  │  │  (43)□違章工廠  │    │
│  │    │  │  │  │  (44)□汽(柴、潤│    │
│  │    │  │  │  │        滑、礦、煤│    │
│  │    │  │  │  │        )油      │    │
│  │    │  │  │  │        批發零售  │    │
│  │    │  │  │  │  (45)□筒裝煤氣批│    │
│  │    │  │  │  │        發零售    │    │
│日│    │  │  │  │  (46)□化工原料批│    │
│  │    │  │  │  │        發零售    │    │
│  │    │  │  │  │  (47)□其他供公眾│    │
│  │    │  │  │  │        使用或製造│    │
│  │    │  │  │  │        、分裝、儲│    │
│  │    │  │  │  │        存、販賣、│    │
│  │    │  │  │  │        處理公共危│    │
│  │    │  │  │  │        險物品及高│    │
│  │    │  │  │  │        壓氣體場所│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