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加強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4月16日

所有條文

壹、目的:
    加強表揚員警好人好事,培養榮譽心責任感,促進榮譽團結及擴大社
    會共識,爭取民眾擁戴,樹立警察新形象。

貳、凡本局員警符合以下標準者,均為荐舉表揚對象:
一、敦品勵學,負責盡職,對治安工作或為民服務有優異表現者。
二、急公好義,濟難救急,對世俗有影響作用者。
三、拾金不昧或拒受賄賂依法檢舉者。
四、對警政興革事宜提供具體建議,經上級採納施行,卓著成效者。
五、研究警察學術,卓然有成,其著作經審查確有價值者。
六、執行任務或辦理專案,圓滿達成,而有特殊功績者。
七、對工作有特殊表現或對改善警風紀有特殊貢獻,足為楷模作用者。
八、因公負傷,情節感人,或其他具有特殊表現與功績者。

參、荐舉方式:
一、長官遴選--各級主官(管)勤務督察人員利用查勤查案機會,報章雜
    誌之記載,以
    及情報輿論之報導等廣泛蒐集切實查證,發掘好人好事。
二、同仁推舉--同仁間明瞭好人好事事蹟,推舉提供具體資料,以免為善
    不欲人知,埋
    沒優良事蹟。
三、員警自荐--自身善行義舉或以往感人情事,主動敘述優良事蹟。

肆、作法:
一、請各單位主官(管)積極發掘並鼓勵全體員警擴大推舉,以期獎掖好
    人,激勵士氣。定期將員警優良事蹟撰寫陳報單(如附件)一份,於
    每月五日前逕送本局督察室彙辦。
二、本局利用動員月會公開表揚並頒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