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局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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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條本局及所屬各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法務部訂定之「政風
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組成政風督導小組。(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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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各單位應倡導儉樸生活,並辦理員工正當體康休閒活動,以增進員警
身心健康。(各單位督察、人事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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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各級政風單位應確實評估本單位政風工作應興應革事項,研擬有關之
政風法令,各有關業務單位應配合推動執行。(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有關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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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各單位對與民眾直接接觸之人員,依規定須實施職期輪調
者,應切實執行;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建立職務
代理人制度,以增進行政效能。(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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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各單位應配合社會環境變遷狀況及現實需要,繼續檢討修正不合時宜
之法令規章。(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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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單位應持續推行工作簡化,針對與民眾接觸有關業務,不斷檢討作
業程序,縮短作業流程,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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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單位應加強法令宣導與法紀教育,並運用各種訓練、教育或集會,
宣導政風法令,講解廉政肅貪案例,編印法紀教材,期使本局所屬警
察人員能知法守法,廉能自持。(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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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各單位應將政風優良事蹟或貪瀆案件經判刑確定者,利用各單位印行
之刊物加以刊載,藉收激濁提清之效。(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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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各單位應依照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
定」組成稽核小組,審議採購、營繕及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各級會
計單位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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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各單位對左列有關事項,應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施,並實施問卷
調查:一員警風紀二營繕採購三違規行業之取締四其他與民眾關係
密切之業務(各級有關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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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各單位應設置政風檢舉專線電話、傳真機及郵政信箱,刊載於單位
出版刊物及投標文件上,以達宣導之效果。(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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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針對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單位弊端事項,應依有關規定,審
慎處理,經查非事實者,應予以澄清。(各級政風單位主辦,相關
單位協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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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各單位應加強宣導肅貪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規定,對請託關說、贈
受財物及飲宴應酬等事項,應依規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各級政風單位主辦,各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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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本局各級政風單位應依法務部訂定之「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
處理要點」規定,針對員警貪瀆事蹟,於簽報單位主官(管)核可
後,建立「警察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各級政風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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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本局各級政風單位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受理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財產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受理民眾申請查閱;另依規定進行實質
審核,以發現有無申報不實情事。(各級政風單位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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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各單位發生貪瀆案件時,應即辦理專案檢討,於一個月內將檢討結
果及具體改進措施彙報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涉及集體或單位機關首
長貪污案件由上一級單位負責檢討,並均於本局局務會報或政風督
導小組會議時提報。(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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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各單位主官及各級主管對其屬員之品行生活應切實注意考核查察,
如有生活違常或貪瀆事實者,應即處理,未主動查覺究辦者,依情
節追究有關人員之責任。(各單位主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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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各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切實執行,並逐級督導考核,務求貫徹,其執
行成效並於本局局務會報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中提報。(各單位主
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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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本局政風室在未奉准成立前,有關政風業務由督室室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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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檢討報告表 │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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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 辦 事 項 │執行成效│改進意見│
├─────────────┼────┼────┤
│一、各單位應倡導儉僕生活,│ │ │
│ 並辦理員工正當休閒活動│ │ │
│ ,以增進公務人員身心健│ │ │
│ 康。(各單位督察、人事│ │ │
│ 主辦)。 │ │ │
│二、各級政風單位應確實評估│ │ │
│ 本單位政風工作應興應革│ │ │
│ 事項,研擬有關之政風法│ │ │
│ 令。各有關業務單位應配│ │ │
│ 合推動執行。(各級政風│ │ │
│ 單位主辦、各有關單位協│ │ │
│ 辦) │ │ │
│三、各單位應配合社會環境變│ │ │
│ 遷狀況及現實需要,繼續│ │ │
│ 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 │ │
│ 規章。(各單位主辦) │ │ │
│四、各單位應持續推行工作簡│ │ │
│ 化,針對與民眾接觸有關│ │ │
│ 業務,不斷檢討作業程序│ │ │
│ ,縮短作業流程,以達簡│ │ │
│ 政便民之目的。(各單位│ │ │
│ 主辦) │ │ │
│五、各單位應加強法令宣導與│ │ │
│ 法紀教育,並利用各種訓│ │ │
│ 練、教育或集會,宣導政│ │ │
│ 風法令,講解廉政肅貪案│ │ │
│ 例,編印法紀教材,期使│ │ │
│ 所有警察人員能知法守法│ │ │
│ ,廉能自持。(各單位主│ │ │
│ 辦) │ │ │
│六、各單位應依照院頒「各機│ │ │
│ 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 │ │
│ 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組│ │ │
│ 成稽核小組,審議採購、│ │ │
│ 營繕及委託技術服務案件│ │ │
│ 。(各級會計單位主辦,│ │ │
│ 有關單位協辦) │ │ │
│七、各單位對左列有關事項,│ │ │
│ 應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 │ │
│ 施,並實施問卷調查: │ │ │
│(一)員警風紀 │ │ │
│(二)營繕採購 │ │ │
│(三)違規行業之取締 │ │ │
│(四)其他與民眾關係密切之│ │ │
│ 業務(各級有關單位主│ │ │
│ 辦) │ │ │
│八、針對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 │ │
│ 有關本單位弊端事項,應│ │ │
│ 依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 │
│ 經查非事實者,應予以澄│ │ │
│ 清。(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 │
│ ,相關單位協辦) │ │ │
│九、各單位應加強宣導肅貪行│ │ │
│ 動方案,防貪方面規定,│ │ │
│ 對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 │ │
│ 飲宴應酬等事項,應依規│ │ │
│ 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 │ │
│ 位。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 │
│ 各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 │ │
│十、各單位主官及各級主管對│ │ │
│ 其屬員之品行生活應切實│ │ │
│ 注意考核查察,如有生活│ │ │
│ 違常或貪瀆事實者,應即│ │ │
│ 處理,未主動查覺究辦者│ │ │
│ ,依情節追究有關人員之│ │ │
│ 責任。(各單位主辦)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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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說明:
一、「應辦事欄」:係參照內政部警政署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之經常性應辦事項填列;「實施計畫」所未列入之應辦事項,遇有執
行成果時,仍請逐項增列。
二、「執行成果」欄:請填報上開有關工作之執行概況,並著重研析政風
相關措施推動成效及重要成果等,均請以具體數字顯示。
三、「改進意見」欄:對本計畫之執行,研擬具體改進建議。
四、本表請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三日前填妥,逕送本局督察室(本局政風
室成立後送本局政風室)彙整報內政部警政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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