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6月2日

所有條文

一、本局為貫徹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特訂定本計畫。

二、條本局及所屬各級單位(以下簡稱各單位)應依法務部訂定之「政風
    督導小組設置要點」組成政風督導小組。(各單位主辦)

三、各單位應倡導儉樸生活,並辦理員工正當體康休閒活動,以增進員警
    身心健康。(各單位督察、人事主辦)

四、各級政風單位應確實評估本單位政風工作應興應革事項,研擬有關之
    政風法令,各有關業務單位應配合推動執行。(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有關單位協辦)

五、本局及所屬各單位對與民眾直接接觸之人員,依規定須實施職期輪調
    者,應切實執行;並依「各機關職務代理應行注意事項」,建立職務
    代理人制度,以增進行政效能。(各單位主辦)

六、各單位應配合社會環境變遷狀況及現實需要,繼續檢討修正不合時宜
    之法令規章。(各單位主辦)

七、各單位應持續推行工作簡化,針對與民眾接觸有關業務,不斷檢討作
    業程序,縮短作業流程,以達簡政便民之目的。(各單位主辦)

八、各單位應加強法令宣導與法紀教育,並運用各種訓練、教育或集會,
    宣導政風法令,講解廉政肅貪案例,編印法紀教材,期使本局所屬警
    察人員能知法守法,廉能自持。(各單位主辦)

九、各單位應將政風優良事蹟或貪瀆案件經判刑確定者,利用各單位印行
    之刊物加以刊載,藉收激濁提清之效。(各單位主辦)

十、各單位應依照院頒「各機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止舞弊貪瀆作業規
    定」組成稽核小組,審議採購、營繕及委託技術服務案件。(各級會
    計單位主辦,有關單位協辦)

十一、各單位對左列有關事項,應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施,並實施問卷
      調查:一員警風紀二營繕採購三違規行業之取締四其他與民眾關係
      密切之業務(各級有關單位主辦)

十二、各單位應設置政風檢舉專線電話、傳真機及郵政信箱,刊載於單位
      出版刊物及投標文件上,以達宣導之效果。(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十三、針對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有關本單位弊端事項,應依有關規定,審
      慎處理,經查非事實者,應予以澄清。(各級政風單位主辦,相關
      單位協辦)

十四、各單位應加強宣導肅貪行動方案,防貪方面規定,對請託關說、贈
      受財物及飲宴應酬等事項,應依規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位。(
      各級政風單位主辦,各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十五、本局各級政風單位應依法務部訂定之「防止公務人員貪瀆不法資料
      處理要點」規定,針對員警貪瀆事蹟,於簽報單位主官(管)核可
      後,建立「警察人員貪瀆不法資料卡」。(各級政風單位辦理)

十六、本局各級政風單位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及其施行細則規定
      ,受理應申報財產人員之財產申報。
      前項申報資料應妥善保管並受理民眾申請查閱;另依規定進行實質
      審核,以發現有無申報不實情事。(各級政風單位辦理)

十七、各單位發生貪瀆案件時,應即辦理專案檢討,於一個月內將檢討結
      果及具體改進措施彙報本局政風督導小組。涉及集體或單位機關首
      長貪污案件由上一級單位負責檢討,並均於本局局務會報或政風督
      導小組會議時提報。(各單位主辦)

十八、各單位主官及各級主管對其屬員之品行生活應切實注意考核查察,
      如有生活違常或貪瀆事實者,應即處理,未主動查覺究辦者,依情
      節追究有關人員之責任。(各單位主辦)

十九、各單位應依據本計畫切實執行,並逐級督導考核,務求貫徹,其執
      行成效並於本局局務會報或政風督導小組會議中提報。(各單位主
      辦)

二十、本局政風室在未奉准成立前,有關政風業務由督室室兼辦。

┌───────────────────────┐
│執行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檢討報告表    │
│單位:                  日期:  年  月  日    │
├─────────────┬────┬────┤
│應    辦    事    項      │執行成效│改進意見│
├─────────────┼────┼────┤
│一、各單位應倡導儉僕生活,│        │        │
│    並辦理員工正當休閒活動│        │        │
│    ,以增進公務人員身心健│        │        │
│    康。(各單位督察、人事│        │        │
│    主辦)。              │        │        │
│二、各級政風單位應確實評估│        │        │
│    本單位政風工作應興應革│        │        │
│    事項,研擬有關之政風法│        │        │
│    令。各有關業務單位應配│        │        │
│    合推動執行。(各級政風│        │        │
│    單位主辦、各有關單位協│        │        │
│    辦)                  │        │        │
│三、各單位應配合社會環境變│        │        │
│    遷狀況及現實需要,繼續│        │        │
│    檢討修正不合時宜之法令│        │        │
│    規章。(各單位主辦)  │        │        │
│四、各單位應持續推行工作簡│        │        │
│    化,針對與民眾接觸有關│        │        │
│    業務,不斷檢討作業程序│        │        │
│    ,縮短作業流程,以達簡│        │        │
│    政便民之目的。(各單位│        │        │
│    主辦)                │        │        │
│五、各單位應加強法令宣導與│        │        │
│    法紀教育,並利用各種訓│        │        │
│    練、教育或集會,宣導政│        │        │
│    風法令,講解廉政肅貪案│        │        │
│    例,編印法紀教材,期使│        │        │
│    所有警察人員能知法守法│        │        │
│    ,廉能自持。(各單位主│        │        │
│    辦)                  │        │        │
│六、各單位應依照院頒「各機│        │        │
│    關辦理採購及營繕工程防│        │        │
│    止舞弊貪瀆作業規定」組│        │        │
│    成稽核小組,審議採購、│        │        │
│    營繕及委託技術服務案件│        │        │
│    。(各級會計單位主辦,│        │        │
│    有關單位協辦)        │        │        │
│七、各單位對左列有關事項,│        │        │
│    應研訂具體可行之防弊措│        │        │
│    施,並實施問卷調查:  │        │        │
│(一)員警風紀            │        │        │
│(二)營繕採購            │        │        │
│(三)違規行業之取締      │        │        │
│(四)其他與民眾關係密切之│        │        │
│      業務(各級有關單位主│        │        │
│      辦)                │        │        │
│八、針對民眾檢舉及媒體報導│        │        │
│    有關本單位弊端事項,應│        │        │
│    依有關規定,審慎處理,│        │        │
│    經查非事實者,應予以澄│        │        │
│    清。(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        │
│    ,相關單位協辦)      │        │        │
│九、各單位應加強宣導肅貪行│        │        │
│    動方案,防貪方面規定,│        │        │
│    對請託關說、贈受財物及│        │        │
│    飲宴應酬等事項,應依規│        │        │
│    定簽報長官並知會政風單│        │        │
│    位。各級政風單位主辦,│        │        │
│    各有關單位配合辦理)  │        │        │
│十、各單位主官及各級主管對│        │        │
│    其屬員之品行生活應切實│        │        │
│    注意考核查察,如有生活│        │        │
│    違常或貪瀆事實者,應即│        │        │
│    處理,未主動查覺究辦者│        │        │
│    ,依情節追究有關人員之│        │        │
│    責任。(各單位主辦)  │        │        │
└─────────────┴────┴────┘
填表說明:
一、「應辦事欄」:係參照內政部警政署端正政風防制貪污工作實施計畫
    之經常性應辦事項填列;「實施計畫」所未列入之應辦事項,遇有執
    行成果時,仍請逐項增列。
二、「執行成果」欄:請填報上開有關工作之執行概況,並著重研析政風
    相關措施推動成效及重要成果等,均請以具體數字顯示。
三、「改進意見」欄:對本計畫之執行,研擬具體改進建議。
四、本表請於每年六月、十二月三日前填妥,逕送本局督察室(本局政風
    室成立後送本局政風室)彙整報內政部警政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