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暨所屬各單位加強差假、勤惰管理執行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84年02月23日

所有條文

一、依據
(一)公務人員請假規則。
(二)行政院暨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平時考核要點及臺北市政府補充規定
      事項。
(三)臺北市政府八十四年二月九日八四府人三字第八四00七六0一號
      函發加強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二、目的
    加強本局差假、勤惰管理,整飭辦公紀律,增進為民服務,提高行政
    效率。
三、加強措施
(一)差假管理部分:
    1.各級主官(管)嚴加管理員工差假勤惰,如有差勤虛報、請假浮濫
      、上班怠惰、效率低落情形,各級主官(管)負督導不週責任。
    2.同仁除遇有疾病或緊急事故,得由其同事或家屬親友,代辦請假手
      續外,凡請假人員,須以親筆填具請假或休假書,遞陳機關首長或
      經授權之主管人員核准後,方得離開任所;未辦請假或休假手續而
      擅離職守,或假期已滿仍未銷假,或請假有虛偽情事者,均以曠職
      論。
    3.各單位休假者不止一人時,該管主管得依各該員年資長短,考績等
      級、職務緩急,酌定輪流休假,又同仁遇年節假期返鄉,如確因交
      通狀況影響,需要請假者,各單位主管仍應斟酌業務需要及個人實
      際狀況核定給假,避免因給假人數較多而影響業務之推行。
    4.各單位應利用各項集會,宣導所屬同仁填具請假單時,請假事由應
      「具體」敘明,不得籠統抽象或有虛偽情事,以便各級主管為准假
      與否之衡酌。
    5.有些同仁經常以「有事」、「塞車」等為由請事假一小時,為免藉
      此規避按時上、下班簽到、退,各級單位主管應確實查明瞭解實情
      ,並衡度工作情況,准或不准,批示請假單。
    6.本局暨所屬各單位人事室應於每日上午九時及下午二時前,將當日
      請假人數及出勤狀況依附表統計完畢,連同簽到簿及請假單送陳機
      關首長核閱。另請假人員應於每日上午八時五十分、下午一時五十
      分前將已批准請假單送達人事室彙整。
(二)勤惰管理部分:
    1.各單位應指派專人或看卡小組查察代刷(打)卡、代簽到、退情事
      ,如經查獲有代刷(打)、代簽到、退情事,託代雙方均依臺北市
      政府平時考核要點補充規定核予記過以上之懲處,各級主官(管)
      亦應負督導不週之責任。
    2.各單位應成立聯合查勤小組(由人事、督察、保防、秘書單位組成
      ),密集、不定期抽查所屬各單位出勤與辦公情形,以落實執行查
      勤任務,並將查察結果簽報單位主官(管)核閱,如查勤不在且未
      於二十分鐘內返回者,均以曠職論處。
    3.各單位應設置員工公出登記簿,如因公外出,請確實要求所屬依規
      定辦理,並將事由、時間填入上開公出登記簿,以便查察。
四、各單位同仁辦公桌依規定應放置職務名牌,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利
    市民洽公。
五、各單位員工差假勤惰管理於二個月內如仍未見改善,人事主管要受嚴
    厲的懲處,首長及各單位主管亦應負連帶處分。
六、本點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
@[附表]參考圖形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