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員警士氣,提升工作效率
,以確保社會安全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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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核發對象: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具體績效之員警及支
援本局執行上述各項勤、業務績優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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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經費來源:本細部支給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
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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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
給要點一覽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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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
位會同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發
給。
(二)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或有
其他獎金申領規定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核發本項獎勵金,倘有查
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
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四)核發本獎勵金,應在每年預算經費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
,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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