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給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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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激勵員警士氣,提升工作效率
    ,以確保社會安全秩序,特訂定本要點。

二、核發對象:本局執行警察任務及各項勤、業務有具體績效之員警及支
    援本局執行上述各項勤、業務績優人員。

三、經費來源:本細部支給要點之各項獎勵金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
    預算支應。

四、核發項目及金額:如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工作獎勵金細部支
    給要點一覽表」。

五、核發作業規定:
  (一)各單位應於案件結束後三個月內,詳敘具體事蹟,由業務主管單
        位會同人事室、會計室依規定從嚴審核,簽奉局長核准後實施發
        給。
  (二)同一案件如上級機關已訂有核發獎勵規定,應優先適用之,或有
        其他獎金申領規定者,不得再重複請領核發本項獎勵金,倘有查
        報不實經發現者,一律從嚴議處,並追繳重複領取之獎勵金。
  (三)以團體名義申請核發獎勵金者,必須轉發至各實際出力人員,並
        視各員出力程度作公平合理分配。
  (四)核發本獎勵金,應在每年預算經費內支應。如經費有限或不足時
        ,得視情況予以酌減或不予發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