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核發「行政院核撥專款」獎金細部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84年3月10日

所有條文

壹、依據:行政院核撥專款五千萬元處理作要點。

貳、獎勵目的:為激勵基層外勤警察人員士氣,對執行警察任務著有績效
    者,核發獎金,以強化社會治安功能。

參、發給對象:
一、本局所屬基層外勤警察人員;但內勤員警直接參與外勤基層工作者亦
    得發給。
二、獎金發給以未編列預算及其他機關未核發獎金為原則,惟原列獎金預
    算不足支應者仍可發給。

肆、核發獎金項目:有左列功績之一者,發給五百元至三千元之獎金,但
    有特殊功績者得陳奉局長核定特別增發獎金。
一、落實警勤區基本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一)發現逾期未報遷出、遷入、出生、死亡登記,經依規定通報戶政
        事務所處理結案可稽,每半年達二十件以上者。
  (二)發現未報流動人口登記,經依規定予以告發,半年達二十件以上
        者。
  (三)以戶口查察記事轉報單,轉報具體犯罪素行(指非移送、判決案
        件素行)資料,經轉戶籍地警察單位註記,半年達三作以上者。
  (四)線上警網查獲失蹤行方不明人口,半年達三件以上者。
  (五)發現偽造、變造、塗改、冒領國民身分證等戶籍刑案,經依法處
        理者。
  (六)提供線索(戶口查察記事資料)正確因而破案者。
  (七)戶口考詢、測驗,每半年各取得成績最優十名,超過六十個勤區
        以上,每增加三十個勤區加發一名前項考詢、測驗、消防大隊責
        任區比照辦理。
  (八)推行守望相助工作,具有績效者。
  (九)勤區警員辦理悻茹諮詢工作落實,確能發揮實際功效或提供有價
        值悻茹經採用有具體事實者。
  (十)戶口查察簿、戶口查察記事簿及勤區手冊,資料註記完整,並保
        持常新,經由分局、大隊每半年評比、成績優良前五名者:前項
        評比消防大隊責任區比照辦理。
  (十一)協助查報違規營業或違規使用之場所,經移送建管單位處理,
          半年達三十件以上者。
  (十二)發現違規使用防空避難室依規定移送建管單位處理,半年達三
          十件以上或發現列管防空避難室已拆除半年以上,經陳報上級
          機關處理,半年達六件以上者。
  (十三)處理棄嬰、受虐兒童、棄婦、流浪兒童暨智障者等案件。
  (十四)為民服務促進警民關係有重大具體事蹟,足資表揚者。
  (十五)督(執)勤,對各種勤務措施、缺失能研究改進,提供興革意
          見,確有價值提經採用者。
  (十六)執行首長官邸安全勤務落實,經每月核定前三名者。
  (十七)其他執行勤務落實,經督勤人員查勤確有具體績效,圓滿達成
          任務,足資示範者。
二、主動打擊消滅犯罪有具體績效者:
  (一)受理報案積極,警網派遣迅速,指揮督導管制確實,因而偵破重
        大管制刑案或消弭重大災害者。
  (二)偵破一般刑案,出勤迅速、機動機警,人贓俱獲者。
  (三)處理突發案件有具體績效者。
  (四)策劃社會性犯罪偵查措施計畫辦法經核定實施執行績效卓著者。
  (五)執行聯合警衛勤務或外賓安全勤務,提供預警狀況,及時排除危
        害
        或驚擾狀況處理得當者。
  (六)執行社會保防、社會治安調查及政治偵防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七)線上警網立破刑案有具體績效者。
三、執行取締、檢肅及查緝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一)查獲經營電動玩具經依法沒入者。
  (二)取締攤販及違規廣告物績效優良,有具體事實者。
  (三)取締違禁書刊績效優良者。
  (四)執行風化管制取締重大色情案件或取締職業性大賭場著有績效者
        。
  (五)取締販賣麻醉藥品有具體績效者。
  (六)處理外僑涉外案件有具體績效者。
  (七)取締不良幫派、惡性流氓,有具體事蹟者。
  (八)查獲大陸偷渡人民及非法外籍勞工者。
  (九)取締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案件,績效優異者。
四、整理交通秩序,減少交通危害或處理交通事故,有具體績效者:
  (一)處理重大車禍行動迅速,蒐証確實,管制適當,測繪週密,不但
        對肇事原因提出正確的判斷,而且使妨害交通情形減少至最小限
        度者。
  (二)交通整理工作認真績效優異有具體事蹟者:
        1.交通指揮疏導勤務落實,經核定每月前六名者。
        2.冒暴風雨執行交通整理勤務,維護人車通行及安全有具體表現
          者。
        3.舉發對交通安全有重大違規案件,績效優異者。
        4.查獲變造、偽造車輛號牌經移送法辦,有案可稽者。
        5.查獲逾期拒繳交通違規案件三十件以上,經依規定處理結案可
          稽者。
  (三)交通事故預防勤務執行認真確能抑制事故之發生,減少事故之損
        害並提出有力證據者。
  (四)改善交通措施,對交通流量交通秩序有顯著績效者:
        1.查報交通設施(標誌、標線、號誌)設置不當,經提出改善建
          議獲採行,有案可稽者。
        2.規劃交通瓶項改善措施,經採行對交通流量及交通秩序有顯著
          績效者。
  (五)偵辦肇事逃逸案件為民服務績效顯著有具體事實者。
  (六)易肇事路段、路口建議改善,經相關單位採納改善有顯著成效者
        。
  (七)處理疏導計程車群眾事件,化解衝突消弭災禍於無形,著有績效
        者。
五、防救災害暨處理突發事件有具體成效者:
  (一)及時搶救災害得宜,使人民生命財產免遭嚴重損害確有具體效果
        。
  (二)執行緊救護工作具有績效者。
  (三)處理消防安全上與人民生命財產有關之突發事件具有特殊事蹟表
        現者。
  (四)搶救災害奮不顧身,有具體事實者。
  (五)受理自殺案件,處理得當因而挽救受害人生命者。
六、執行其他專案或重要工作有具體績效者。

伍、各單位(主管)應據實填報申請,不得有浮濫誇大之情事,倘經查不
    實,除予追繳已核發之獎金外,並從嚴議處。

陸、本要點自每年七月一日起生效,至各該年度核撥專款用罊時即暫停核
    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