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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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衛生局長之命
,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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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左列二組,分掌各有關業務:
一、第一組:掌理家庭計畫工作之擬訂、研究、調查、分析、評價、護
理管理、門診醫療、家庭訪視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家庭計畫衛生教育宣傳、教材編製、國際資料處理、
及有關工作人員訓練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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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秘書、技正、組長、醫師、護理主任、護理督導員、藥師、技
士、公共衛生護士、檢驗員、技佐、辦事員、護理佐理員、雇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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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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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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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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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設門診部,辦理實驗示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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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得約聘學者專家顧問,提供有關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之推廣及人
口問題等研究建議與改進事宜,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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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中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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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 248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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