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2年06月29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家庭計畫推廣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置主任,承衛生局長之命
  ,綜理本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

  本中心設左列二組,分掌各有關業務:
  一、第一組:掌理家庭計畫工作之擬訂、研究、調查、分析、評價、護
      理管理、門診醫療、家庭訪視等事項。
  二、第二組:掌理家庭計畫衛生教育宣傳、教材編製、國際資料處理、
      及有關工作人員訓練等事項。

  本中心置秘書、技正、組長、醫師、護理主任、護理督導員、藥師、技
  士、公共衛生護士、檢驗員、技佐、辦事員、護理佐理員、雇員。

  本中心置主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核事項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本中心設門診部,辦理實驗示範工作。

  本中心得約聘學者專家顧問,提供有關婦幼衛生、家庭計畫之推廣及人
  口問題等研究建議與改進事宜,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本中心辦事明細表另定之。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附]
臺北市現行法規要點彙編一冊 248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