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性病防治所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性病防治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
  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本所設左列各組、室,分別掌理各有關業務:
  一、門診組:掌理有關性病診察治療或示範診察治療事項。
  二、防治組:掌理有關性病個案調查追蹤及性病之流行病學、治療醫學
      等研究及實施防治事項。
  三、教育訓練組:掌理衛生教育宣傳、資料之編擬製發及訓練講習等事
      項。
  四、檢驗組:掌理有關性病之檢驗事項。
  五、護理組:掌理護理業務及輔導性病公共衛等事項。六、總務室:掌
  理文書、印信、出納、庶務、公共關係、研考、廢棄物與廢水處理及不
      屬其他各組事項。

  本所置秘書、技正、組主任、室主任、醫師、藥師、衛生教育指導員、
  醫事檢驗師、護理長、護理師、公共衛生護士、護士、技士、技佐、科
  員、辦事員、雇員。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本所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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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  北  市  立  性  病  防  治  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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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務│官      等│員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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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      長│簡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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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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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  主  任│薦      任│  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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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室  主  任│薦      任│  一│由秘書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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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正│薦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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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      師│委任或薦任│  三│必要時得聘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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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 生教 育│委任或薦任│  一│                │
│指  導  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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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      師│委任或薦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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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本職稱之職等,在│
│          │          │    │「丁、地方機關職│
│          │          │    │務列等表之十六」│
│護  理  長│委任或薦任│  二│未規定前暫以委任│
│          │          │    │第五職等或薦任第│
│          │          │    │六職等至第七職等│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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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理  師│委任或薦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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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士│委      任│  四│內一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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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共衛 生│委      任│一一│                │
│護      士│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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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護      士│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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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內含現職留用檢驗│
│醫事檢驗師│委任或薦任│  四│員二人俟出缺後再│
│          │          │    │以具資格者進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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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委      任│  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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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      佐│委      任│  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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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  事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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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      員│僱      用│  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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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管理員│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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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  理  員│委      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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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  計  員│委任或薦任│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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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佐  理  員│委      任│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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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六一│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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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六」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臺北市政
  府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