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陽明醫院組織規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8月04日

所有條文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臺北市立陽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及醫務行政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四)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五)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六)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門診
        與住院病人之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醫院公共衛生教育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心臟血管內科:心磁血管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
        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九)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一)神經內科:腦神經、全身神經系統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二)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及醫務行政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
        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
        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四)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
        訓練等事項。
  (五)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
        訓練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九)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研究教學訓練及緊急
      醫療救護之指揮、協調、聯絡、調度等事宜。
  四、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
      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五、社區醫學科:社區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社
      區預防保健、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六、中醫科:門診病人之中醫診療、針炙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醫療技術部:綜理醫技各科臨床檢驗、病理診斷及行政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
  (一)放射線診斷科:醫學影像之診斷、治療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檢驗醫學科:各科門診、急診、體檢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
        、診斷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解剖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藥劑科: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
        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
      毒與供應、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營養科:醫院營養工作之規劃執行與住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
      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
        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住院室:病人住院、出院之管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
        等事項。
  十三、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四、衛生教育室:醫院衛生教育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五、企劃室:業務發展計劃、醫院管理實務、為民服務方案、一般研
        考、研究發展、醫療法務及媒體公關等事項。
  十六、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管理規劃及教育訓練等。
  十七、資訊室: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審查、管理,業務自動化之設
        計、推動及資訊化各種硬體、軟體之租購、維護與使用技術之諮
        詢開發。
  十八、秘書室:醫療器材與機電工程之保養維護、印信典守、文書、檔
        案、庶務、採購、財務管理、出納、修繕養護、環境衛生、廢水
        處理、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科副
  主任、股長、護理長、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護理師、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技士、社會
  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技術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二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三人
  )、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
  專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部、科、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