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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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市立陽明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置院長,承衛生局局長之命綜理院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院長二人襄理院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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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視實際需要與設備狀況,得設部、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內科系醫療部:綜理內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及醫務行政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內科:一般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腎臟內科:腎臟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消化系內科:消化系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
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四)胸腔內科:胸腔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五)精神科:精神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六)小兒科:小兒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家庭醫學科:家庭醫學科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保健、門診
與住院病人之健康檢查及不屬其他科、室之醫院公共衛生教育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心臟血管內科:心磁血管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
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九)皮膚科:皮膚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復健科:復健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及物理、職能、心
理、語言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一)神經內科:腦神經、全身神經系統內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
、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二)新陳代謝科:新陳代謝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
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外科系醫療部:綜理外科系統各科醫療服務及醫務行政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
(一)一般外科:一般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胸腔及心臟血管外科:胸腔外科及心臟血管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
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婦產科:婦產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接生、婦產衛生
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四)骨科:骨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
訓練等事項。
(五)眼科:眼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
訓練等事項。
(六)耳鼻喉科:耳鼻喉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麻醉科:各科手術麻醉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泌尿科:泌尿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研究
教學訓練等事項。
(九)神經外科:神經外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及
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十)整形外科:整形外科門診、住院病人及燒燙傷病人之診斷、治療
、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急診科:急診病人之診斷、治療、衛生指導、研究教學訓練及緊急
醫療救護之指揮、協調、聯絡、調度等事宜。
四、牙科:牙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義齒、鑲補、衛生指導
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五、社區醫學科:社區醫學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診斷、治療、追蹤、社
區預防保健、衛生指導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六、中醫科:門診病人之中醫診療、針炙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七、醫療技術部:綜理醫技各科臨床檢驗、病理診斷及行政等事項。分
設下列各科:
(一)放射線診斷科:醫學影像之診斷、治療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二)檢驗醫學科:各科門診、急診、體檢及住院病人臨床實驗、檢驗
、診斷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三)解剖病理科:有關各科病理檢驗及研究教學訓練等事項。
八、藥劑科:
(一)處方之稽核及藥品之購置、鑑定、驗收、儲存、保管、供應及調
劑。
(二)藥物安全之諮詢及研究。
(三)臨床藥學之服務及研究。
(四)依法律應由藥師執行之業務等事項。
九、護理科:門診及住院病人之護理、病房環境衛生之監督、敷料之消
毒與供應、實習護理學生之指導及護理業務之研究等事項。
十、營養科:醫院營養工作之規劃執行與住院病患之膳食、營養調配、
營養諮詢、管理及研究等事項。
十一、病歷室:門診及住院病人病歷之填製、整理、保管、疾病分類統
計及研究等事項。
十二、住院室:病人住院、出院之管理、醫療費用之記帳、造報、請款
等事項。
十三、社會服務室:醫療社會服務、貧病救助及公共關係等事項。
十四、衛生教育室:醫院衛生教育業務之規劃執行與研究發展等事項。
十五、企劃室:業務發展計劃、醫院管理實務、為民服務方案、一般研
考、研究發展、醫療法務及媒體公關等事項。
十六、勞工安全衛生室:勞工安全衛生事項之管理規劃及教育訓練等。
十七、資訊室:資訊系統之策劃、督導、審查、管理,業務自動化之設
計、推動及資訊化各種硬體、軟體之租購、維護與使用技術之諮
詢開發。
十八、秘書室:醫療器材與機電工程之保養維護、印信典守、文書、檔
案、庶務、採購、財務管理、出納、修繕養護、環境衛生、廢水
處理、工友管理及不屬其他科、室之業務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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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置秘書、部主任、科主任、醫師、牙醫師、中醫師、室主任、科副
主任、股長、護理長、醫事檢驗師、醫事放射師、藥師、物理治療師、
職能治療師、營養師、護理師、分析師、管理師、設計師、技士、社會
服務員、科員、病歷管理員、護士、技佐、技術員、辦事員及書記。
前項部主任、科主任、室主任(內二人)、科副主任、股長(內十三人
)、護理長由相當職務(或級別之醫事)人員兼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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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
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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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
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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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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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或級別及員額,另以編制表訂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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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得依臺北市立衛生醫療機構顧問及特約醫師遴聘辦法之規定,聘請
專家為顧問或特約醫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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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部、科、室主任。
前項院務會議,由院長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
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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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
衛生局核定;丙表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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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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