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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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家畜衛生檢驗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由獸醫師擔任,承建
設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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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設三課,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課:畜禽傳染病之預防、防疫、衛生保健輔導、疫情調查與統
計、進口動物追蹤檢疫、畜犬登記管理,狂犬病預防,獸醫師(佐
)執行業務之督導事項。
二、第二課:動物疾病之檢疹及研究發展、獸醫公共衛生檢驗技術之研
究,獸醫技術訓練及學術交流等事項。
三、第三課:水產動物傳染病預防、防疫、疫情調查與統計,原料動物
性產品之獸醫公共衛生檢驗、動物收容、隔離與處理及動物屍體焚
化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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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秘書、課長、技正、技士、課員、技佐及雇員。技正、技士、技
佐均由獸醫師(佐)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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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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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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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得視業務需要,設置檢驗、防治工作站,其人員就本所人員中調派
之,必要時得委託執業獸醫師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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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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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 北 市 家 畜 衛 生 檢 驗 所 編 制 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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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 稱 │官 等│員 額│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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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 長 │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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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秘 書 │薦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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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一、內課長一人由技正兼│
│ │ │ │ 任。 │
│ │ │ │二、本職稱之職等,在「│
│ 課 長 │薦 任│(二) │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 │ │ │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 │ │ │ ,暫以薦任第七職等│
│ │ │ │ 辦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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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正 │薦 任│ 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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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士 │委 任│ 十三 │內三人得列薦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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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課 員 │委 任│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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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技 佐 │委 任│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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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 員 │僱 用│ 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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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 薦│ │ │
│ 會 計 員 │ 至 │ 一 │ │
│ │任 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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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 事 管 理 員 │ │ (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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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 (二) │ │
│ │ │ 三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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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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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
建設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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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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