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愛滋病防治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1年0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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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有效推動全國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
    以下簡稱愛滋病)防治計畫,減少愛滋病感染人口,維護國人健康,
    特設「愛滋病防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臺北市愛滋病防治政策之規劃事項。
  (二)預防愛滋病宣導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三)愛滋病研究發展等方案之規劃事項。
  (四)愛滋病病患醫療照護及社區支持規劃事項。
  (五)愛滋病防治國際合作之規劃事項。
  (六)其他有關臺北市愛滋病防治之推動事項。

三、本委員會置委員十三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副市長兼
    任之;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民政局局長
  (二)兵役處處長
  (三)教育局局長
  (四)產業發展局局長
  (五)觀光傳播局局長
  (六)衛生局局長
  (七)勞工局局長
  (八)社會局局長
  (九)警察局局長
  (十)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一)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一至五人
    本委員會得視議題需要,邀請未列本委員會委員之相關機關首長出席
    。

四、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應隨
    本職進退。

五、本委員會置執行長一人,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各項事務;並得依需要
    設工作小組。委員會執行長及工作小組召集人,由本府衛生局局長兼
    任,工作小組並設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院長兼任,工
    作小組其他成員,由委員會各局處指派科長(組長)級以上兼任,任
    期二年;本委員會及工作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衛生局及臺北市立聯
    合醫院擔任。

六、本委員會會議每六個月召開一次,本工作小組會議得於本委員會開會
    前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
    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代理之;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
    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委員會委員、工作小組召集人及各機關代表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
    府及所屬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及開會時邀請之其他機關專家學者列席
    或報告者,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八、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所需經費,由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編列預算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