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青少年健康促進諮詢委員會設置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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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加速推動及落實臺北市(以
    下簡稱本市)青少年保健工作,廣納專家學者卓見,作為政策推動參
    考,以促進本市青少年健康,特成立臺北市青少年健康促進諮詢委員
    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市青少年健康促進工作之策劃。
  (二)協助整合本市青少年保健相關資源。
  (三)推廣本市青少年健康促進知能,保障青少年身心健康。
  (四)協助本市推行青少年健康促進之建議與諮詢事項。

三、本會置委員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局局長就本局人員派兼任;
    其餘委員六人,由局長就下列人員聘(派)之。本會委員之任期為一
    年,期滿得續聘之;委員任期內出缺時,由本局補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止。
  (一)有關公衛、醫療、衛生教育專長之專家學者代表計四人。
  (二)教育局相關業務代表一人。
  (三)本局相關業務處代表一人。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協助召集人處理本會會務;另置幹事一人,辦
    理本會一般事務;均由業務處兼任之。

五、本會每半年召開會議一次,另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臨時會,本會委員
    應親自出席會議,除府外委員得以書面委託方式委派代理人參加出席
    外,不克出席視為缺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主席指派委員代理
    之;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
    行之;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必要時得邀請相關學者專家或機關
    團體代表列席或提供意見。

六、本會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
    定支給出席費,另府外委員之代理人需簽准核備後始得支領出席費,
    本會所需相關經費由業務相關預算項下支應。

七、本要點奉核後實施,修正實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