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醫療院所提昇醫療服務品質規範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7月0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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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目的
    臺北市立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市醫)為加強同仁服務禮貌及態度,提
    升醫療服務品質,凝聚全體員工「超越顧客(病患)的期望」之共識
    ,以整潔的服裝儀容,親切態度及笑容服務市民,建立優質的公務人
    員服務形象,特訂定本規範。
二、相關人員應遵守之標準規範
  (一)醫師之醫療服務態度及醫療處置措施應遵守下列規定:
        1.值班(on call) 時應隨即回應(隨CALL隨到)。
        2.門診應準時開診。
        3.病歷記載應詳實完整且於三天內完成。
        4.服務態度及行為舉止應合宜。
  (二)護理、其他醫事及行政人員之電話禮貌及服務態度應遵守下列規
        定:
        1.電話禮貌
         (1)應在電話鈴響1-3 聲應答。
         (2)接聽禮貌:
            A.報名單位。
            B.說您好或您早等禮辭。
            C.態度謙和熱誠有禮。
            D.無法解答時能委婉告知原因另請他人答覆。
            E.道再見或不客氣等結束語。
         (3)服務品質:
            A.回答內容正確。
            B.解說詳細。
            C.答對具體程度。
            D.耐心回答問題。
        2.服務態度
         (1)及時反應及應對:
            顧客詢問時立即應對,且目視顧客。無法立即處理時,應適
            當回應「請您稍後!」。
         (2)應對問候:
            說好道早:說您好或您早等
            詢問對方大名或主動請問有什麼事需要幫忙無法解答時,能
            委婉告知原因或請他人回復協助回答過程中請對方稍後
            失禮道「歉」用語:對不起、真是抱歉、請您諒解
            道再見、謝謝或不客氣等結束語
            送病人用語:您慢走
            不使用絕對不該說的話(推諉用語)
         (3)應對態度:
            回答問題簡潔有力
            口齒清晰、音量適中
            耐心聆聽再回覆
            態度積極,不推託給其他單位
            無法回答時能代為查詢
三、相關人員之考核
  (一)醫師
        1.病歷內容審查:由病歷管理委員會下設病歷審查小組,每週抽
          查10本,依寫作內容予以評核,選出優良病歷及最差者,提交
          科室主管予以指導。
        2.由各負責單位(如下表)主動提報並不定時考核。
┌─┬─────────┬─────┬─────┐
│  │項              目│記      點│提報科室  │
├─┼─────────┼─────┼─────┤
│1│值班(on call) 時│負10點    │護理科    │
│  │是否call不到(由總│          │          │
│  │機call三次未回應)│          │          │
├─┼─────────┼─────┼─────┤
│2│門診未準時開診    │負3 點    │門診護理長│
├─┼─────────┼─────┼─────┤
│3│其他不適當行為或態│負1 至負10│研考      │
│  │度                │點        │          │
├─┼─────────┼─────┼─────┤
│4│出院病歷三天內未完│負3 點    │病歷室    │
│  │成                │          │          │
└─┴─────────┴─────┴─────┘
        3.其他不適當行為或態度(如病患申訴案件)採記點方式,依情
          節輕重予以負1 點至負10點,負10點為最嚴重。
        4.優良病歷寫作:記3 點
        5.其他優良事蹟(如民眾來函感謝):記1 點至10點
        6.當月統計點數時,正、負向點數可互相平衡後加總點數。
  (二)護理、其他醫事及行政人員
        1.考核人員:為求確實達到良好的服務態度及禮儀,由醫療院所
          研考人員安排該院所股長級以上人員擔任考評委員並由政風人
          員協同考核,定期實施各單位之電話禮貌及服務態度考核。
        2.考核方式:
         (1)依據「電話禮貌測試」、「服務態度考核」,每月執行考核
            ,並將成績分為最優良前三名及最應加強最後三名。
         (2)考核成績最後三名予以扣點,最後一名扣3 點,最後第二名
            扣2 點,最後第三名扣1 點。
         (3)若有申訴或其他被查核之不適當案件成立者,必要時提考績
            委員會依情節輕重予以懲處。
  (三)記點方式
        1.記點點數如下表:
┌────────────┬──────────┐
│負向行為(需加強)予扣點│正向行為(成績優良)│
│                        │予加點              │
├─┬──────┬───┼──────┬───┤
│1.│電話禮貌測試│      │電話禮貌測試│      │
│  │最後一名    │扣3 點│第一名      │加3 點│
│  │最後第二名  │扣2 點│第二名      │加2 點│
│  │最後第三名  │扣1 點│第三名      │加1 點│
├─┼──────┼───┼──────┼───┤
│2.│服務態度考核│      │服務態度考核│      │
│  │最後一名    │扣3 點│第一名      │加3 點│
│  │最後第二名  │扣2 點│第二名      │加2 點│
│  │最後第三名  │扣1 點│第三名      │加1 點│
├─┼──────┼───┼──────┼───┤
│3.│其他不適當行│扣1 至│其他優良表現│加1 至│
│  │為          │扣10點│            │加10點│
└─┴──────┴───┴──────┴───┘
        2.當月統計點數時,正負向點數需互相平衡後加總點數。
  (四)優良服務人員選拔
        每年辦理一次,針對醫師、護理人員及第一線櫃臺人員等三類,
        辦理優良服務人員選拔,予以表揚及獎賞。
四、相關人員之獎勵
  (一)醫師:
        優良病歷寫作獎勵依市醫病歷審查作業相關辦法辦理。
  (二)護理、其他醫事及行政人員
        「電話禮貌測試」及「服務態度考核」成績優良前三名,於院務
        會議公開表揚予以頒發獎狀獎勵、公告於院內網站並報局。
五、相關人員之懲處
  (一)醫師、護理、其他醫事及行政人員:每月提報最後三名予以懲處
        。
  (二)年終時結算點數,列入扣罰獎勵金點數、人員續聘及考績等參考
        。
  (三)各院應將考核資料提報市醫醫療品質組彙整後報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