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萬芳醫院監督委員會設置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7月0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委託經營市立萬芳臀院,特設臺北市
  立萬芳醫院監督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職掌如下:
  (一)委託經營契約書規範之各項業務,定期或不定期之監督事項。
  (二)有關衛生臀療保健服務委託經營辦理頊目之監督事項。
  (三)委託經營期間有關投資設備、儀器、補充設施及捐贈替療發展金
    之監督事項。
  (四)委託經營期間年終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審議事項。
  (五)有關年度病床開放、收費標準、設置科室部門及醫院室內構造修
    改之監督事項。
  (六)有關委託經營營運計主書執行之監管事項。
  (七)委託經營期間向本府申請特殊績效獎勵及特殊發展計畫補助之審
    議事項。
  (八)委託經營執行成效評估指標之審議事項。
  (九)委託經營業務興革之研究建議事項。
  (十)其他有關委託經營業務之監督事項。
三、本會呈委員十三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衛生局簽報市長
  指派本府高層人員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執行秘
  書一人,由衛生局派員兼任。其委昆名額分配如下:
  (一)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七人至九人:由衛生局局長遴選後報府聘兼
    之(包括咎藥衛生、醬院管理、財務及工程等)。
  (二)本府代表六人至八人:由衛生局分別洽請有關機關推薦後報府派
    兼之(包括本府法規委員會、財政局、主計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衛生局等)。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但本府代表應隨其本職更替。
五、本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並
  搪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
六、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須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
  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七、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車馬費。
八、本會掌理事項由衛生局各相關主管部門負責辦理。
九、衛生局各主管部門應就其職掌事項,定期或不定期進行書面或貴地督
  等及查核,必要時得遨請本會之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委員指等,其督導
  及查核結果應在本會提出報告案或審議案。
十、本會審議之事項,得指定本會之相關專家學者及社會人士委員先行初
  審,再送本會審議。
十一、本會開會時,衛生局相關單位得派員列席,必要時並得邀請萬芳醫
    院、地方人士及居民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