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預防日本腦炎疫苗接種工作計劃
時間: 中華民國077年02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接種日期:
(一)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五月三十一日止為期三個月,但國小一年級學童
      應於四月底以前完成。
(二)若在疫苗有效期限內,對初種第二劑及追加均可補辦至九月三十日
      。
二、接種對象:
(一)適齡兒童:
    1.初次接種:出生滿十五個月至二歲三個月者須接種二劑。
    2.追加接種:上年度完成初種二劑者。
    3.加強接種:本市各公私立小學一年級學童。
(二)其他年齡兒童:
      十歲以內因故未完成初種或追加者可予補辦完成接種。
(三)各衛生所對未在轄區內設籍而居住之流動人口符合對象,亦應予接
      種不得拒絕。
三、接種方法及劑量:
(一)初次接種為皮下注射日本腦炎疫苗二劑,間隔時間十四日,追加及
      加強均為皮下注射日本腦炎疫苗一劑。
(二)接種劑量:無論初次接種或追加免疫均為,未滿三歲者每劑0.五
      公撮(西西),滿三歲以上者每劑一公撮。
(三)上年度初次接種僅注射一劑者,應補接種二劑。
(四)請參照日本腦炎疫苗使用說明書辦理。
四、疫苗接種時應注意事項:
(一)日本腦炎疫苗雖無特別的接種禁忌,但於接種前對被接種者應先加
      以診察或詢問其健康狀態,凡有下列一般接種禁忌情況者,不宜接
      種。
    1.正在發燒者或病後衰弱者及有顯著營養障礙者。
    2.有心臟血管系腎臟或肝臟疾病患者。
    3.患有免疫缺乏症者、白血病、淋巴瘤及血液惡病質者。
    4.接種日本腦炎疫苗後曾呈現特異反應者。
    5.接種前一年以內曾有痙攣症狀者。
    6.接受ACTH副腎皮質類固醇或抗代謝藥物療法之患者。
(二)注射器具:一律使用塑膠空針,一人一針筒(含學童接種)並注意
      包裝是否完整,使用後應破壞後丟棄。
(三)每瓶疫苗須經檢視無異狀時,方可使用,每次用注射器吸取疫苗前
      均須將疫苗瓶充分振盪,使成份均勻。
(四)疫苗瓶之橡皮塞,用酒精消毒後再刺入注射針吸取所需疫苗量,橡
      皮塞絕不可打開,亦不得將疫苗移置於另外之容器,亦不宜預先抽
      入注射筒中久置。
(五)注射部位,以上臂外側皮下為原則,不得將疫苗注入血管,故應確
      定未將注射針先端刺入血管內始予注射。
(六)應囑咐被接種者當日及次日應避免劇烈運動,接種部位並應保持清
      潔。
五、疫苗之分配、冷貯與使用:
(一)疫苗依據各區報出應接種數,國小以百分之百,其餘百分之九0計
      算,但特殊情形或不敷使用之衛生所隨時可調配。
(二)疫苗依各區分配數,由各血清製造所於二月二十八日以前直接送至
      各區衛生所簽收,後將三聯單送本局(第一科)。
(三)疫苗應貯存冰箱內,保持攝氏二~十度,因疫苗之抗原性質不能耐
      熱,亦不可予凍結,並避免陽光直射。
(四)每瓶疫苗20公撮,一旦使用應以當天用完為原則。
六、接種通告:
(一)請本府新聞處(第四科)配合適時加強發佈新聞。
(二)利用電視、廣播電臺、報刊等大眾傳播加強預防接種宣導,(由衛
      生局第六科辦理)。
(三)各區衛生所在本項接種工作開始前,將民眾應知悉或合作事項如應
      接種對象、日期、地點等公告及利用訪視集會或公佈方式宣導週知
      ,對各住戶可用明信片印製告戶長書,施以衛生教育宣導,以有接
      種適齡兒童戶優先辦理。
(四)對應接種而從未接種及未接種初種第二劑以及未追加接種之兒童,
      應以電話催其速種或派員到家訪視催種。
七、學校應辦事項:
(一)將全校一年級學童數,於二月二十八日前報送轄區衛生所,以憑分
      發疫苗。
(二)主動與轄區衛生所連繫接種事宜。
(三)三月二十一日以前備收據到轄區衛生所洽領需要量、注射空針及日
      本腦炎疫苗並攜帶冰桶裝冰塊疫苗保冷,疫苗未用時應冷存冰桶攝
      氏二~十度。
(四)由學校護士負責接種,若有特殊情形接洽轄區衛生所派員協辦。
(五)接種前查明學童健康狀況(請照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六)工作結束(五月十四日以前)後負責統計接種學生數及剩下疫苗(
      用冰桶裝)一併繳還轄區衛生所。
(七)若有其他任何問題,請隨時與轄區衛生所或衛生局第一科:五一一
      二一一五、五八一六三四0連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