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監督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之
    運作,特依據「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
    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設立「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醫療基金監督管
    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置委員十七人,主任委員由衛生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
    由主任委員指派之衛生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
    員聘(派)兼之:
  (一)財政局副局長。
  (二)資訊局副局長。
  (三)主計處副處長。
  (四)人事處副處長。
  (五)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副主任委員。
  (六)醫學及管理方面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十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連任,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
    員全數四分之一,且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三分之一為原則;
    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得視業務需要設立常務委員會,由主任委員自委員中遴聘常務委
    員組成,主任委員必要時得解聘常務委員;常務委員名額不得超過本
    會委員名額三分之一。
    委員不克出席時,各機關代表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醫學及管理方面
    專家學者或社會公正人士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應業務需要得聘無給職諮詢顧問至多九人,由衛生局遴聘之,任
    期同當屆委員。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民間團體代表及專家學
    者列席。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醫療基金營運政策、發展目標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醫療基金年度營運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醫療基金重大投資計畫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醫療基金自有不動產或重要資產之重置、處分或設定負擔之
        審議事項。
  (五)關於醫療基金資產委託經營或多元化經營計畫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醫療基金向金融機構貸款及融資之審議事項。
  (七)關於醫療基金賸餘分配及短絀填補之審議事項。
  (八)其他有關醫療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之審議事項。

四、本會每年至少召開會議二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
    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
    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
    意,始得作成決議。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綜理會務推動,置幹事若干人,均由衛生局指
    派現職人員兼任。

六、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七、本會所需經費,由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解繳衛生局統籌款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