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公共場所母乳哺育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8年12月22日

條文關聯

  本自治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直接以乳房哺餵尚未離乳兒童之行為
  。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指依法准許兒童進入之多數人聚集或不特定
  多數人得隨時出入之下列場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場所。
  二、醫療院所、金融機構。
  三、大眾運輸工具及其場站。
  四、百貨公司、各量販批發零售場所。
  五、集會禮堂、演藝場所、圖書館、展覽場。
  六、餐飲場所。
  七、公園、街道、廣場。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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