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自治條例所稱母乳哺育,指婦女直接以乳房哺餵尚未離乳兒童之行為 。 本自治條例所稱公共場所,指依法准許兒童進入之多數人聚集或不特定 多數人得隨時出入之下列場所: 一、政府機關(構)、學校、公營事業場所。 二、醫療院所、金融機構。 三、大眾運輸工具及其場站。 四、百貨公司、各量販批發零售場所。 五、集會禮堂、演藝場所、圖書館、展覽場。 六、餐飲場所。 七、公園、街道、廣場。 八、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