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立醫療院所半開放醫療業務實施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19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為所屬市立醫療院所(以下簡稱市立醫療院所)提供院外
    執業專科醫師(以下簡稱合約醫師)參與醫療業務,並提高市立醫療
    院所儀器設備之利用率,改善營運績效,提昇醫療服務品質,特訂定
    本要點。
    前項所稱院外,係指本院(所)以外之各醫學中心、財團法人醫院、
    市立醫療院所(限實施醫師費獎勵金之機構)、區域醫院、地區醫院
    及基層醫療診所等。

二、本要點所稱半開放醫療業務,係指市立醫療院所將院(所)內軟硬體
    設施與資源,提供合約醫師從事門診、住院、手術、接生、檢查、檢
    驗、麻醉、治療處置及其他醫療業務,並依雙方約定之基準支付報酬
    。

三、市立醫療院所開放之診療科別,以地方衛生主管機關核准者為限。惟
    又因應醫院發展需要或醫療整體需求,得配合合約醫師新增診療科別
    ,該新增診療科別合約醫師可使用之儀器設備或配合診療作業之醫事
    人力,以現有者為原則。
    前項預定開放之診療科別,應由市立醫療院所每年定期公告。

四、合約醫師需具備下列資格:
  (一)國內外醫學院校畢業。
  (二)領有中華民國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核發之醫師證書及地方衛生主管
        機關核發之職業執照。
  (三)具有市立醫院開放科別之專科醫師證書。但執行特殊醫療業務者
        ,應另具有該醫療業務行使權之證明文件。

五、申請擔任合約醫師應備妥下列資料:
  (一)申請書。
  (二)學歷證件正本及影本。
  (三)醫師證書、執業證照及專科醫師證書正本及影本(特殊醫療業務
        行使權之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

六、市立醫療院所應設醫師資格審查小組(以下簡稱資審小組),審查申
    請醫師資格及醫療業務行使權範圍,並以書面通知審查結果。

七、合約醫師應於接獲審查通知後,三十日內與市立醫療院所簽訂合約。
    前項合約書有效期限以一年為原則,如有特殊需求時,雙方另行約定
    。合約期限屆滿前六十日,市立醫療院所應書面通知是否續約,合約
    醫師如擬續約者,並應於合約期限屆滿三十日前提出申請。其有變更
    醫療業務行使權範圍者,應提供有關之證明文件,供資審小組審查。

八、合約醫師之權利如下:
  (一)依約定之基準支領報酬。
  (二)於市立醫療院所同意之醫療業務行使權範圍內執行病患之診療業
        務。
  (三)於市立醫療院所規定範圍內運用院(所)內各項醫療設施。
  (四)參加市立醫療院所內各項教學及學術活動。
  (五)與市立醫療院所所屬同一專科之醫師組成照護小組,共同照護病
        患。
  (六)可獲得轉介病患之檢查、治療等病例摘要或資料影本。
  (七)其他雙方約定事項。

九、合約醫師之義務如下:
  (一)遵守醫療法、醫師法及市立醫療院所各項相關規定執行診療業務
        。
  (二)依市立醫療院所轉介程序辦理轉介病患。
  (三)病患住院時應依規定查房診療,如有緊急診療需要時,應隨時來
        院診治,因故無法執行時,應指定代理醫師照顧病患。
  (四)已排定之診療時間,合約醫師不得任意更動或無故不到,如欲請
        假應事先以書面通知市立醫療院所。
  (五)協助市立醫療院所住院醫師之教育訓練。
  (六)由市立醫療院所統一向病患收取醫療費用或向保險機構請領,不
        得另行向轉介病患或其親友收取費用或接受餽贈。
  (七)不得有違反醫德,致損害市立醫療院所權益或聲譽之情事。
  (八)其他雙方約定事項。

十、市立醫療院所依下列原則給付合約醫師報酬:
  (一)醫師親自執行診療或判讀報告,或由醫師指導監護下執行的醫療
        作業,使核給醫師酬勞。其基準依第二點醫療項目分別訂定其占
        收費基準之列。
  (二)以病例別給付(case payment)之案例,依病例組合與診療規範
        另訂其醫師酬勞占給付額之比例。
    前項報酬由市立醫療院所在年度醫療基金內列支,並於收到各項保險
    給付後十四日內核算給付合約醫師。

十一、合約醫師致發生醫療費用被保險機構核減,如因可歸責於己之事由
      時,市立醫療院所無法申覆或申訴無效後,該被核減金額應由合約
      醫師自行負責。
      為支應前項核減準備,市立醫療院所得按約定比率扣減合約醫師報
      酬。

十二、合約醫師如發生醫療糾紛事故時,應提各市立醫療院所相關委員會
      評議,並應在訴訟事務上予以行政支援,除可歸責於行政疏失外,
      賠償金額仍須由合約醫師自行負責。

十三、市立醫療院所與合約醫師應確實遵守雙方約定之權利義務,如發生
      違約事由,他方得終止合約,如因此而受有損害,得請求他方損害
      賠償。

十四、本要點之合約書、申請書、病患轉介程序及醫療照護規定,由各市
      立醫療院所依臺北市政府衛生局訂定之合約書、申請書範本自行修
      訂,並陳報該局及相關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