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籌備處暫行作業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4月30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
    程在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前,有效推動市立醫療院所整合方案,提升
    服務績效與品質,特設置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部門業務整合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部門人員、設備、空間調度之規劃事項
        。
  (三)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之其他相關規劃事項。
  (四)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前臺北市立醫療院所聯合營運之事項
        。

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綜理業務
    ,均由本局局長派兼之。

四、本處下設醫療、教學研究、醫事、行政四部,分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部:內科系醫療組、外科系醫療組、婦幼醫療組、精神醫療
        組、中醫醫療組、社區醫療組、緊急醫療組、牙科醫療組、傳染
        病防治組、醫療技術組、醫療品質組。
  (二)教學研究部:教學研究組、國際合作組。
  (三)醫事部:藥劑組、護理組、營養組。
  (四)行政部:企劃行政組、醫療事務組、社會服務組、總務組、安全
        衛生暨工務組、資訊組、人事組、會計組、政風組。
    前項各部置部召集人一人,部內各組置組召集人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由主任遴選適當人員報請本局局長派兼之。

五、本處主任、副主任暨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業務發展需要
    置諮詢顧問,由主任依規定選聘之,其應邀出席本處各項會議提供諮
    詢指導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六、本處處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擔任主
    席,副主任、部召集人、組召集人及市立醫療院所首長均應參加;前
    述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代理人員參加。

七、本處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市立醫療院所相關經費支應。

八、本要點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之日失其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