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因應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組織規
程在臺北市議會審議通過前,有效推動市立醫療院所整合方案,提升
服務績效與品質,特設置臺北市立聯合醫院籌備處(以下簡稱本處)
,並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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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處之任務如下:
(一)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部門業務整合之規劃事項。
(二)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各部門人員、設備、空間調度之規劃事項
。
(三)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之其他相關規劃事項。
(四)有關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前臺北市立醫療院所聯合營運之事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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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處置主任一人,綜理本處業務;置副主任一人,襄助主任綜理業務
,均由本局局長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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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處下設醫療、教學研究、醫事、行政四部,分設下列各組:
(一)醫療部:內科系醫療組、外科系醫療組、婦幼醫療組、精神醫療
組、中醫醫療組、社區醫療組、緊急醫療組、牙科醫療組、傳染
病防治組、醫療技術組、醫療品質組。
(二)教學研究部:教學研究組、國際合作組。
(三)醫事部:藥劑組、護理組、營養組。
(四)行政部:企劃行政組、醫療事務組、社會服務組、總務組、安全
衛生暨工務組、資訊組、人事組、會計組、政風組。
前項各部置部召集人一人,部內各組置組召集人一人及組員若干人,
由主任遴選適當人員報請本局局長派兼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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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處主任、副主任暨其他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視業務發展需要
置諮詢顧問,由主任依規定選聘之,其應邀出席本處各項會議提供諮
詢指導時,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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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本處處務會議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擔任主
席,副主任、部召集人、組召集人及市立醫療院所首長均應參加;前
述人員因故無法出席時,應指派代理人員參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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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本處推動業務所需經費,由各市立醫療院所相關經費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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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本要點於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成立之日失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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