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生技製藥廠設立諮詢小組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3年0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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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動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
    生技產業發展,輔導生技製藥廠之設立,爰設置生技製藥廠設立諮詢
    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協助本局輔導本市生技製藥廠設立,推動本市生技產業發展。
  (二)協助本局有關本市生技製藥廠申請設立審核之諮詢,並提供協助
        營運計畫書審核之建議。
  (三)協助本局實地勘查本市生技製藥廠設立之相關事宜。
  (四)提供本局生技製藥廠相關法規諮詢。
三、本小組置委員五至八人,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局局長派任,其餘委員由
    本局就臺北市政府相關局處人員、府外專家學者遴聘之,其任期均為
    一年,並得續聘連任。
四、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名、幹事二名,由本局派兼之,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事務。
五、本小組會議之召開,分定期與臨時二種,定期會議每年召開一次,臨
    時會議得視實際業務需要,隨時召開之。開會時由主任委員主持之,
    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委員互推一人主持。
六、本小組須有過半數之委員出席方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方得
    決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七、本小組委員應迴避擔任本市申請新設立之生技製藥廠相關職務或顧問
    ,並應就協助審核諮詢之資料及內容等予以保密。
八、本諮詢小組委員、執行秘書及幹事均為無給職,但外聘委員或專家得
    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審查費。
九、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局相關經費支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