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太平間管理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4年05月31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維護各院區太平間之管理秩序
    ,使病故患者遺體獲得妥善照料,特訂定本要點。
二、太平間業務之監督及管理,應指定各院區業務單位及專人管理之。必
    要時,得委託他人經營。
    前項受委託經營者,應指派專人為管理員。
三、太平間專責管理員(含委外)其任務如下:
  (一)管理員應確認遺體進、出太平間時之標記,並設登記簿分別登記
        ,以備查考。
  (二)負責太平間內外清潔,隨時清掃刷洗並定期消毒。
  (三)負責對於病故患者遺體之安全保管事項。
  (四)維持太平間之秩序,禁止他人隨意進出,防避狗、貓、鼠等獸類
        侵入咬損屍體事項。
  (五)隨時留意火燭、香煙,以防意外。
  (六)其它臨時性之太平間服務項目。
    管理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巧立名目向病故患者家屬收取費用。
  (二)酗酒、賭博、偷竊、嚼檳榔、打鬥、爭吵、蓄意破壞公物。
  (三)至病房、急診、門診等處招攬生意。
  (四)仲介喪家至公墓或靈骨塔之行為。
    管理員為本院派任而違反前兩項規定者,除依本院獎懲規定辦理外,
    並得移送法辦。
    管理員為受託人派任者,違反前兩項規定,除依委託經營契約辦理外
    ,並得移送法辦。
四、凡因故死亡之病患一律由醫護人員簽發死亡通知單,交由管理員即時
    派員將遺體抬運移入太平間管理。
五、移入太平間保管之遺體,其停放時間,除特殊原因死亡者(如非自然
    死亡、無主屍、無名屍、法定傳染病患等)外,以二十四小時為限。
六、非在本院院區死亡之屍體及無醫護人員簽發死亡通知單者,一律拒絕
    借用停放。
七、相關人員需要認屍或探視遺體,應事先與管理員聯繫會同進入;法定
    傳染病致死之遺體,應依傳染病防治法等相關規定程序處理。
八、對遺體奠祭時應與管理員聯絡,其奠祭除簡單之上香、供奉食饈等以
    不妨礙院內安寧及善良風俗之情事,其它一律禁止。
九、路倒病人死亡或無眷屬之單身遺體,管理員應即通知本院社會服務室
    派駐院區之人員儘速作妥善之處理。
十、對於遺體隨身遺留之物品,應由院區護理同仁會同駐警清點,並詳列
    清單,交由駐警隊保管,以便通知家屬簽收領回,再將遺體移送太平
    間保管。但遺留物經依法定程序公告,仍無人認領者,應依法繳交國
    庫。
十一、停放於太平間遺體運出時,應由認領之家屬簽具認領單,始可放行
      。
十二、遺體之推送、停放、保管係屬服務性質,不得收取任何費用,工作
      人員應以慎重態度及尊重家屬方式處理。
十三、停放太平間之遺體,其收費項目依臺北市殯葬管理處所定之標準收
      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