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政府衛生局癌症防治醫療網諮詢委員會作業要點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0年01月18日

所有條文

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有效推動癌症防治工作,降低
    癌症對市民生命健康之威脅,特設「癌症防治醫療網諮詢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二、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臺北市癌症防治政策之研議事項。
  (二)關於臺北市癌症防治策略之改進事項。
  (三)關於臺北市癌症研究發展等方案之研議事項。
  (四)關於臺北市癌症防治醫療網之推動事項。
  (五)關於醫療院所間癌症醫療交流、合作之推動事項。
  (六)其他有關臺北市癌症之預防、診斷、治療、照護之推動事項。

三、本會設置主任委員人一人,由本局局長由委員中指派任之。委員十三
    至十七人,由局長就有關機關、醫療機構、社會團體及專家學者中遴
    聘,承主任委員之命,研議癌症防治有關事項。

四、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期滿得續派(聘)兼之。但由機關代表出任者
    ,應隨職務異動改聘之。

五、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事務;並得依需要
    設工作小組,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執行秘書由局長
    就本局業務相關主管派兼之;工作小組人員,由本局暨所屬相關單位
    指派人員兼任。

六、本會定期召開會議,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為主
    席,主任委員因故未能出席時,得由主任委員指定之委員代理之;由
    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指派代表出席。

七、本會開會時,得視需要邀請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出席。

八、本委員會委員、執行秘書及工作小組人員均為無給職。但非由本府及
    所屬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