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決策會議作業要點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11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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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臺北市立聯合醫院(以下簡稱本院),為強化、整合全院性之政策規
    劃及研訂發展策略,以提升本院營運效益,達永續經營之願景,特設
    「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決策會議」,並訂定「臺北市立聯合醫院決策會
    議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決策會議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院營運策略、發展目標規劃之建議事項。
  (二)關於本院年度營運計畫規劃之建議事項。
  (三)有關本院未來發展規劃之建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全院性事務之規劃及建議事項。

三、決策會議置成員若干人。召集人一人,由本院院長兼任之;副召集人
    一人,由院長派兼之,副院長為當然成員。
    決策會議成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四、決策會議每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由召集人召集,
    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擔任主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副召
    集人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成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五、決策會議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決策會議開會時,得邀請相關機關(構)人員或專家學者列席提供意
    見。

六、決策會議議案經出席人員討論後,主席做成結論。

七、決策會議應業務需要得聘諮詢顧問二人至五人,由本院遴聘之。

八、決策會議置總幹事一人,置幹事若干名,由院長就本院相關人員派兼
    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本會幕僚作業。

九、決策會議成員、總幹事及幹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