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及所屬機關(以下簡稱本局及所屬機關)為集思廣
益,借重各學者專家之專業知識,客觀超然提供施政方向之參考,以
強化施政品質,俾利各項政策推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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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局及所屬機關為因應業務需要,得遴聘醫事、法律、資訊、管理、
工程、財務顧問及顧問等類人員各一至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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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局及所屬機關就顧問之聘任除法律顧問應依臺北市政府所屬各機關
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規定辦理外,其餘得就熟悉機關業務之學者專家
、曾任本局或所屬機關任務編組成員或曾主持過本局或所屬機關研究
計畫,且熱心參與業務,表現優良者聘任之,並以本局或所屬各機關
名義核發聘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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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本局及所屬機關遴聘之顧問,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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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本局及所屬機關對於遴聘之顧問,得隨時檢討其適任性及是否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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