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管理考核要點
停止適用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11月27日

所有條文

一、為辦理「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以下簡稱試辦
    計畫)進用人員之管理考核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約用病房助理」係指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
    綜合醫院『約用病房助理』招募計畫」(以下簡稱招募計畫)錄取、
    訓練、試用合格之人員。
    招募計畫錄取之儲備人員,經約用病房助理各用人機關於候用期間內
    ,以書面通知遞補、訓練合格者,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三、約用病房助理之管理、考核,由各用人機關負責執行。

四、約用病房助理負有絕對保守機關機密之義務,對於機密事件,無論是
    否主辦事務,均不得洩露,離職後亦同。就新聞發布相關事務方面,
    未得直屬長官許可,不得以私人或代表機關名義,任意發表有關職務
    內容或機關事務之談話。
    約用病房助理應於正式進用當日填具「保密切結書」(如附件一)送
    交用人機關政風室,若逾時未繳交,視同未到職。

五、約用病房助理不得兼任其他院內、外一切職務,惟因執行職務所需,
    且未兼領其他津貼,經所屬機關首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六、薪資待遇暨福利事項:約用病房助理之薪資依試辦計畫所列之薪資標
    準支給,除(大、小)夜班費、年終獎金或試辦計畫所列之其他相關
    津貼外,不得支領任何津貼、加給或補助。
    約用病房助理不得適用現行「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暨所屬
    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等政府機關特定用人制度及公務人員任用法
    、公務人員俸給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保險法、公務人員退
    休法、公務人員撫卹法、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協會法或其他人
    事法令及勞動基準法之規定;惟依試辦計畫之規定,得比照約聘、僱
    人員辦理離職儲金提撥但不得申請國內休假、交通補助費暨開立公務
    人員優惠存款專戶。

七、新進人員之一般行政管理訓練得比照「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新進人員教
    育訓練計畫」之內容辦理。
    新進人員之工作專業訓練,其相關訓練辦法於該類人員進用前,由用
    人機關簽報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核定後實施或由衛
    生局視訓練需求統一訂定。
    新進人員訓練期間視同試用期間,訓練不合格者視同試用不合格,不
    得進用。

八、各用人機關依訓練結果暨任職意願彙整造具「000(機關全銜)臺
    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進用名冊」(附
    件二)一式五份陳判簽奉機關首長核准後,一份留存檔案室,另五份
    分送人事室、會計室、秘書室、政風室,辦理薪資待遇、福利、給假
    及工作考核等相關事宜。並以書面通知列冊人員。

九、經各用人機關通知正式進用者,應於報到當日至該機關人事室依機關
    所屬新進人員報到流程辦理報到手續,並簽訂進用契約(如附件三)
    。
    前項人員未於指定日期完成辦到手續,除事先向用人機關報備獲准外
    ,視同放棄任職資格,所餘缺額,於試辦計畫期間,得依本要點第一
    點第二項之規定遞補。
    因特別事故須於契約期滿前先行離職者,應於一個月前提出書面申請
    ,經機關同意後辦理離職手續、繳交領用公物完畢者,始得離職。

十、約用病房助理之工作考核得比照所屬機關約聘、僱人員考核相關規定
    辦理。

十一、本要點自試辦計畫終止之日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