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要點依「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責照顧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管
理考核要點」第七點第二項之規定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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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受訓人員係指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所屬市立綜合醫院
『約用病房助理』招募計畫」(以下簡稱招募計畫)正額錄取之人員
。
招募計畫錄取之儲備人員,經臺北市政府衛生局(以下簡稱衛生局)
於候用期間內以書面通知遞補者,得準用前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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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本要點所稱之訓練辦理機關,係指經衛生局委託辦理「試辦計畫約用
病房助理」(以下簡稱約用病房助理)訓練之特定所屬機關;所稱訓
練執行機關係指約用病房助理各用人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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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訓練執行機關依本要點辦理之訓練類別如下:
(一)學科訓練:依核定之內容實施,訓練完畢施以學科測驗,成績及
格者方得參加術科訓練。
(二)術科訓練:以實習方式進行;實習期間由指導人員依「術科訓練
評分表」,評分即為術科考試成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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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各類別之訓練期間、課程內容、時數、考試科目及「術科訓練評分表
」由訓練辦理機關擬定,報衛生局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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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訓練執行機關應於受訓人員報到當日比照「臺北市立醫院住院病人全
責照顧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管理考核要點」第八點之規定,造具參
訓人員名冊以資列管,並於人員異動時適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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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受訓人員,於訓練期間得領取月薪,惟非經訓練執行機關核准,不得
申報加班或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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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各類別訓練之考試以一百分為滿分,六十分為及格。
學科訓練及術科訓練皆及格者始為訓練及格,學科訓練不及格者以補
考一次為限,經補考仍未及格者不得參加術科訓練並予退訓。
術科訓練不及格者得參加術科補充訓練乙次。經術科補充訓練完畢評
分仍未合格者應予退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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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術科訓練合格者,由衛生局授以「病房助理訓練結業證書」。
前項結業證書之格式由訓練辦理機關設計,經衛生局核定後由該機關
統一製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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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受訓人員之訓練費用由各訓練執行機關自行負擔。
結業證書之設計、製作等費用由各訓練執行機關依其進用約用病房助
理之員額比例共同分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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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受訓人員領有結業證書者,取得擔任試辦計畫「約用病房助理」之
資格。
前項人員於領證之日仍在職者,視同試用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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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要點自試辦計畫終止之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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